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事业单位落地仍面临的困境

2021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印发。该文件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等。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出台。该文件提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

国家出台一系列制度,不断深化调整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励科研人员,为技术市场带来新活力。从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的情况来看,科研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和进步。

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等多次发文,从各个角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在科研事业单位中,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牵涉人事、科研、财务、产业等多部门,因此在制度落地过程中,尤其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起步阶段,仍有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制度仍无法完全落地。

一是对市场调研不充分,未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转化体系。科研事业单位收入以财政拨款和科研课题经费为主,日常支出大部分为维持日常运转支出和科研经费支出,核算内容相对简单,但受制度约束较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真正了解市场需求,被市场接纳,从而具有转化的可能性。但在实际工作中,科研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实验室,利用现有资源研发的成果多以科研为主要目的,成果主要表现为论文或专利形式,并且多集中在理论或知识层面。这类科技成果多与市场联系不紧密,极有可能造成市场和产品的脱节,研究出来的成果有可能取得科研上的进展,但不被市场接纳和认可。此外,科技成果转化还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科研单位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市场和行业调研,没有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转化,导致科技成果的转化受到阻碍。

二是缺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随着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各事业单位已逐步成立专门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如产业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等。财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资金保障和财务核算制度,但尚有不足。目前,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多由专业的科研人员承担,这类科研人员可能是科研领域的领军人才,但缺少对市场的敏感度,没有多余的精力和专业能力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此外,科技成果的转化制度和手续繁琐,转化工作也需要更专业的管理人才和团队来开展,转化过程中可能涉及多部门的配合。目前,大多数科研事业单位既缺少专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又缺少进行转化工作调研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大多数情况是由科研人员或财务部门负责,只能对科技成果进行简单的登记、申报、统计等工作,缺少对转化工作的事前绩效评估、行业分析,仅能做好统计工作但无法达到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此外,对制度和政策的研究与解读不够专业,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三是缺少稳定的资金支持,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科研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一般为财政拨款或科研课题经费,大多没有专门用作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目前,大多数科研事业单位将使用科研课题经费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从资金管理上来说存在一定风险。此外,课题一旦结束,科技成果转化就失去了稳定的资金支持,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由于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因此绩效评价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大多数科研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单位内部制定的零星指标,并且多用于工作考核,没有专门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科技成果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形成,并且需要反复调研和加工才有可能被市场接受。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这些特点,科研事业单位更需要专门、专业的绩效评价体系。

四是科研事业单位缺少明确的转化流程,缺乏激励性且操作办法不明确。科研事业单位大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但实际操作细则,比如技术市场认定手续、备案手续、税务管理等缺少明确的操作流程。科研事业单位的多数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受财政部、科技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税务机构等多部门管理,涉及单位内部公示、办理合同登记、税务备案等诸多手续。各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手续烦琐、审批条件苛刻、没有实际监管部门,延缓了科技成果进入市场的时间,同时不能有效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