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的区别

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无形性、财产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三者容易混淆。事实上,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无形资产是不同领域的概念,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属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是相对于实物产权而言的产权存在的一种形式,属于法律范畴。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社会财产存在形式,属于经济范畴。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一种法律权利,无形资产的实质是一种获利能力,这种实质的差异在技术的更新换代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旧的技术在没有被新的技术替代且依然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时候,既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当这种技术被新的技术取代时,其超额获利能力降低,甚至不存在,此时已不具备资产价值,从某种特定角度定义已不是无形资产,但在法律有效期内依旧是一种知识产权,且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

(2)内容。从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无形资产涵盖的内容来看,三者既有重复也有差别,且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更广泛。通常来说,无形资产涵盖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商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其范围要宽于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和以技术秘密、诀窍等形式存在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属于无形资产的核心内容,当条件满足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都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3)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被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有效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均为10年,超过各自的法定期限,就不再被称为专利,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公共财产。无形资产既包括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不享有法律保护,但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秘密和诀窍。

科技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以国家主管机关授权为依据,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认可。科技成果在单位中成为无形资产,主要以取得经济效益为标准,这是一种市场上的认可。可以说,无形资产从单位内部资产属性上确认了所有者的权利,要使这种权利得到国家法律普适性的保护,应采取措施促使其申报确认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为单位带来某种经济收益的可能性,要使这种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变成产生收益的现实性,则要采取措施和创造条件确认其价值,促使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