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建筑节能为什么必须进行行政立法?

在我国现阶段,推动建筑节能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必须通过政府行政干预才能较快地发展起来。而行政干预必须进行行政立法。

我国大多数城镇居民在采暖上仍然吃着“大锅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是公费采暖,并且按建筑面积收费,与实际消耗热量无关。居民及其工作单位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没有必要关心建筑物是否节能,实际采暖费用上的差异没有促成对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从而也就不会拉动房地产开发商对建筑节能方面的投入。

在我国大多数城镇居民目前的收入水平条件下,相当多的居民购房是拿出了全部积蓄,并且借助拆迁、危改的补偿才圆了住房梦。他们购房时首先考虑的是房价、位置、交通等因素。只有少数收入较高的居民才是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包括热舒适度)而买新房,并把旧房出售或出租。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发育缓慢,影响了买方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弱化了对建设价格合理但舒适度高的住宅的市场导向力。

我国许多城市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是国有企业。他们必须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低造价建设任务,也可以享受到其他房地产开发商不能享受的优惠条件,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完全反映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水平与竞争能力。这个因素容易形成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追求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与短期利润,忽视包括建筑节能在内的社会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等长远利益。

当前,市场在促进建筑节能发展方面的机制没有形成,却在起着相反的作用。建筑节能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要增加部分建筑造价。特别是在新材料的社会生产应用量还较低、新技术还未熟练掌握或者不完善的阶段更是如此。而目前房屋售价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是最重要因素之一,并且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增加造价就意味着减少利润,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情愿的。

总之,建筑节能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很快地发展起来。对于这种市场机制还不能起到作用的领域,必须由政府出来干预,由政府颁布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通过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程序强制实施。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建筑节能要在全社会强制推行,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2000年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依据,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还应由全国人大颁布法律或者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使建筑节能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定的重要任务。在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发布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并应当先行发布地方法规或规章。只有通过立法使建筑节能成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才能动员全社会参与,运用各种经济、行政、法律和舆论的手段加速推行。

(祝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