第一节 大型体育场馆的多元化投融资方式

根据当前国内大型体育场馆的投融资现状和实践,借鉴国外和国内部分场馆投融资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可行的投融资方式主要有下面几种。

一、政府财政拨款

建国以来,政府财政拨款一直以来是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政府财政拨款占了绝大比例。虽然近年来,政府财政拨款在体育场馆建设资金中所占的比例有一定的下降,但其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资金来源中的重要地位尚未动摇,而且,在未来其仍然要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财政拨款概述

政府财政拨款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税收、信用等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和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人身份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产业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一种资金活动。在我国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由于具有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及沉没成本较高等特点一直作为公共产品来对待,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多由政府投资建设,群众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使用,不讲求经济效益。因此,私人部门不愿意投资,体育场馆建设的重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从当前来看,这种方式对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欠债太多,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特别是群众健身场地设施严重不足,该领域又因缺乏良好的投资回报途径而很难吸引民间资本的涉足。而且在我国现行《体育法》中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因此,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政府财政拨款仍是我国体育场馆建设的主要投融资方式。

此外,由于体育场馆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其受益范围仅为周边区域,即其受益对象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可以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拨款的“种子资金”作用,吸引受益群体的配套资金,加快体育场馆的发展。

(二)政府财政拨款的运作轨迹

政府财政拨款机制的运作轨迹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或举(承)办大型体育赛事或文化活动的需要决定体育场地建设的具体项目,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通过中央或地方预算内支持或预算外支出等财政拨款方式投资,并由行政部门安排设计、施工,所费投资成本由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核销,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提供给社会使用。政府财政拨款投融资方式的明显优势在于一方面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另一方式是资金用途具有指令性。实践表明这种投融资方式能集中政府财力实现体育场馆在短期内的大规模、快速发展,有助于缓解目前我国体育场馆严重不足的难题。

(三)南京奥体中心融资分析

作为十运会的主赛场和南京市的标志性建筑,占地1500亩的南京奥体中心无疑是十运会场馆建设的重中之重,总造价超过20亿元。设计之初计划尝试投资和经营体制改革,由江苏省、南京市和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省财政投入10亿元,南京市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省国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奥体中心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投入除政府投资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和建成以后的经营管理。但在实际运作中,因各方面的原因,结果仍然是政府全额拨款。据相关报道,为建设南京奥体中心,江苏省和南京市财政累计投入财政资金高达25亿元,满足了奥体中心巨额建设资金的需要。

(四)政府财政拨款融资方式在体育场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依靠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财政支出结构来看,除了极少数沿海发达地区政府财力较雄厚以外,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机构臃肿问题,许多政府部门,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常性支出比重大,地方财政多为“吃饭财政”,有限的财力被养人、养车吃掉了,缺乏足够的资金用于场馆建设。其次,政府全额投资不仅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而且必然导致场馆赛后运营出现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等矛盾,结果是每建成一项社会事业项目,政府就背上一个包袱,进入越建设越赔钱的怪圈。

最后,政府财政拨款建设体育场馆很难考虑成本问题及后期运营问题,而且由于委托代理风险问题,致使场馆后期的运营比较困难。

(五)政府财政拨款投融资需要的政策及改革建议

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政府财政拨款在体育场馆建设资金来源中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为确保财政拨款对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投入,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及我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重视本地体育场馆建设,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各地的发展规划,加大对体育场馆建设的投入,将体育场馆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体育场馆建设经费随本级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增加。

针对政府财政拨款建设体育场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建立地方政府体育场馆建设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确保财政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增长性;

其次,政府财政拨款修建体育场馆同样应在规划之初就考虑后期的运营问题,并邀请运营商参与前期的规划、设计,为后期运营做好铺垫;

第三,加强对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可以采用每年财政补贴的形式投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政府财政拨款建设的体育场馆应采取各种民营化措施,改善体育场馆的经营状况,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PPP模式)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PPP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英国公共服务领域开始应用的一种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方式,是多元化投融资方式中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市场化项目融资模式。近年来,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和体育场馆建设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目前,我国已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场馆和部分省市体育场馆建设中采用了该方式。

(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PPP模式)概述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PPP模式)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方式。PPP模式包括了两个层面的涵义:广义上是指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志愿者为改善公共服务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PPP模式应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对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上进行的创新。狭义上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是国有企业)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通过PPP模式,政府机构更加主动而灵活地运用私营领域的各种优势,但同时又能保持对各项公共服务在质量和水平上的管理和控制。这种控制权的保持是以在一定标准上建立起来的付费机制为基础的。在典型的PPP模式中,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会为购买其资本资产而进行一次性付款,而是建立一个由私营机构投资并运营的、独立的商业实体来进行运作,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长期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只有当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时,这些私营机构设立的商业实体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通过合同结成稳定的契约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公共部门通过合同规定了私营机构应提供的服务类型与标准,合同各方在规定时间内都必须完成约定的义务,包括在预算范围内完成服务的项目,因此效率大大提高,项目风险随之降低,有效地控制了过去在政府负责的项目中普遍存在的超工期、超规模、超预算等问题,同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有效保证。

PPP是在公益设施民营化的背景下出现的,但它和私有化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化项目的运作完全通过市场,由私营资本主导,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而PPP强调的是政府和私营企业的合作关系。公私部门的合作是建立在联合投入资源,共担责任,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合作达到共同的或者一致的目标,即提供更好的公益设施和服务。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根据政府和私营部门在项目中的参与程度、主导地位的差异以及项目性质, PPP又可具体分为建设-经营-移交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BOO(Build-own-operation)、建设-移交BT(Build-Transfer)和移交-经营-移交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等不同的方式。

(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PPP模式)在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与特点

首先,PPP模式可以有效实现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的融合,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次,体育场馆尤其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在当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采用PPP模式建设体育场馆,是比较理想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还可以借力于民间资本,提高体育场馆的后期运营水平;第三:PPP模式在我国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广东佛山“岭南明珠”、天津奥体中心等众多场馆的建设中得到了应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其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最后,体育产业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具有较高的盈利空间和投资回报率,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投资者可以借PPP模式参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运营,可在未来分享体育产业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商机,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PPP模式在体育场馆建设领域的应用与其在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目前,对体育场馆等体育服务商品的消费还属于一种发展及享受消费,并不是一种基本的生活消费。而对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的消费是一种必须的生活消费。消费特点的不同决定了不同领域PPP模式未来可预期现金流的稳定性的不同。前者的稳定性要明显低于后者。第二,民间资本利用PPP模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的风险要高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但高风险也就蕴涵着高收益的可能性,若民营机构运营成功,则可以获得数倍于其投资的回报。第三,在我国目前体育场馆的赢利性较差是不争的事实。民间资本的投资主要通过体育场馆配套商业设施的经营来获得投资回报,而投资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间资本主要是通过公共服务设施的经营来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三)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PPP模式)在我国当前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目前,PPP模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已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但作为新生事物,其在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PPP模式配套的立法不完善。第二,运作不规范。完整的BOT模式是由中标的项目法人负责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因此也被称为DBF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PPP模式中在体育场馆建设领域的应用,理论上必须是带设计的,因为设计直接关系到未来体育场馆的运营。面对一个设计不合理的场馆,再好的运营商也无回天之术。第三,政府角色亟待转变。第四,金融产品缺乏。

(四)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PPP模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对策

根据PPP模式在我国当前体育场地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现实,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第一,完善与PPP模式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体育场地进行PPP模式运作,需要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对政府部门与企业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因此,PPP项目的运作需要清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予以保障。

第二,放宽政府扶持政策。PPP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来保证民营资本的收益率,以吸引民营资本的投入。因此,在我国要通过PPP方式来建设经营体育场地,政策扶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若能结合我国体育场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诸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部分政府投资的配合以及授予广告、房地产开发特许经营权等扶持政策,必将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

第三,积极推动政府角色转换。PPP模式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动,但是政府顺利完成角色转换也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在这种新思路下政府应由过去在体育场馆建设中的主导角色,转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体育场馆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体育场馆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政府应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及具体措施来促进国内外私人资本参与本辖区内体育场馆的建设投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府和商业性资本的合作模式。政府应转变为组织者和促进者的角色,而不再是全部资金的供应者和经营管理者,也不再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和商业风险。

第四,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PPP项目融资能否成功的另一主要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政府部门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吸引力。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方案具有吸引力的关键。通常可根据各方获利多少的原则考虑相应风险的承担,使项目参与的各方包括政府部门、民营公司、贷款银行及其它投资人等都能够接受。只有风险分担设计合理的项目方案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才能使项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大力培养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人才。PPP项目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体育场馆后期的运营,而场馆后期的运营需要相应的高质量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也是促进PPP模式在体育场馆建设领域应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还应大力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并结合体育场馆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特点及体育场馆预期收益的规律性,开发出灵活多样的适合体育场馆建设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

三、经营城市方式

经营城市的理念在我国提出已有10多年,普遍流行则是近几年的事情。20世纪末,我国大连、青岛等城市,首先引入了这一概念,总结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城市”之路。后来,广州、上海、北京等一批大中城市,纷纷把“经营城市”理念作为本地的发展战略。近几年,这一理念在我国普遍流行,成为各地城市化建设的基础理论。

(一)经营城市概述

所谓经营城市,是指城市政府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城市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人文资源等进行优化整合和市场化营运,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它是政府管理职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营城市的理论依据,在于城市是有价值的客观存在。城市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通过市场化营运,把有价值的资本要素进行优化组合,使静止的资产富于活力,能够达到资产增值,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经营城市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授权的企业。经营城市的客体是城市资产,它包括城市的土地、河湖等自然生成资产;道路、桥梁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人力作用资产;道路和桥梁冠名权、广告设置使用权等相关延伸资产。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是有形的城市资产,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等是无形的城市资产。

(二)经营城市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与运作方式

经营城市作为政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体育场馆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在目前政府财政拨款日益萎缩的困境下,利用经营城市方式建设体育场馆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投融资方式。而且,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已有成功的先例,为其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首先,体育场馆一般由政府负责修建,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其提倡运用市场化方式修建。此时,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可以充分利用其所控制的各种待开发的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为体育场馆的建设融取资金。

其次,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供给具有一定的排它性,且受益范围、程度在社会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可以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一定的费用。体育场馆使用的收费机制为运用经营城市方式修建体育场馆提供了可能性。

第三,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一般比较大,而且在体育场馆的周边还规划有很多配套设施,这就意味着有较大面积的土地用于建设开发,而土地正是经营城市最重要的资本,通过土地的有偿开发可为体育场馆的建设获取大量的建设资金。

最后,虽然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的经营状况普遍较差,但可以通过配套一定的商业设施来增加体育场馆运营商的盈利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

综上,当前我国体育场馆成功建设的先例表面已具备运用经营城市方式进行融资建设体育场馆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现有的利用经营城市模式修建的体育场馆的实践及我国部分城市经营城市的经验,经营城市方式在我体育场馆建设中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土地置换方式,该方式主要是将位于城市中心地带的体育场馆的土地以市场价格出售,然后在郊区另行征地,并用土地出让金来修建体育场馆。如江西宜春市在筹办全国农运会时,投资3000万元的游泳馆,其建设资金就是通过该市原体育中心的旧资产置换而来的。二是体育场馆配套设施、商业用地的开发方式。即将体育场馆的配套设施或商业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商业开发,以获得体育场馆的建设资金。

四、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建设资金的又一重要来源,对我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体育建设资金在政府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都来源于政府的债务融资。因此,债务融资也是当前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融资方式。

(一)债务融资概述

所谓债务融资是指通过增加企业或借款人的负债来获取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通过这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必须到期偿还,并且要支付利息。债务融资的成本一般较低,但其有一个缺点就是风险太大,而且必须到期偿还本息。

(二)债务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必要性及实现方式

在我国现行体育场馆投融资体制下,体育场馆的建设资金多由地方政府支出,但在某些特殊时期,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一时无法支付巨额建设资金,民间资本又不愿涉足,而又必须修建体育场馆时,只能采用债务融资方式修建,可以有效解决政府在建设体育场馆高峰期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场馆建设所必须的资金。如在湖南省筹备城运会时,由湖南省政府负责修建的射击馆、举重馆等都是通过银行贷款筹资建设的。而且,在部分由民间资本修建的体育场馆中,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多通过债务融资获得必要建设资金。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多以传统融资方式为主,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资产债券化等融资方式在我国难以得到广泛应用,符合体育场馆建设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缺乏,因此,在体育场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债务融资。

目前,债务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的主要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商业银行贷款,在我国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商业贷款的形式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障贷款等形式。二是政策银行贷款,在我国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由地方政府申请,国家批准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政策性银行贷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以国家产业及经济发展计划为导向,主要为具有提供“公共产品”特征的基础产业部门提供贷款。(2)政策性金融机制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投放领域主要是社会资金不愿或无力涉足但又亟待发展的领域。(3)政策性贷款利率低于市场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长,贷款投向以实际资本形成为目的的5年期以上的长期项目。(4)政策性贷款有偿使用,到期必须还本付息。

其他领域常用的发行国债或市政债券和国外银团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在体育场馆建设领域尚未得到应用。但在各地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市政债券,称之为准市政债券。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或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的债券,其偿付资金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准市政债券实际上是借企业债券的“壳”,实现了为地方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目的。准市政债券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下属相关公司提供担保,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高于国债。它的发行大多是在各级地方财政吃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非常短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又禁止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市政债券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

(三)债务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第一,体育场馆建设过多依赖债务融资,既造成政府部门负债增加,又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体育场馆建设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而且不利于体育场馆后期的运营。

第二,债务融资的还款来源不稳定。目前,体育场馆债务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体育场馆自身的经营收入,在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状况普遍不理想的情况下,该来源极为不稳定,依靠自身经营收入无法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外统筹还款资金,必须由政府代为偿还。因此,大部分体育场馆的还款人实质上是各级财政。而财政偿债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左右,超过了一届政府的任期,通常是本届政府举债,下届政府还钱,当政府换届时,容易发生“新官不理旧帐”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还款资金的来源渠道不稳定,缺乏法定的保障机制,特别是对一些负担沉重的“吃饭”财政,能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领导的信用观念和协调力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体育场馆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在非政府干预下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由于体育场馆的专有性及特殊性,沉淀成本较高,很难符合银行抵押的条件,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般不会放贷,只有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

第四,与债务融资相关的金融产品缺乏。目前在体育建场馆设中可应用的债务性融资的金融产品缺乏,国外在体育场馆建设中经常运用的市政债券、收益债券、普通责任债券等金融产品在我国尚未上市,制约了体育场馆建设融资方式的多元化。

(四)债务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建议

第一,开发多种金融产品,满足体育场馆建设的融资需求。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结合体育场馆建设对资金的需求规律,开发适合场馆建设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如市政债券、收益债券和普通责任债券等金融产品。

第二,科学设计,兼顾赛后,多元运营,拓宽收入渠道,确保稳定还款。在体育场馆的建设前期,应科学设计体育场馆的功能和结构,充分考虑赛后的经营需要,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方式,以体为主,进行多业经营,拓宽体育场馆的经营收入渠道,提高经营收入,实现体育场馆预期经营收入的稳定性,确保体育场馆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还款来源。

第三,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贷款。债务融资作为当前我国体育场馆建设的一个重要融资方式,在体育场馆建设资金来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能争取到政策性银行贷款,可为体育场馆建设提供巨额、长期、低息贷款,将对体育场馆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体育场馆建设也符合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条件。因此,地方政府部门应在进行体育场馆建设时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五、商业信用融资

商业信用的使用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如今商业信用已成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短期融资形式,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卖方通过提供商业信用形成债权,这种债权可视为企业的一种短期投资,企业通过这种短期投资,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扩大销售量,从而增加效益。买方通过接受商业信用形成负债,这种负债可视为企业的一种短期融资,企业通过这种短期融资,可以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降低资金的使用费用,从而增加效益。

(一)商业信用融资概述

所谓商业信用是指商业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它是在商业交易中由于钱和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而产生的,是一种自发性的资金来源。而且,商业信用与商业交易同时进行,无需办理特定的融资手续,即可获得,还可以持续利用。商业信用与银行贷款相比,限制条件少、选择的余地比较大,在还款期限内未能还款,还可以通过与交易相对人的协商,请求延长还款时限,而银行贷款就很难做到这一点。此外,商业信用融资属于一种自然性融资,在没有现金折扣或不放弃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利用商业信用融资是没有实际成本的。

(二)商业信用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

商业信用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着大量的先付款、后消费的现实情况,即钱和货在时间上产生了分离,为体育场馆利用商业信用融资提供了可能性。二是我国现有体育场馆建设中,已有运营商业信用融资的成功的案例,为商业信用融资在体育场馆建设融资领域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

结合我国已有的商业信用融资案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商业信用融资方式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预付账款

所谓预付账款是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在交付商品或服务之前向买方预先收取的部分或全部价款的信用形式,如转让预期经营权,即在体育场馆为建成以前,将其预期的经营权出售,从而获得相应的建设资金,或场馆冠名权费用的预先支付等。预付账款的主要形式除转让预期经营权、场馆冠名权费用的预先支付外,还有预先出售场馆座位许可或会员卡以及特许经营权的预付款等形式。

2. 应付账款

所谓应付账款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因暂时未付款而对卖方的欠款,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一种信用形式,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商业信用形式。如场馆建设中空调设备的应付账款等。

3. 分期付款

所谓分期付款就是卖方一次性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则按照合同的规定,将应付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支付给卖方。分期付款作为现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可以有效缓解买方的实际购买能力和购买欲望之间的矛盾,拉动有效需求,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在场馆建设中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购置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

4. 融资租赁

所谓融资租赁就是由租赁公司按承租者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者使用的信用业务。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带有商品销售性质的借贷活动,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新方式。在场馆建设中,融资租赁主要用于大型设备的购置。

(三)南京全民健身中心及悉尼体育场运用商业信用融资分析

1. 南京全民健身中心融资分析

南京市全民健身中心是十运会配套场馆建设的重点项目,也是十运会群体先代会重点参观项目,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万平方米,总投资2.5亿多元。其中南京市财政局明确三年提供6000万元,2004年的2000万元资金已经到位,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6000万,剩余资金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南京市体育局通过招商,将全民健身中心的预期经营权转让给香港艺高公司和江苏兴业集团,二者先期支付全民健身中心三年的特许经营费共7000多万元,有效缓解了全民健身中心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

2.悉尼奥运会主体育场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分析

悉尼奥运会主体育场的建设资金主要由中标人——澳大利亚体育场公司负责筹措。中标人除投入股本金、向商业银行贷款外,还通过出售预期会员卡和座位许可等商业信用方式融资。其运作的主要思路是公开发行3.44万个“黄金会员”座席,单价1万澳元,黄金会员保证可以购买到每场比赛的门票,有专门的休息室。发行“白金会员”席位600个,单价3.4万澳元,白金会员资格有效期为32年,有固定的包厢,白金会员还可以得到今后主体育场举办的体育赛事的免费票2张(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等顶级赛事除外)。这些黄金和白金会员均可以参加2000年奥运会开、闭幕式,扣除各种支出后,实际筹集建设资金2.994亿澳元,占总投资的近一半。

(四)商业信用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整体商业信用欠佳,致使商业信用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未能得到广泛应用,在已有的运用商业信用融资的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商业信用意识差,信用观念淡薄。在体育场馆建设中,相关机构对商业信用认识不够,缺乏相应的商业信用意识,在项目公司内部也未建立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育场馆在建设过程中未充分利用各种商业信用机会进行融通资金,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存在恶意拖欠账款、随意失信等严重损害自身商业信用的行为,严重降低了体育场馆项目公司自身的商业信用等级,加大了其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难度和成本。

第二,商业信用缺乏规范发展的环境,尤其是商业信用危机突出,很多企业因对商业信用的不信任,宁愿放弃订单和客户,也不肯采取各种信用结算方式,依旧看重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原始的交易方式,阻碍了体育场馆运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对商业信用中债务人履行契约清偿债务的约束性规定缺乏足够的力度,对故意甚至恶意拖欠货款也缺乏严惩的规定。因相关法规的不健全,有些地方政府、银行、执法部门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还偏袒、保护当地的拖欠企业,使得一些企业得以长期、大额拖欠货款。

(五)商业信用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发展建议

第一,强化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公司的商业信用意识。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的大力宣传,使场馆建设项目公司牢固树立商业信用意识,加强自身的商业信用建设,并积极运用各种商业信用手段进行融资;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的完善,要使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公司真正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的重要资源,缺失信用的企业终将走投无路,为其利用商业信用融资打下基础。

第二,加强对商业信用融资问题的研究,针对体育场馆的特点,开发出多种不同搭配的金融产品,满足体育场馆建设对资金的需要。

第三,大力加强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服务体系和信用监管体系,商业信用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信用服务和信用监管的支持。因此,应大力加强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商业信用交易的安全、可靠,为体育场馆利用商业信用融资提供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力度,使扰乱商业信用正常发展的失信者、故意拖欠货款者之类受到严厉惩罚。对于地方保护主义,也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六、资产债券化融资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技术,资产债券化源起于美国。近些年来因其独特的魅力而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当代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在美国和欧洲一些资产债券化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一金融技术已被许多职业体育俱乐部运用并获得成功,有效地解决了其体育场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虽然资产债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有珠海公路交通收费资产债券化融资、恒源电厂电费收入支持债券化融资以及中集集团贸易应收款债券化融资等成功的案例。然而,对于我国体育场馆建设来讲,资产债券化融资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

(一)资产债券化融资概述

资产债券化是指债券化机构将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收入流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把这个组合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具有固定收入的债券。从该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运用资产债券化融资最重要的是原始权益人具有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入的资产。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之所以能够运用资产债券化融资进行场馆建设,就在于他们的门票、电视转播权、豪华包厢等经营收入来源比较稳定,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流。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运用资产债券化进行场馆建设融资,主要是各俱乐部以其未来的门票、电视转播、豪华包厢、赞助等收入来源中的一项或几项预期收入为依托,组成一个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该机构再发行由资产池支持的债券,并将发行收入返还给职业体育俱乐部,从而实现其场馆建设融资的过程或技术。

(二)资产债券化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及运作流程

债券化标的资产的特性是缺乏流动性或流动性较差,但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从我国体育场馆尤其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及运营来看,多为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但是一旦投入运营却可以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收入,符合应用资产债券化融资的要求。

首先,体育场馆尤其是大型体育场馆,政府每年都有大量的财政拨款用于补贴场馆的运营。此外,还有体彩的公益金投入。我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四项用途中,其中一条就是用于大型体育场馆的兴建和修缮。而且,体育彩票的公益金也可以采用逐年支出的形式,从这一点上来,体育场馆预期收益资产债券化是可行的。同时在我国,以政府财政支付和彩票公益金投入作为担保的信用是高级别的,而且还有法律提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这就从法律上为在体育场馆领域实施资产债券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我国体育场馆配套设施的经营有较为稳定的可预期收入。我国体育场馆自身经营状况虽然不理想,但其配套设施的经营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将体育场馆配套设施的预期经营收入与政府财政一起作为债券化的资产。

第三,资产债券化融资作为目前国外体育场馆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国外在这方面的理论已比较成熟,而且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许多经常运作国外场馆建设资产债券化融资的金融机构已在我国设立了办事机构。这将为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应用资产债券化融资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居高不下,存量资产高达10万多亿元人民币,而且这一现象仍有继续之势,但由于缺乏较好的投资项目,这些资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虽然国家多次下调利率,并对利息征税,但并未将存款转化为投资。资产债券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相对于股票而言其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特点正符合了我国民众的投资心理,若能宣传到位、操作得当,将能吸引众多私人投资者的目光。因此,我国高额的闲置资金储备及民众的投资心理将为体育场馆建设资产债券的成功发行提供潜在条件。

资产债券化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运作流程主要是选择债券化的资产并剥离,组成资产池并出售,资产池确定后,设立一个特设机构(SPV)作为债券化的载体,可以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信托机构或其它类型的公司进行托管,然后委托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升级、证券评级、推向市场,由投资者购买,实现资金的融通。最后是现金流管理服务与清算。资产证券化后,SPV即使用被债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来支付投资者的收益。

(三)纽卡斯尔主场扩建资产债券化融资分析

纽卡斯尔俱乐部为筹措其主场圣·詹姆士公园球场扩建的贷款资金已酝酿了很长时间,但直到1999年才将其融资计划确定下来。纽卡斯尔俱乐部主场扩建资金采用资产债券化和分期付款等融资方式。由于纽卡斯尔每年的套票供不应求,俱乐部每年可以卖出3.6万张季票中的3.3万张,而剩下的则留给来访的支持者。因此,良好的套票销售情况表明该俱乐部在未来有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比较适宜运用资产债券化方式融资。故纽卡斯尔委托Schroders公司发行以俱乐部未来套票收入为支撑的长达16年的债券,债券额度为5500万英镑,经穆迪等多家信用评级公司评级,该债券被评为A级,非常适宜投资,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虽然额度仅有5500万英镑,却吸引了7000多万英镑的认购量。最后该债券全部被六家高级机构投资者所购买,实现了纽卡斯尔俱乐部主场扩建的融资需求。

(四)资产债券化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制约因素

从宏观上来看,目前我国运用资产债券化融资还处于探索阶段,资产债券化的运作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领域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障碍。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资产债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金融、证券、会计、资产评估等多方面的参与和协作,这就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但是,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抵押法》《破产法》《信托法》《会计法》《证券法》及税收制度都没有有关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规定。在这种局面下,势必会造成各个经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进行不规范运作。

第二,资产债券化所需的相关机构不健全,尤其是相关信用机构不多,规模小,市场信誉低,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这将严重制约资产债券化的运作。

第三,体育场馆预期现金流不稳定。虽然目前我国体育场馆已具备资产债券化融资的条件,但以我国体育场馆的预期收入和政府财政补贴组成的资产池质量不高、未来现金流不稳定是制约当前俱乐部应用资产债券化融资的重要因素。

(五)资产债券化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发展建议

首先,完善资产债券化运作所需要的配套立法。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加快与资产债券化相关的立法进程,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促使有关主管部门出台资产债券化的相关管理规定,完善资产债券化融资的监管体制,为广泛运用资产债券化融资扫除障碍。

其次,提高体育场馆建设资金中财政投入的比重。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将体育场馆的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政府财政拨款的投入,确保未来体育场馆建设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加大对体育场馆中具有预期现金流部分资产的经营。体育场馆建设部门应积极运用商业信用融资方式,加大对体育场馆中具有预期现金流部分资产的经营,如冠名权、预期经营权等资产的经营,为体育场馆建设提供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

第四,以部分场馆建设为突破口,尝试资产债券化融资。目前,我国正值进行大型场馆建设的高峰期,对资金的需求极为迫切。而且,大型体育场馆的预期现金流比较稳定,可以部分场馆资产债券化融资为突破口,进行场馆预期收入的债券化运作,为今后我国体育场馆建设领域广泛应用资产债券化融资积累经验。

七、无形资产融资

(一)无形资产融资概述

所谓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可以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融资也就是利用这些无形资产为企业融取资金。

(二)无形资产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可行性及运作方式

首先,我国体育场馆领域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而且人们也逐步意识到体育场馆无形资产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这为我们利用无形资产融资建设体育场馆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成为人们欢度余暇的重要生活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健身娱乐市场的发展,部分投资者意识到其中的商机纷纷投资于健身娱乐行业,而体育场馆正是该行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体育场馆的建设尤其是体育场馆的预期经营权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投资。

最后,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大量利用体育场馆无形资产融资的成功案例,为我国利用无形资产融资建设体育场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 冠名权融资

即把待建场馆的冠名权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场馆建设的资金。在国外很多体育场馆的冠名权都卖给了知名的企业,如休斯顿火箭队主场的丰田中心、国内南京步步高电器体育馆等。也可以允许企业修建以其名称命名的全民健身路径,而且,我国现有数万条全民健身路径,若能将其冠名权有偿出售,则可为全民健身路径的修建融取大量资金。

2. 特许经营权有偿转让

即按照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有偿出让体育场馆的经营权。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可为场馆建设融取大笔资金,从而盘活体育场馆领域的大量存量资产,实现体育场馆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 广告发布权出让

即充分利用体育场馆内部及周边地区的空间资源设置部分广告牌,用于企业的宣传,并将这些广告发布权进行有偿转让。如五台山体育中心的羽毛球馆和网球馆及体育中心内部都安放了许多体育用品企业的广告。

(三)国外运用无形资产为体育场馆建设融资的分析

在国外修建的众多体育场馆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利用场馆的无形资产融资的。如美国修建的美国西运动场、夏洛特、库尔斯体育场和阿林顿棒球场等场馆中都利用冠名权来为体育场馆建设融资。利用体育场馆的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为其建设融资,已成为当前国外体育场馆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四)无形资产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制约因素

第一,对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重视不够。我国部分体育场馆管理部门对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缺乏足够的认识,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与运营,而忽视无形资产的管理与运营,致使体育场馆领域大量无形资产、资源被浪费或流失。

第二,社会对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缺乏认识。在国外企业对体育场馆进行冠名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但在我国广大群众暂时还难以接收。如江苏五台山体育中心在有偿出让其冠名权时因遭到南京部分市民的强烈反对而未能如愿。

第三,缺乏相应扶持政策。在我国体育场馆领域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的有偿出让,应被理解为企业的一种公益行为或体育赞助行为,但在多数情况下体育场馆的冠名权、广告发布权出让行为被理解为一种广告行为,企业相应的支出也被计为广告支出,不享受任何的减免税收政策,抑止了企业在体育场馆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方面的支出。

最后,大型体育场馆的大型活动较少。人流量较小和受众单一也是目前制约我国大型体育场馆无形资产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国内大型体育场馆闲置现象比较严重,每年举行的大型活动次数和人流量屈指可数,而且由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内容单一,潜在顾客群体比较单一,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型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开发与融资。

(五)无形资产融资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的发展建议

第一,强化体育场馆管理部门无形资产运营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培训机会,加强对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体育场馆无形资产运营和管理意识,提高其对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水平,为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运用无形资产融资扫除障碍。

第二,积极组织和承办各种大型活动,提高大型体育场馆的使用率通过各种活动,聚集人气,提高场馆的人流量,拓展大型体育场馆经营范围,丰富场馆经营内容,扩大潜在消费者群体范围,改善场馆的经营状况,同时也为场馆的无形资产开发与融资奠定基础。

第三,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在目前情况下,企业出资购买体育场馆的冠名权和广告发布权等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慈善意义,可为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筹集巨额资金,加速我国体育场地,特别是全民健身设施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如对于企业的相应支出可以减半或在一定范围内冲减税款,以提高企业赞助体育场馆的积极性。

八、捐赠

捐赠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出于慈善动机,以增进社会福利、提高公共利益为目的,以金钱、技术或劳务来对他人表达善意或奉献社会的一种行为。捐赠作为一种社会公益行为,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捐赠对我国现有体育场馆建设的贡献

捐赠作为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对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在我国历年累计投入体育场馆建设资金1906.7亿元中,社会捐赠历年累计达41.5亿元。我国很多大型体育场馆如北京奥体中心英东游泳馆、武汉英东跳水馆、华中师大佑铭体育馆等在建设过程中都得到了爱国华侨的捐赠。而且在北京奥运场馆建设中,“水立方”的建设资金也全部来源于海外华侨的捐赠。

(二)捐赠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中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捐赠作为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但不能作为主要的渠道,毕竟捐赠的资金数额有限,而且,目前国内民众及企业捐赠的意识较弱,现有的捐赠多来源于海外的华人、华侨。因此,在今后体育场馆建设中不宜将捐赠作为场馆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但可就场馆建设的资金问题与实业家、慈善机构或有捐赠经历的慈善家主动联系,争取他们的捐赠。在了解到有关捐赠信息时应主动争取,但不能强求,更不能摊派。

九、其他融资方式

(一)体育彩票公益金

体育彩票公益金是通过体育彩票的发行而提取的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具有4项用途:落实奥运争光计划,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用于大型综合运动会的资金补助,用于体育大型体育场馆的兴建和修缮。因此,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又一重要来源。根据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体育彩票公益金历年累计投入体育场地建设资金达24.8亿元。而且,在我国现有的全部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资金来源中都有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投入,为我国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甚至在部分地市,由于地方财政严重不足,体育彩票公益金已成为当地体育场馆建设的唯一资金来源。此外,体育彩票公益金还具有“种子资金”的作用,带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套资金投入,极大地缓解了我国体育场馆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虽然体育彩票公益金为我国体育场馆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省市体育彩票的销售量有下降的趋势,提取的公益金数额也随之有一定比例的下降。

(二)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资金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建设,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自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信托公司先后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信托资金计划,如爱建信托上海外环隧道信托计划、北国投北京CBD信托计划、外经贸信中远房地产贷款信托计划等等。这些成功案例为体育场馆建设融资提供了很好经验借鉴。

目前通过资金信托筹集体育馆建设资金的一个较大障碍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例如,某一投资额5亿的体育场馆通过资金信托来融资,以200份为限,那么每份资金信托合同的金额平均则高达250万,这无疑大大减少了资金信托计划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选择。一是精选出真正的好项目,这样就能找到大型的机构购买信托资金计划,即使在200份的限制下,也能融到足够的资金;二是向人民银行申请豁免,即在体育场馆特别是奥运场馆建设融资上“特事特办”,信托合同突破200份的限制。毕竟,目前信托业意见最大的一点也是在“200份”限制这一点上。

(三)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又称直接投资基金,是指以企业的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按照投资阶段与领域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具体可以分为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交通、公用事业、邮电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未上市企业的一种产业投资基金。我国的基金业以产业投资基金起步,期间经过发展、治理、整顿等,目前上市的产业投资基金处于空白状态。有学者建议,由于奥运投资的特殊性和对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尝试建立奥运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奥运场馆建设,并依次作为重新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的重新起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