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以青海东部农业区为例
- 石鹏娟
- 4271字
- 2024-05-21 15:47:05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动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法宝,促进农民增收是‘三农’工作的核心任务。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问题,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该文件分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五个部分,为乡村振兴基本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2021年2月25日,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成立,意味着中国脱贫攻坚战的彻底胜利,自2021年5月以来,全国31个省市乡村振兴局也相继挂牌,标志着我国的乡村振兴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21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社会实践发展,发布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确定了5年过渡期,对两大战略衔接的背景、意义、要求、原则等做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各地区在全面脱贫的基础上,向乡村全面振兴平稳过渡提供了顶层设计,也为我国实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指明了方向。由此可以看出,“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三农”问题定位为“乡村振兴”,并作出重要的战略部署,其终极目标仍然是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仍然在于提高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提升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也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04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始终聚焦“三农”问题,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推动了农村深化改革的进程,改变了农民只能单一地“靠天吃饭”“靠地生存”的状况,丰富了农民收入的来源,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提升了农民的生活质量。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从各收入占比来看,财产性收入普遍偏低,抑制了农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升。尤其是近几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很多实体产业遭受重创,很多外出打工的农民不得不返乡待业,严重制约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长也由于产品流通限制而遭受影响,这给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伴随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全面实施、农民土地使用权确权到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到户工作的完成,农民手中的财产越来越多,换句话说,这为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可能。同时,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精准脱贫工作的顺利完成,涌现出了一大批乡村旅游接待点和乡村休闲、观光、体验项目,真正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农民手中的财产得以利用,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成为现实。自2020年以来,因受疫情影响,农民外出打工的人数急剧减少,工资性收入增长空间受限,转移性收入与政府政策有关,不可能无限制增长,因此,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增长点。各个地区在贯彻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应思考如何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农民收入由主要依赖工资和家庭经营性收入逐步向工资性、家庭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协同带动转变,尤其要增加财产性收入比例。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在实施政府政策让农民获得转移性收入的同时,还要多措并举探寻拓宽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渠道,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更多的机会,以此增加农民的总体收入,保障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为实现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全面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1.1.2 研究目的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和政府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始,对农村、农民、农业发展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通过制度改革、政策实施、方式创新、观念革新等措施,使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收入迅速提升,农业经营模式越来越先进、科学,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绝大多数农民有了存款、有了现代化住房、有了汽车,也有了更多的收入来源,与之前相比,农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明显[1],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而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农村,这严重制约了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现代化”实现的步伐。
图1-1 2020年全国和青海省农民收入结构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20)》和《青海统计年鉴(202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目的就是解决农村发展慢、农民收入低、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而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落脚点。从图1-1中可以明显看出,不论是全国层面,还是青海省层面,财产性收入[2]都是农民收入增长的短板,总体来看,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足4%,与其他收入类型相比相差甚远。在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大背景下,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到户、宅基地登记到户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实施和完成,农民有了可以支配的财产,也就意味着拥有了可以凭借手中可支配的财产获取收益的机会。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农民手中的财产,多措并举使农民手中的财产产生收益,以此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本书对财产性收入保障机制进行研究,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进一步探寻能够保持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的机制,为农民的持续增收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结合脱贫攻坚成果,寻求农民增收的路径,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现。
1.1.3 研究意义
青海东部农业区[3]包括西宁市和海东市,共13个区县。其中典型的少数民族区域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门源回族自治县。这些地区在民族习惯、宗教文化、经济基础、思想意识等诸多方面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有着极为深厚的历史渊源,也具有很多共性,所以研究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对于促进生态保护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图1-2 2015—2019年青海东部农业区农业产值占青海省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根据《青海统计年鉴》各年数据整理而得。
从图1-2可以看出,2015—2019年青海东部农业区农业产值占青海省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维持在60%左右,2015年该比重达到63.6%的最高点。2016—2019年,该比重下降后又呈现小幅反向上升趋势,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出现“U”型变化特征。但从整体占比情况不难看出,青海东部农业区的农业发展状况对整个青海省的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直接影响青海省农业发展的总体水平。
改革开放之后,东部农业区农民收入随着青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4],但现阶段受地域、气候、制度、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空间越来越小。
图1-3 2010—2020年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海东统计年报、《海东市统计年鉴》《西宁市统计年鉴》。
从图1-3青海东部农业区2010—2020年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基本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尤其是在2015年增长率几乎降为零。该增长率之所以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持续增长受到耕地资源、气候条件的制约;工资性收入由于受经济整体情况的下滑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增长空间受限;转移性收入也由于人口规模大、财政支出缩减、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上升空间缩小;而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农民增收的短板,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偏小[5]。
在旧的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下,农民的财产仅局限于房屋、银行存款、车辆、农业生产工具等,而土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其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只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并且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非常有限,仅允许农民自己耕种,而不允许转让、入股等。农村宅基地也只允许经村集体批准的主体建造房屋,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能入市交易。这些限制,导致农民对土地、宅基地、农村房屋的使用权受到很大制约。尤其是一些集体财产,农民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份额使农民从心底觉得这些与自己毫无关系,丧失财产意识,如荒山、荒地的使用权。基于这些原因,农民手中的财产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导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微乎其微,甚至对农民而言意义不大。但在新时代,随着农村土地产权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实施,农民手中的财产越来越多,农民不仅可以自己使用手中的土地,而且还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入股、转让等,农民对集体建设性用地和归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集体财产依据成员权利享有一定的股份,可以凭借股份获得相应的收益,使得农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成为可能。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下,农村土地和原有的荒山、荒地逐步得到有效利用,如休闲旅游、乡村田园生活体验项目、少数民族风情体验项目等的开发和实施,使得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成为必然。
所以,现阶段应该更加注重农民收入的结构性增长,多措并举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其成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新增长点,这是青海甚至是全国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从实际意义上来讲,深入分析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制约因素,寻求合理的增收路径和保障机制,对于指导和促使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①对于促进农民收入的结构性增长,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维护民族团结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②财产性收入保障机制的提出,对于青海省农民收入持续性增长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理论意义上来讲,青海省是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而东部农业区有青海特有的两个人口较少民族,即土族和撒拉族,所以研究青海省东部农业区财产性收入保障机制,对于完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1)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性,有利于补充完善收入增长理论。
(2)研究结论对于青海省制定少数民族发展政策以及农民收入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