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交通安全 情系万家》:遵守交规 善待生命

1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路也有法定年龄限制,你知道吗?

情景回顾

某日,山西晋中市昔阳县,在一处没有红绿灯、有人行横道的路口,一辆小轿车与一辆载人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轿车正沿道路最左侧的车道行驶,面前一辆载人的电动自行车从左向右横穿马路。没想到,电动自行车还没到达马路对面,忽然又左转掉头折返。此时轿车恰好从此经过,躲避不及撞了上去。骑电动自行车的少年和坐在后座的少年,瞬间被撞飞了出去,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经昔阳交警大队调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未满12周岁,且存在违法载人、违规横穿马路、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而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张某也是同样未满12周岁的少年。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案例中的李某,违反了该规定,不满12周岁就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还违法载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果。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型能源开发的一种产物,因其价格低廉、保养成本低、使用方便、品种丰富等特点备受广大市民的青睐,已成为居民重要的代步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交通安全带来了威胁,由于车速快、安全防护性能差、管理上相对于机动车较弱、骑行人的交通意识差等原因,事故频频发生,带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已成为马路杀手之一,面对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交通管理难题,各地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政策,如《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随着居民实际购买和骑乘电动自行车的越来越多,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不容小觑。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年满18周岁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很多人或许不太了解,驾驶非机动车也有年龄限制。针对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带来的交通问题,法律作出了很多规定,如年龄限制、安全注意事项等。不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是违法行为。因为未满12周岁的孩子心理和生理发育还未成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变能力不及成年人,不能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方式,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 家长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学生上下学,有哪些安全隐患?

情景回顾

明明9岁半,在一所小学读四年级。一天早晨7点多,天蒙蒙亮,明明和往常一样坐在爸爸骑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上。可一个致命的转弯却让这个小男孩的命运翻天覆地:他永远失去了左小腿。

这一切都源于一场交通事故。当时,爸爸骑电动自行车载着明明上学,因为怕迟到便加快速度行驶。在一个路口,一辆水泥罐车右转,转弯时可能因为车体太长,将正在前行的电动自行车拽倒在地,水泥罐车车轮从孩子腿上碾过。随即,受伤的明明和爸爸被送往附近医院。明明的爸爸左上肢前臂开放性骨折,左脚和左腿受挤压致跖骨、胫腓骨骨折,而明明伤势太重只能截肢。

案例分析

电动自行车轻便、便宜、好驾驭,被很多学生家长用来接送孩子,但他们却往往忽略许多安全注意事项。电动自行车抢道行驶、突然横穿马路、闯红灯是引发电动自行车伤亡交通事故的三大原因。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时,没有让行概念,加快行驶速度与机动车抢道。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穿过马路时,对机动车视若无睹,经常突然猛拐和横穿。还有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信号灯概念,闯红灯更是家常便饭。却不知,机动车速度快,电动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机动车驾驶员一下子反应不过来,就会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车后座上带人,驾驶者在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会比后座上的人集中,出事时后座上的人大多还没反应过来,根本没有时间采取自我保护动作,尤其是小孩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提醒家长们,电动自行车的后座最好不要带人,特别是小孩,不能将孩子放在踏板上站着或者坐着,非常危险。

那么,我们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什么呢?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注意以下几点:(1)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2)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应该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要确认安全后再通过。(3)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准闯红灯,通过有信号灯路口时,转弯的电动自行车要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4)酒后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能突然猛拐。(5)变道时要看后视镜,注意观察后面和侧面的车辆。(6)驾驶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安全头盔,遇到车辆故障或制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7)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在后座抓稳抓牢,佩戴安全头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3 陌生人的车可以搭吗?

情景回顾

某年,九江镇有多所小学反映学生在回家路上遭遇“狼大叔”,即陌生人通过冒充家长的朋友接孩子以及给孩子买零食等方式企图诱拐孩子上车。某日傍晚放学,五年级学生杰仔和另外两个同学结伴回家,待其他两名同学回家后,一个年龄3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开车跟着杰仔,速度很慢,当车靠近后叫住杰仔:“哎,你爸爸叫我过来接你回家。”杰仔忽然想起学校刚刚上过防拐骗的课,于是按老师教的方法发问:“我爸爸叫什么名字?”对方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幸好这时路的对面有一个男子走过,杰仔急中生智,马上向远处叫喊“爸爸”。由于怕被识破,“狼大叔”掉头就走了。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杰仔很聪明,能把课堂上学到的防拐骗知识活学活用,巧妙地避开了可疑人物。这也说明,学校开设防拐骗课程,教导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向学生传授防骗的小技巧,可以培养孩子的思考判断能力,遇事情会分析、会判断。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避免上当受骗。孩子独行时路遇陌生人搭话,必须保持必要的镇静和警觉,不要激怒对方,要微笑着有礼貌地拒绝后离开。当被陌生人纠缠时,应大声呼叫引起注意。

那么,遇到陌生人让我们搭车怎么办?

如果有陌生人让我们搭车,应立即拒绝。在现实中,有很多拐骗儿童的不法分子就是通过冒充熟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的陪同时一定要对陌生人提高警惕。此外,即使不是遇到拐骗儿童的犯罪分子,而是自己甚至家长都比较熟悉的黑车司机,并非坏人,只要没有运营资格,即便比较便宜和便捷,也不能搭他的车。一方面,黑车是没有运营资格,不被法律允许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车辆。国家鼓励公民出行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正规出租车。如果公民明知是黑车仍然选择乘坐,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黑车缺乏相关手续,对乘客的安全没有保障,而且很多黑车司机为了逐利,往往还会有超速、超载、不避让直行车辆等违法驾驶行为,这些都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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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车辆行驶时向车窗外扔垃圾是小事?有损文明还违法!

情景回顾

“五一”期间,张某一家自驾车到外地游玩。由于是新手,张某开车很小心。突然,前方右侧车道的一辆商务车驾驶室玻璃窗打开,一个饮料瓶被扔了出来。饮料瓶正好砸在张某的车头上,发出一声巨响。饮料瓶掉到地上时,还与张某汽车的底盘碰撞,发出一连串响声,把张某吓了一跳,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张某立即报警,交警在前方将肇事商务车拦下。张某要求商务车司机芮某赔偿车辆撞坏的损失。芮某却认为是张某自己不小心将车撞坏,不应将责任归咎于他扔出的饮料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中,张某正常驾驶时,车头被饮料瓶砸中,受到惊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该起事故与芮某乱扔物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芮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芮某在行驶过程中随手扔垃圾,危害道路安全,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在道路上驾车时乱扔物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车辆行驶时,从机动车往车外乱扔垃圾,尤其是在公路上乱扔垃圾,不仅损害市容市貌,更是影响他人的行车安全,例如前车抛掷垃圾,如果垃圾在坠落的时候被风吹起,则有可能遮挡后车行车者的视线,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随手扔啤酒瓶、砖头等物品,易造成过往车辆爆胎、失控、侧翻,导致车毁人亡。因此,行为人在道路上驾车乱扔物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5 学生上下学途中还存在哪些交通安全隐患?

情景回顾

一天中午放学时分,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学学前班的6岁男孩洋洋,随爷爷一起走向学校的大门口。这时,洋洋的妈妈在马路对面呼唤,于是洋洋挣脱了爷爷的手,向马路对面飞奔而去。不料,在刚刚跨进马路主路两步,路的左侧突然飞驰来一辆轿车,将洋洋撞倒,导致洋洋受重伤。

案例分析

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会有各种交通安全隐患,如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在公路上玩耍引发交通事故;扒车、挤车引发交通事故;不正确骑行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所以,平平安安上下学这件事,并不简单。

孩子是家庭和社会的希望,我们一定要保护好孩子的安全。避免孩子在上下学途中遭遇各种交通安全隐患,学校和有关部门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1)学校可以聘请交警作为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员,开设交通安全知识课程,坚持每周一课制度,教导中小学生交通指挥手势,熟知交通标志。

(2)学校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演讲、文艺节目、竞赛活动,使中小学生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3)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行为规范,把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

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学生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要学会看交通标志,按交通标识线走,严格按交通信号灯走;下雨天打伞或穿雨衣时,不要遮住视线。

(3)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逞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骑自行车上路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不骑“英雄车”“斗气车”,要靠右行驶,骑车拐弯时要伸手示意,车速不能太快,不能双手离把,不逆行,不与机动车抢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