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因无知造成孩子身亡,为什么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
倪小琳是一农村妇女,2010年结婚,丈夫在当地一建筑公司打工,家境还算不错,买了一辆二手车以供家庭平时使用。两年后家中添一宝贝女儿,夫妻都喜爱非常。2014年3月,倪小琳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要给在附近建筑工地干活的丈夫送过去,又不能把女儿一人放在家,于是就抱着女儿、提着饭盒,驾驶自家小轿车去建筑工地给丈夫送饭。到达工地后,透过车窗看到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倪小琳觉得这种环境不便将女儿抱下车,于是就将孩子哄睡着后,放到车内后座椅上;怕孩子冷,她又特意打开车内暖风,然后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倪小琳忽然想到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她急忙跑去打开车门,一看孩子脸色发青,已经没了呼吸。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倪小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小琳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对这种危害结果存在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时,犯罪才能成立。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如果是行为人既无犯罪故意,也无犯罪过失,而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就属于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造成这种危害结果事先根本预见不到,更谈不到有效防范,不应该受到社会的责难。本案中倪小琳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对孩子有抚养、监护责任;下车时将孩子一人留在车内,打开车内空调,导致孩子因车内氧气缺乏而身亡,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危害结果。然而,她当时全是为了孩子着想,害怕孩子车外受冻,而让其在车内取暖,根本没想到车内有危险。而且她是一名农村妇女,没有开车经验,对汽车性能缺乏了解,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会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能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会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这种严重后果根本没有预见能力。她对女儿的死亡主观上既无犯罪故意,也无犯罪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刑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