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隐私保护的多重悖论

一 隐私悖论无处不在

隐私专家丹尼尔·沙勒夫(Daniel Solove)称,“隐私”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看似与一切相关,又其实什么也不是”[29]。由于隐私的内涵、外延、内容和范围中都有“模糊的边界”,悖论(Paradox)无处不在,存在于定义、侵权和保护之中(见图1.8)。

图1.8 隐私权四大要点的逻辑关系

(一)“隐私”定义之悖论

沃伦和布兰代斯在《隐私权》一文中首创“隐私权”一词,并引用法官库里的话将其定义为“独处的权利”。这个定义既宽泛又褊狭。对此,我们可以给出例证进行反驳。比如,A在户外大街上向B询问时间或路线,A打搅了B的独处,却并未侵犯B的隐私。再比如,陌生人A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查阅了B的个人档案,A因此侵犯B的隐私,但A并未打搅B的独处。另一个伦理视角是视隐私为个人或私人事务上的行动自由[30]。这个定义亦不准确。例如,一对夫妻A和B都享有隐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A有殴打B的自由,也不意味着B有毒杀A的自由,亦不意味着A和B可以自由地折磨他们的孩子,即便这些看似都是家庭内部的私人事务。将隐私与特定自由严格区分开,可以保证当事人在保护隐私的同时不滥用自由。另外,隐私还经常被定义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31]。例如,比尔兹利(Beardsley)认为,隐私是指个人有权决定何时向他人披露自己的信息,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披露个人信息[32]。这类定义体现了个人对隐私信息的自决权,但依然不够全面。例如,开放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如果被妥善利用,或者被完全丢弃不用,即使个人对信息失去控制权,也不会构成隐私侵害。

(二)隐私权利与责任之悖论

个人或个体倾向于认为隐私保护是他人的责任和自己的权利,却忽略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是对等的一体两面。宽于律己,却严于待人。恰如科幻作家大卫·布林所言:“当提及隐私和责任时,人们总是为自己要求前者,为他人要求后者。”[33]这种悖论从源头上导致了隐私保护的基本困局:个体一方面在窥私欲和好奇心的驱使下去刺探他人隐私,另一方面又因置身于全方位监视中而感到愤怒、恐惧和无助。

(三)隐私保护与其他价值观之冲突

综合而言,许多伦理学者在肯定保护隐私和数据对个人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都指出,隐私保护的原则需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执法行为、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率等社会价值观保持平衡。正如哥伦比亚大学远程信息中心的主任艾里·诺姆(Eli Noam)所说:“隐私恰如一个互动的角斗场,各种利害关系在此碰撞。”[34]如何做出抉择,则是一个伦理领域的复杂问题。对此,圣塔克拉拉大学互联网隐私项目主任伊丽娜·瑞库(Irina Raicu)提出五种决策标准:“权利决策法”、“正义决策法”、“公共利益决策法”、“幸福决策法”和“美德决策法”。但这五种决策方式均带有乌托邦色彩,难以在实际生活中处理各种利害关系以及冲突悖论。

(四)隐私遮蔽与自我展示之悖论

克里斯琴斯曾指出,“人们对隐私有种爱恨交织的矛盾情结:一方面声称隐私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在电视节目中把自己的一切展示给全世界观看。”[35]萨马塔斯将这种“悖论”应用于网络时代:“当多数网民表达了较高的隐私担忧时,他们却没有在行动和实践中保护它。”[36]社交媒体崛起后,几乎任何信息都能在网络空间流动,隐私悖论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信息极易被获取,网民将其公之于众的欲望愈加强烈。网民既表现出高度的隐私担忧,又愿意在社交网站上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遮蔽与公开之矛盾,一方面源于每个人的两种最基本情感——恐惧和希望,遮蔽源于恐惧,而公开源于希望,且分别对应人类两种普遍的心理需求——尊严与好奇;另一方面源于个人隐私与信息技术在属性上的根本区别——前者倾向于隐藏遮蔽,而后者为的是刺探公开。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会有保密和好奇的悖论。并且,信息技术越先进,隐藏与公开的矛盾越激烈。

进入大数据时代后,个人隐私既是一个关于个人数据的自控与他律问题,更是关涉数字化社会中“公民的数字身份识别”[37],其复杂性和矛盾悖论非“公民vs.国家”、“个体vs.集体”或“少数vs.多数”等分析框架所能解释。因此,为了减少悖论和消除矛盾,适应“数据化”背景下的隐私保护,抽象而又边界模糊的“隐私”概念应由“隐私数据”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