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教育与教学实践探究
- 谢曼娜
- 2561字
- 2024-05-23 16:00:08
1.2 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变迁
一般认为,“模式”具有“样式”“样态”之意,是以典型特征为元素,从静态的横向观察和动态的纵向比较等角度考察事物的基本方式。法学教育模式是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下,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制度环境中生成的教育客体、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的有机结合。
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世界法学教育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法学教育模式;另一类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
普通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①教育客体是以律师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者;②教育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③教育内容是建立在本科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层次(JD)的法律职业教育,或者是建立在法学学士(LLB)基础上的研究生层次(LLM)的法律职业教育;④教育方法是以案例讨论或者实践性教学为主,注重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这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渊源相关联;⑤教育定位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院为学生设立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指导学生学习和对实践提出建议。
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①教育客体是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社会管理人才;②教育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③教育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人文知识,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④教育方法是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具有密切关系;⑤教育定位是一种法律素质教育,其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
本书以横向的世界法学教育既成模式的基本特征比较和纵向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构成元素生成机制分析,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整体运行环境考察为视角,综合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客体、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又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法学教育模式,再到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
1.2.1 新中国成立初期学习苏联法学教育模式
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特征:①教育客体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②教育方式是法律院校独立承担法学教育任务,国家统一组织管理,因为法律职业不是一种专业,所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分离的;③教育内容是“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教授的主要参考资料”;④教育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强调教师的主导性,由苏联专家直接授课或者由经过苏联专家培训的中国法学教师授课。
1.2.2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改革开放后,党作出了树立法治权威和加强法治教育的决定,高等教育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步确立。在立法成果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逐步突破重政治素质、轻职业素养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影响,呈现出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特征。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特征:①教育客体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②教育方式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层次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③教育内容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及有关人文知识;④教育方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式,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
1.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法学教育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日益增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治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法学教育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被引入我国,与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教师主导型和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素质教育目标特征相融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法学教育模式。
混合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标志:①教育目标从以通才教育为主,开始走向兼顾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②教育方式延续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但逐步转向以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为主体,其他学历教育为补充,以全日制教育为主,以其他形式为辅助;③教育内容以中国法为主,兼顾外国法及国际法,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统一化;④传统讲座式教育方式受到挑战,实践性教学方法开始被引入。
1.2.4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
在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从停滞到恢复、从逐步发展到规模化发展之后,人们在对法学教育进行梳理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反思。在摒弃以政治代替法律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之后,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究竟哪一个更适合中国?在见仁见智的争论中,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这一论断得到确立。科学发展观从宏观上引领中国法学教育从规模化发展适时进入发展调整时期,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经验与教训、成功与不足,探索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之路。
应该说,中国法学教育从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法学教育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混合法学教育模式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就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仅是初步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是因为,虽然同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但是构建法学教育模式的制度或者规则却处于一种发展而非静止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