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论稿(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
- 谷书堂
- 6500字
- 2024-04-08 18:58:12
谈谈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注7
一
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一种生产。商品具有两重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生产与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的自给自足的生产不同,它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换,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这只有在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并出现了社会分工以后才有可能。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部分。因为转移使用价值只是说明了交换社会劳动这一为任何社会存在所必要的前提,而没有阐明通过商品生产的形式来交换社会劳动的特点。谁都知道交换社会劳动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因此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交换”。恩格斯曾指出:“要成为商品,这个生产物必须由交换移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使用的人的手里。”注8“交换”这种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存在着的交换社会劳动的形式所不同于超经济的掠夺、经济上的剥削等形式,就在于前者是在遵循等价原则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每一个个人的劳动,就其表现为交换价值而论,具有平等性这种社会性,只在它作为平等者去对一切其他个人的劳动关系的限度内,它表现为交换价值。注9任何真正的商品生产都不能违抗等价原则(就其一般意义而言)。
需要附带说明一下,商品的转让,不一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的却是对该商品的使用权。当然在通常的情况下所有权也跟着发生转移,但却并非必然的。因为由于某些商品的使用价值需要较长时期才能消耗完这一特点,所以这些商品所转移的只是它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当作商品出卖的劳动力,还有出租的房屋、影片等都是。
从以上的分析出发,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只有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为了进行交换的那一部分生产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从而在两种所有制之间进行交换的产品不论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是商品。至于在国营企业内部或公社内部进行调拨的生产资料和一部分消费品,则不能视为商品。因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既不是为了交换,等价原则也不起决定作用。固然为了核算的需要,也须计算价值,但这已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有人认为这些生产资料也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所以就也是商品。我认为讲等价原则时,不仅仅要看到它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它的本质。作为商品生产,一旦破坏了等价的原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难道说等价原则对国营企业内部调拨的生产资料有如此严重的意义吗?显然是不能如此说的。正因如此,所以可以断定生产资料实质上不是商品。
必须看到,商品生产只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联系形式。它反映着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形式的特点是它从没有也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永远是作为一种从属的平等经济关系依存于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之中。同时,历史上各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以至于社会主义制度又都有必要利用它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利用它来为自己服务,利用它来加强本社会内部的联系,推动生产的发展。商品生产出现于奴隶社会初期,当生产力发展到有了剩余生产品和社会分工之后,加强社会联系的必要性和进行生产品交换的可能性就出现了,但只有私有制的产生才使得通过“交换”而进行的社会联系成为必然的现象。因为社会分工把每个人的劳动变成社会劳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必须加强人们在生产中的联系;另一方面私有制又把每个人的劳动作为私的劳动由他自己支配,其他人是无权过问的。因此按照等价原则交换社会劳动就成为社会再生产借以不断地进行所必需的补充形式了。通过这些等量劳动的交换,不但使社会每个成员可以得到自己需要而又不能完全由自己生产的社会产品,而且由于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减少了产品中的劳动耗费,从而使每个成员可以得到由他自己来生产这些产品时所得不到的便宜。
商品生产的出现,巩固并扩大了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产品的种类,减低了产品内部的劳动耗费,从而增加了社会的财富;在私有制度下,它是为私有者的利益服务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本身也不断地发展着,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它就达到了自己发展的顶峰,成为包罗一切的东西。
二
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条件下,还保留着商品生产,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这是什么原因呢?商品生产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反映来看,它是受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只有生产力发展到某种状况才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某种变革……”(1958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并且正像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一样,“当它所给以充分发展余地的那一些生产力还没有展开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注10所以在我们考虑商品生产存在和发展这个问题时,不但要分析一般的经济条件,而且还必须从它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上来研究,方能了解它存在的全部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着社会分工,因此需要进行社会联系,但之所以要采取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种社会劳动的联系形式,直接的原因乃是由于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公社的产品归公社自己支配,国家不可能直接干预,国家为了取得公社的产品,主要的方式只能以国营企业的工业品按照等价的原则与之交换。因为在目前条件下,这是农民最乐于接受的一种形式。而之所以还存在两种所有制形式,归根结底,还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同时,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状况下,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可以作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形式。“按劳分配”本身就说明了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局限性,同时每个人的需要又不是完全一致的,因此采取商品形式可以使人们在有限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内获得较大的选择性,比较更容易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所以即使在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以后,以前那种在两种所有制之间进行交换的商品生产可以不再存在了,但也并不意味着商品生产的完全消亡。可以肯定,这个时候生产资料已经基本上退出了商品领域,但消费品的很大一部分还需要采取商品的形式来生产,还需要利用它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一般地说,到了“按需分配”时,商品生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这不能绝对地理解,可以设想,只要社会还没找到一种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不同需要的分配形式,商品生产的存在就是应该加以考虑的)
“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决定于生产的发展与结构。譬如,城乡之间的交换、乡村中的交换、城市中的交换等。”不仅如此,交换反过来也推动着生产的发展。“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的范围扩大时,生产从规模上看增长了,也分得更细了。”注11同样地,在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所以要强调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扩大国家与公社、公社与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不仅是受生产的发展所决定,而且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生产发展所必需的。因为它反映着我国工农、城乡之间互相交换社会劳动的关系,这个问题处理是否妥当,影响到国家和五亿农民的正常关系,从而也就不能不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这是我们必须加以郑重考虑的。
“决议”中特别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扩大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就是因为这种经济形式在我国目前高速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还有积极作用。我国当前的基本任务是要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电气化。而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根本方针,是要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实行工业与农业同时并举。因为,固然农业的发展需要工业所提供的新式装备和技术,但工业要获得较快的发展也离不开农业所提供的原料、粮食、市场和资金。总之,发展工业不仅需要依靠工人阶级这支基本队伍,而且还必须将五亿农民的积极作用调动起来,通过农业的发展来推动工业的更快的发展。因此国家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各个环节包括分配方式和交换方式来加速农业的发展。这是考虑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和扩大它与国家、其他公社之间的交换的根本出发点。有一种意见认为,为了加速我国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建设,可以对公社的产品采取无条件调拨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只能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我国的农业税就属于这种调拨的性质。通过农业税调拨的部分只占现有生产总值的十分之一左右。在生产力水平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想要扩大调拨比重肯定是有困难的。例如我国农业虽然经历了1958年的“大跃进”,但生产力水平还是比较低下的。农业总收入在扣除了农业税、生产费用和公社积累后,社员的年平均收入还不高。如果不积极想办法发展农业生产而一味地想扩大调拨,实质上会成为对农民的一种剥夺。结果就会妨害公社的扩大再生产的实现和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会影响工农联盟的巩固,是为农民所不愿接受的。这不但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利,而且不符合工农业并举的方针,从而会延缓国家工业化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同时,国家如果无条件地调拨公社的社会产品,那么,它也就有责任解决公社生产的资金和社员改善生活的要求,然而这是目前国力所不及的,并且即使可以解决一部分,这样分散国家建设资金的办法对加速经济建设也是不利的。那么出路何在呢?只有发展“交换”这一环节,才能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公社、工业与农业的经济联系。因此就必须大力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
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扩大国家与公社、公社与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的好处,首先在于它最符合农民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要求。公社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中有许多是它自己所不能生产或不适于生产的,并且公社为了发放工资也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现金,而这些它只愿意通过交换的方式来获得。因而随着需要的不断增长和交换的不断发展,便可以促使农民积极地去发展生产,开辟增加收入的门路。只有农业更快地发展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才能改变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分工不合理的现象,才会不仅向工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原料和市场,而且还可以将很大的一部分社会劳动从农业中解放出来参加工业的建设,加速工业发展的速度。其次,我国的商品经济是不发达的,它意味着我国的劳动生产率还比较低和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都必须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并进一步实行社会分工,不仅要发展农业,还要发展工业和多种经济,从而必然要求交换有更大的发展。因此,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再次,国家不但可以通过交换促进农业的发展,而且可以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通过交换过程获得一部分农民所提供的社会劳动,扩大国家的积累。总之,现在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工农联盟的巩固和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也就有利于人民公社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又有利于扩大国家积累和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劳动力;这一切反过来又推动了工业的发展,从而有助于加速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过程。
但是,发展商品生产容易使人们在思想认识上较多地考虑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因此如果不加以注意也会产生某些副作用。故在强调发展商品生产的同时,注意实行政治挂帅,加强计划领导是完全必要的。
三
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作用,是研究商品生产问题所必须同时加以考虑的。在这里我只就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特别是与计划的关系提几点初步的意见。
价值规律只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地实现自己的要求,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调节社会劳动在各部分的分配比例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了私有制,生产的目的是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因而国家就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竞争和生产无政府也就不再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价值规律要求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从而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能发生的调节生产的作用在今天不但是不必要的(因为已经由计划代替了),而且也是不可能的了。然而受到限制并不意味着不发生作用,因为既然还存在着商品生产,那么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就总是作为客观的必然要求来实现的。例如商品价格虽然是计划决定的,但它的决定本身就需要充分估计到价值规律这一客观要求。价值规律对生产的作用,简单地归述如下:
第一,可以利用它作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国家通过计划安排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时,不但要计算实物数量,而且要利用价值(社会必要劳动)形式作为计算社会劳动总量的尺度。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时间的作用之一,就是“劳动时间之社会的计划的分配,使不同的劳动机能,与不同的需要,保持适当的比例”。注12有人由此断定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是生产的调节者,并引证马克思的如下一段话作为证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以后,但社会化的生产维持下去,价值决定就仍然在这个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最后,和这各种事项有关的簿记,会比以前任何时候变得更重要。”注13事实上这里正说明了价值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是衡量社会劳动的统一尺度,因而可以成为计划分配社会劳动的计算基础。把这种作用同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发调节作用相提并论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它可以被用作实行企业的经济核算制的工具。由于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同一部门的各个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总会是不一致的,从而可以利用这个差别实行经济核算来检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同时在现有生产水平和觉悟水平的条件下,利用价值规律可以和物质利益原则联系起来,就有助于生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不能由此就把利用价值规律实行经济核算同物质利益原则混为一谈。当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大大提高以后,企业仍可以利用价值规律进行经济核算而不需借助于物质刺激。因为就是在那种情况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的差别也还是存在的,当然也就有可能加以利用。
第三,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它可以被利用来贯彻国家的生产计划。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是应该而且可能受国家计划的领导;但它又不同于全民所有制,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因而它的作为商品生产的部分,在交换时不能不考虑劳动耗费的补偿问题。由于人民公社经济的特点和大众觉悟的提高,今天集体所有制经济已经纳入了国家计划,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可以不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如果价格定得不合理,使公社受到较大的损失,尽管国家的计划它可以服从,但结果公社生产的发展必然会因劳动耗费得不到正常的补偿而萎缩下去,社员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将受到限制,这会损害农民的积极性和工农联盟的巩固。所以农民越是听党的话,服从国家计划的要求,国家就越要考虑到农民的物质利益和价值规律的要求,这也是辩证的统一。在这里,价值规律是贯彻计划要求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四,在国家计划不到的一小部分农副产品生产中,它可以被利用来作为计划的补充手段,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国家计划的任务是制定国民经济各种生产部门的主要经济指标,而社会需要和社会生产则是比较复杂的。因此总会有一小部分零星的、对国民经济意义不太大的产品生产处在计划范围之外,这主要是农副业中的某些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需要利用价值规律去调节它的生产,作为补充计划的手段。即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从物质利益上刺激生产的发展和调节社会劳动的分配,可以更充分地满足社会的需要。使整体计划与在局部范围内的自由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有机的总体,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第五,价值规律可以被利用作为分配消费品的尺度。在“按劳分配”原则还起主要作用的条件下,利用价值形式分配消费品就是必要的。马克思曾指出在设想的自由公社中,“劳动时间同时又当作一种尺度,来计量生产者个人在总劳动中参加的部分,从而也计量各个人在共同生产物中可以消费的部分”。注14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
总之,不能把价值规律和计划视为是根本对立的东西,它们基本是一致的。因此在实行计划领导时必须重视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而加以自觉地运用。但是由于价值规律在当前条件下经常是跟物质利益原则联系着的,所以还必须实行政治挂帅,以防止片面地追求局部利益和滋长本位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