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星光(3)

我们所说的不分美与真的哲学家们所指的“真”,并非“诗的真理”而是科学或哲学的真理。多数唯心派哲学家都犯了这个毛病,尤其是黑格尔。据他说,“概念(idea)从感官所接触的事物中照耀出来,于是有美”,换句话说,美就是个别事物所现出的“永恒的理性”。美的特质为“无限”(infinitude)和“自由”(freedom)。自然是有限的,受必然律支配的,所以在美的等差中位置最低。同是自然事物所表现的“无限”和“自由”也有程度的差别,无生物不如生物,生物之中植物不如动物,而一般动物又不如人,美也随这个等差逐渐增高。最无限、最自由的莫如心灵,所以最高的美都是心灵的表现。模仿自然,决不能产生最高的美,只有艺术里面有最高的美,因为艺术纯是心灵的表现。艺术与自然相反,它的目的就在超脱自然的限制而表现心灵的自由。它的位置高低就看它是否完全达到这个目的。诗纯是心灵的表现,受自然的限制最少,所以在艺术中位置最高;建筑受自然的限制最多,所以位置最低。

英国学者司特斯(Stace)在他的《美的意义》里附和黑格尔的学说而加以发挥。在他看,美也是概念的具体化。概念有三种。一种是“先经验的”(a priori concepts),即康德所说的“范畴”,如时间、空间、因果、偏全、肯否等等,为一切知觉的基础,有它们才能有经验。一种是“后经验的知觉的概念”(empirical perceptual concepts),如人、马、黑、长等等。想到这种概念时,心里都要同时想到它们所代表的事物,所以不能脱离知觉。它们是知觉个别事物的基础,例如知觉马必用“马”的概念。另一种是“后经验的非知觉的概念”(empirical nonperceptual concepts),例如“自由”、“进化”、“文明”、“秩序”、“仁爱”、“和平”等等。我们想到这些概念时,心中不必同时想到它们所代表的事物,所以是“非知觉的”、游离不着实际的。这种“后经验的非知觉的概念”表现于可知觉的个别事物时,于是有美。无论是自然或是艺术,在可以拿“美”字来形容时,后面都写有一种理想。不过这种理想须与它的符号(即个别事物)融化成天衣无缝,不像在寓言中符号和意义可以分立。

哲学家讨论问题,往往离开事实,架空立论,使人如堕五里雾中。我们常人虽无方法辩驳他们,心里却很知道自己的实际经验,并不像他们所说的那么一回事。美感经验是最直接的,不假思索的。看罗丹的《思想者》雕像,听贝多芬的交响曲,或是读莎士比亚的悲剧,谁先想到“自由”、“无限”种种概念和理想,然后才觉得它美呢?“概念”、“理想”之类抽象的名词都是哲学家们的玩艺儿,艺术家们并不在这些上面劳心焦思。

统观以上种种关于美的见解,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类是信任常识者所坚持的,着重客观的事实,以为美全是物的一种属性,艺术美也还是一种自然美,物自身本来就有美,人不过是被动的鉴赏者。一类是唯心派哲学家所主张的,着重主观的价值,以为美是一种概念或理想,物表现这种概念或理想,才能算是美,像休谟在他的《论文集》第二十二篇中所说的:“美并非事物本身的属性,它只存在观赏者的心里。”我们已经说过,这两说都很难成立。如果美全在物,则物之美者人人应觉其为美,艺术上的趣味不应有很大的分歧;如果美全在心,则美成为一种抽象的概念,它何必附丽于物,固是问题,而且在实际上,我们审美并不想到任何抽象的概念。

我们介绍唯心派哲学家对于美的见解时,没有谈到康德,康德是同时顾到美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两方面的,他的学说可以用两条原则概括起来:

一、美感判断与名理判断不同,名理判断以普泛的概念为基础,美感判断以个人的目前感觉为基础,所以前者是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

二、一般主观的感觉完全是个别的,随人随时而异。美感判断虽然是主观的,同时却像名理判断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纯赖感官,不借助于概念。物使我觉其美时,我的心理机能(如想象、知解等)和谐地活动,所以发生不沾实用的快感。一人觉得美的,大家都觉得美(即所谓美感判断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因为人类心理机能大半相同。

康德超出一般美学家,因为他抓住问题的难点,知道美感是主观的,凭借感觉而不假概念的;同时却又不完全是主观的,仍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依他看,美必须借心才能感觉到,但物亦必须具有适合心理机能一个条件,才能使心感觉到美。不过康德对于美感经验中的心与物的关系似仍不甚了解。据他的解释,一个形象适合心理机能,与一种颜色适合生理机能,并无分别;心对美的形象,和视官对美的颜色一样,只处于感受的地位。这种感受是直接的,所以康德走到极端的形式主义,以为只有音乐与无意义的图案画之类,纯以形式直接地打动感官的东西才能有“纯粹的美”,至于带有实用联想的自然物和模仿自然的艺术都只能具“有依赖的美”。因为它们不是纯粹由感官直接感受而要借助于概念的。这种学说把诗、图画、雕刻、建筑一切含有意义或实用联想的艺术以及大部分自然都摈诸“纯粹的美”范围之外,显然不甚圆满。他所以走到极端的形式主义者,由于把美感经验中的心看作被动的感受者。

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它在心与物的关系上面;但这种关系并不如康德和一般人所想象的,在物为刺激,在心为感受;它是心借物的形象来表现情趣。世间并没有天生自在、俯拾即是的美,凡是美都要经过心灵的创造。在美感经验中,我们须见到一个意象或形象,这种“见”就是直觉或创造;所见到的意象须恰好传出一种特殊的情趣,这种“传”就是表现或象征;见出意象恰好表现情趣,就是审美或欣赏。创造是表现情趣于意象,可以说是情趣的意象化;欣赏是因意象而见情趣,可以说是意象的情趣化。美就是情趣意象化或意象情趣化时心中所觉到的“恰好”的快感。“美”是一个形容词。它所形容的对象不是生来就是名词的“心”或“物”,而是由动词变成名词的“表现”或“创造”,这番话较笼统,现在我们把它的涵义抽绎出来。

第一,我们这样地解释美的本质,不但可以打消美本在物及美全在心两个大误解,而且可以解决内容与形式的纠纷。从前学者有人主张美与内容有关,有人以为美全在形式,这问题闹得天昏地暗,到现在还是莫衷一是。“内容”、“形式”两词的意义根本就很混沌,如果它们在艺术上有任何精确的意义,内容应该是情趣,形式应该是意象:前者为“被表现者”,后者为“表现媒介”。“未表现的”情趣和“无所表现的”意象都不是艺术,都不能算是美,所以“美在内容抑在形式”根本不成为问题。美既不在内容,也不在形式,而在它们的关系—表现—上面。

其次,我们这种见解看重美是创造出来的,它是艺术的特质,自然中无所谓美。在觉自然为美时,自然就已告成表现情趣的意象,就已经是艺术品。比如欣赏一棵古松,古松在成为欣赏对象时,决不是一堆无所表现的物质,它一定变成一种表现特殊情趣的意象或形象。这种形象并不是一件天生自在、一成不变的东西。如果它是这样,则无数欣赏者所见到的形象必定相同。但在实际上甲与乙同在欣赏古松,所见到的形象却甲是甲乙是乙,所以如果两个人同时把它画出,结果是两幅不同的图画。从此可知各人所欣赏到的古松的形象其实是各人所创造的艺术品。它有艺术品所常具的个性,因为它是各人临时临境的性格和情趣的表现。古松好比一部词典,各人在这部词典里选择一部分词出来,表现他所特有的情思,于是有诗,这诗就是各人所见的古松的形象。你和我都觉得这棵古松美,但是它何以美?你和我所见到的却各不相同。一切自然风景都可以作如是观。陶潜在“悠然见南山”时,杜甫在见到“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时,李白在觉得“相看两不厌,惟有敬亭山”时,辛弃疾在想到“我见青山多妩媚,青山见我应如是”时,都觉得山美,但是山在他们心中所引起的意象和所表现的情趣都是特殊的。阿米儿(Amiel)说:“一片自然风景就是一种心境”,惟其如此,它也就是一件艺术品。

第三,离开传达问题而专言美感经验,我们的学说否认创造和欣赏有根本上的差异。创造之中都寓有欣赏,欣赏之中也都寓有创造。比如陶潜在写“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那首诗时,先在环境中领略到一种特殊情趣,心里所感的情趣与眼中所见的意象卒然相遇,默然相契。这种契合就是直觉、表现或创造。他觉得这种契合有趣,就是欣赏。惟其觉得有趣,所以他借文字为符号把它留下印痕来,传达给别人看。这首诗印在纸上时只是一些符号。我如果不认识这些符号,它对于我就不是诗,我就不能觉得它美。印在纸上的或是听到耳里的诗还是生糙的自然,我如果要觉得它美,一定要认识这些符号,从符号中见出意象和情趣,换句话说,我要回到陶潜当初写这首诗时的地位,把这首诗重新在心中“再造”出来,才能够说欣赏。陶潜由情趣而意象而符号,我由符号而意象而情趣,这种进行次第先后容有不同,但是情趣意象先后之分究竟不甚重要,因为它们在分立时艺术都还没有成就,艺术的成就在情趣意象契合融化为一整体时。无论是创造者或是欣赏者都必须见到情趣意象混化的整体(创造),同时也都必觉得它混化得恰好(欣赏)。

最后,我们的学说肯定美是艺术的特点。这是一般常识所赞助的结论,我们所以特别提出者,因为从托尔斯泰以后,有一派学者以为艺术与美毫无关系。托尔斯泰把艺术看成一种语言,是传达情感的媒介。这种见解与现代克罗齐、理查兹诸人的学说颇有不谋而合处。就“什么叫做艺术”这个问题的答案说,托尔斯泰实在具有特见。他的错误在没有懂得“什么叫做美”,他归纳许多十九世纪哲学家所下的美的定义说:“美是一种特殊的快感”。他接受了这个错误的美的定义,看见它与“艺术是传达情感的媒介”这个定义不相容,便说艺术的目的不在美。近来美国学者杜卡斯(Ducasse)在他的《艺术哲学》里附和托尔斯泰,也陷于同样的错误。托尔斯泰和杜卡斯等人忘记情感是主观的,必客观化为意象,才可以传达出去。情趣和意象相契合混化,便是未传达以前的艺术,契合混化的恰当便是美。察觉到美寻常都伴着不沾实用的快感,但是这种快感是美的后效,并非美的本质。艺术的目的直接地在美,间接地在美所伴的快感。

(摘自《文艺心理学》第十章《什么叫做美》,开明书店1936年初版,题目为编者所加)

丑非不美

如果“美”的性质不易明白,“丑”的定义更难下得精确。“美”字的相反字是“不美”,“不美”却不一定就是“丑”。许多事物不能引起我们的好恶,我们对于它们只是漠不关心,它们对于我们也只是不美不丑。所以在美学中,“丑”不完全是消极的,应该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它的积极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般人所说的丑大半不外指“自然丑”的两种意义。它或是使人生不快感,如无规律的线形和嘈杂的声音;或是事物的变态,如人的残缺和树的臃肿。我们已经见过,这两种意义的“丑”与“艺术丑”之“丑”应该有分别,因为这些自然丑都可以化为艺术美。

此外“丑”对于一般人也许还另有一个意义,就是难了解欣赏的美。一位英国老太婆看见埃及的金字塔,很失望地说:“我向来没有见过比它更丑拙的东西!”一般人的艺术趣味大半是传统的,因袭的,他们对于艺术作品的反应,通常都沿着习惯养成的抵抗力最小的途径走。如果有一种艺术作品和他们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反应格格不入,那对于他们就是丑的。凡是新兴的艺术风格在初出世时都不免使人觉得丑,假古典派对于“哥特式”(gothic)艺术的厌恶,以及许多其他史例,都是明证。但是这种意义的“丑”起于观赏者的弱点,并非艺术本身的“丑”。

我们所要明白的就是艺术本身的“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个问题为许多近代美学家所争辩过。据克罗齐说,美是“成功的表现”(successful expression),丑是“不成功的表现”(unsuccessful expression)。这两句结论中第一句是我们所承认的,但是第二句关于“丑”的话却有一个大难点。把“丑”和“美”都摆在美学范围里并论时,就是承认“丑”和“美”同样是一种美感的价值。但是“不成功的表现”就不算是艺术,就是美感经验以外的东西,那么,“丑”(美感经验以外的价值)就不能和“美”(美感经验以内的价值)并列在同一个范围里面了。换句话说,是艺术就必定是美的,艺术范围之内不能有所谓“丑”。“艺术丑”这个名词就不能成立。如果我们全部接受克罗齐的美学,势必走到这种困境,因为克罗齐把美看成绝对的价值,不容有程度上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