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法理学的前沿探析及方法论构建
- 温惊雷
- 624字
- 2024-07-15 18:03:33
第五节 立法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缺失
无论是实践型立法法理学,还是理论型立法法理学,其核心主张都摒弃了法制主义坚持政治与法律相隔隙的立场,共享着一种独属于立法法理学的大立法者思维:立法既非不受拘束的政治决定,也绝非对现有实在法的具体化,而是受到道德、政治及法治原则所指引的一门实践学科。它要求秉持法律与政治一体化的观念,并将其共同置于实践理性视野之中,对其正当性予以审视。这种正当性不再是传统法律文化意义上的消极守法,而是一种基于权利意识上的积极守法,公民之于法律,已不再是简单的遵循与服从这一消极形象,而是合乎情理的责任主体对于规则的需求与回应。
因此,立法法理学在本质上是一种致力于构筑社会秩序原理的积极法治理论,其目的在于提供体系化的立法原则,为立法者制定良善的法律规范提供正确的指引。然而,由于学科发展的时日较短,目前的立法法理学研究存在着关键性缺陷——立法方法论的研究亟待加强。观遍当前立法法理学所出的专著、论文集可以发现,聚集于立法法理学名下的学者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个角度进行了立法理论研究,但总体上缺乏一以贯之的理论基础,相关议题的论证和推理也较为松散,对立法原则的阐释和应用往往流于碎片化和零散化,并没有发展出一种独属于立法法理学的方法论。各位学者基于相同的理论目标走到一起,在对立法研究进行理论性反思上有重大进展,可在立法方法论上却存在关键性缺憾——一门没有可辨识的、独特方法论的学科很难获得主流理论的认可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