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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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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按照哈贝马斯阐述的“对话差异的建筑术”(ArchitektonikderDiskursdifferenzierung)这一内在逻辑来阐发其法哲学,把他重建法的规范性基础的整体思路重构为三个方面:第一,哈贝马斯对法的有效性问题的讨论首先是从他对批判理论的反思和对法律社会学的批判开始的,他指认批判理低估了民主传统,批判了法律社会学尤其是社会学系统论消解了法的规范性基础。第二,在完成一系列基础性的
西方哲学18.4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