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止精神病人伤人而受到伤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自己的损失?

情景再现

一天下午,钱某下班走到小区门口时,门口突然跑出来一个披头散发的女人,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冲着街上的人乱喊:“我杀了你,我杀了你!”钱某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非常好奇地看着这个女人。不一会儿,钱某又听到有人喊:“大家小心,这个女人有精神病。”这时,钱某看到旁边站着一个小孩子,也在好奇地看着这个疯女人,而疯女人发现这个孩子后拿着刀就冲孩子跑去。钱某担心疯女人伤了这个孩子,立即冲过去拦住了疯女人,结果被疯女人打伤。那么,钱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解答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行为。当行为人因为他人利益而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自身遭受的损失呢?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该规定可知,为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行为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应当补偿。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述人员实施的非纯获利益或与自己的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钱某为防止正在发病的女精神病人伤害旁边的小孩子而被其打伤,钱某可以要求女精神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女精神病人正在发病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女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钱某也可以要求小孩子给予补偿。由于小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补偿事项可以向小孩子的监护人主张。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总结提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应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