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收优惠外,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可表述为税收金额法;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另有规定外,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可表述为税收抵免法,即对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允许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按规定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另有规定”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采用免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应准确划分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概括如表1-1所示。

表1-1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