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
- 杜月秋 孙政编著
- 2115字
- 2024-05-31 11:29:27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
第16条 【胎儿利益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23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31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①
第83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①本书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2022年修正后的最新条文。以下不再逐条说明。
要点解读
解释第4条是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具体方式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基于此,法定代理人的设立以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即只有在世的自然人才可能存在法定代理人。但民法典第16条在胎儿利益特殊保护方面创设性地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其相较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更弱,其利益保护(权利行使)无疑更需要由法定代理人进行。在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解释第4条对此作了规定,允许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此外,需注意,关于胎儿利益特殊保护除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有其他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民法典第16条用了一个“等”字来兜底。但是否包括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内,存在一定争议,但实践已出现了认可胎儿赔偿请求权的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刊载的“王某钦诉杨某胜、某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加害人对遗腹子承担抚养费。
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等关联规定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民法典》
第1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2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35条第3款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要点解读
解释第5条是关于如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是否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19条、第22条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如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法典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为此,解释第5条作出明确规定,即可从行为与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包括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等方面予以认定。就行为与生活的关联性方面,不应否认的是,由于时代的发展,生活方式也出现显著变化,个人认知能力又与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实践中,法官不能仅以自己年幼时的情况来判断当下儿童对特定事物的认知以及与行为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如在信息化社会的当下,很多儿童在年幼时期就知晓甚至熟练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而部分法官尤其年长一些的法官自己儿童时期很少接触此类信息化产品更别说熟练使用,因此,不能以此来否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下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的与电子产品有关的行为与其生活不具有关联性或关联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