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分析研判

面上查找尸源的工作在紧张地进行着。昨天,剩下的没有见底的五户,也都落实并排除。这里,其中有两户是夫妻俩。上半年,就外出打工,应该说在时间上应予以排除。

还有三户,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因为,害怕地方政府追查不肯说实话,经反复做工作,讲明利弊关系,这才把下落说出来。

到了下午五点,沈军用对讲机向指挥部报告:“河畔乡境内排查失踪妇女的工作又过了一遍,没有发现新的情况。”

这时,曾毅在考虑:“被害人在运河南岸遇害,这四面不靠的地方她为什么要到这儿来呢?又为什么会死在那个地方?

在河畔乡,侦察员反复排查,没有发现失踪妇女。难道受害人就不在河畔乡境内?此刻,他们对在河畔乡境内要找到受害人的想法可能要产生动摇。难道说我们的决策错了吗?排查范围划小了吗?”

曾毅在反复地思考这个问题,如果受害人从南吴集出发,要经过渡口只能到河畔乡境内。

因为,如果她要到河畔的隔壁乡镇杨庄乡或者是码头镇,尽管方向是一致的,但她没有必要走运河大堤。

一方面路不好走,另外一方面路程太远,要多走将近一倍的路。从正常的情况看,这个受害妇女不应该是这两个乡的。

但是,我们工作了两天,通过发动群众,上门逐户地排查,应该不会出现疏漏的。在工作方面,曾毅对侦察员的工作还是十分相信的。

那么,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呢?

不管受害妇女是否是河畔乡人,但是,有一点应该是肯定地是受害妇女和河畔乡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只是我们还没有揭开这种联系。

在排查的范围和具体条件上,可能还没有考虑周全。想到这里,曾毅离开了派出所,向渡口方向走去,边走边思考着。

学生放学了,一群天真活泼的孩子从身边经过。曾毅突然想到受害人会不会有什么原因外出,可能看起来很正常,不会引起家人或邻居的注意,她是偷偷的溜走的。

记得在小时候,特别是在上小学时,有的同学为了躲避老师布置的作业而逃学。

早晨或中午上学时,书包一背上学了,出门后就开溜,不是去游泳,就是去看小人书了。

到了放学时,背着书包准时地回到家里。要不是班主任老师家访,还不会被发现。

这种事已经过去很多很多年了,但是,当曾毅突然看到眼前这群活泼的孩子时,不由得想起往事,并很快地和正在搞的案子连到一起,可能这就是灵感吧?

曾毅立即转身回到派出所,并通过电台通知在河畔查找尸源的专案组成员立即赶回来。就在这个时候,刑警队指导员仲安华从市里赶来了,带来了现场提取物的鉴定结论和检验结果。

仲安华简要地汇报了他们在市区一天的工作情况:“早上上班后,我们立即赶到市计划生育指导站,请专家对女尸身上提取的避孕环进行技术鉴定。

这种避孕环叫活性节育环是上海生产的一种新产品,投放淮阴市场五年左右。目前,在淮阴全市已经普遍推广使用,从避孕环使用的情况来看,很少磨损,使用大概在一年。

我们拿到这个结论,就立即赶到县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此种物品在淮阴县的使用情况。

经查阅登记簿,核对证实后,我们可以确定这个东西在淮阴县境内已普遍使用。

在案发地的几个乡也在推广使用。这样,通过计划生育这条线,把所有采取这种避孕措施的妇女的名单全部梳理出来,一一核对,只要受害人在我们划定的调查范围内,就不会漏掉。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都抓得十分紧,每年都要搞四次活动,每个月要搞一次妇检,这项工作没有哪一任领导敢疏忽。

如果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而且要对当地政府一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从这个意义上讲,计划生育登记就像户口登记一样,甚至比户口登记还准确,还及时。

从这个台账进行调查,可能工作量要大些。但是,可以确保万无一失。

法医对死者的胃内溶进行化验,排除有中毒的可能;对死者阴道内分泌物进行检验,死者在被害前有过性生活;耻骨鉴定被害妇女在三十五岁左右。”

这些痕迹物证的鉴定,对我们排查尸源的工作有了更准确的依据。四十分钟以后,在河畔乡境内负责查找尸源的同志都陆续回到了指挥部。

曾毅叫大家谈谈对这两天工作的看法。大家七嘴八舌地发言了。

有的说我们已经找了两三天了,在这个范围内应该是能够找到的。案子发生在这里群众都知道,谁家的人如果没回来,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应该主动和我们联系了。

有的同志就认为我们前期的排查范围是不是有些太窄了。现在看来死者肯定不是河畔乡的,还是转移战场吧。

看到一部分同志疲劳而又沮丧的样子,曾毅感到很有必要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当前排查工作中去。

要求大家在河畔乡排查,是有充分理由的。不管死者是否是河畔乡人,都与河畔乡有联系,这一点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曾毅给大家提出两个问题,要求大家讨论。首先死者在那个地方遇害,是否与这个渡口有关系。

其次犯罪嫌疑人选择在那个地方作案,如果是流窜犯与受害人不期而遇顿起歹念,将受害人杀害。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抛尸荒郊,逃之夭夭。

为什么要割掉死者的头?这说明了什么?

刚才在讨论中提到不要再在河畔乡找尸源的同志,也感到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

最后曾毅和大家说,之所以要提这两个问题,是要大家明确我们的侦察范围和方向到底有没有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又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如果认识不到位,在工作中就有可能出现疏漏。曾毅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死者出现在现场必然与河畔乡有联系,从现场地理环境来看,那是一条单独通往南吴集的路,只有到河畔乡去的人,才会从那儿走。

假设受害人沿着运河南岸向东,最近的乡镇也要走二十多里路,从其他方向走,路更好走,距离也短得多。

另外从现场受害人被害的情况来看,被害人死前无反抗伤,并且和犯罪嫌疑人有过性行为,这就是说受害人进入被害地点,是在正常情况下进入的。

第二,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过程来分析,当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带入现场后,先是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而后又将她杀害,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矛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或者是受害人在发生关系后,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某种威胁,她的这种威胁可能是很致命的。不仅会影响到其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且可能会导致家庭的破裂,从而激发了犯罪嫌疑人产生杀人犯罪的动机。

说明被害人是认识的,而且是熟悉的。再进一步推断,假如受害人不是附近人,凶手行凶后完全可以一跑了之,之所以分尸灭迹,就是害怕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能迅速查明死者,及时地查到犯罪嫌疑人。

从这个角度来讲,受害人是附近的人,这个理由是更充分的。基于上述二点,曾毅认为在河畔乡查找受害人,不能动摇。

前期大家在面上做了些工作,吃了不少苦,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但是不排除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死角,或者我们的排查方法和范围深度还不够。

接着曾毅就和大家讲了这么一个观点:

如果受害人是正常地外出,而这种外出是经常不断的,用我们侦察术语来讲就是时出时归的人。

对她的来来去去,看得很正常,外出几天了好像也没有人感觉到,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像这样情况你去调查,他家人就不会往这事上想,更不会主动来报告,类似的情况我们要多分析一下。

讨论后大家形成一致性意见,要围绕现场周边地区,重点还是要放在本地找人上,在工作方法上要做些调整。

这两天大家已挨门逐户地访问过了,该谈的都谈了,不想和我们说的再问他也不会说了。所以我们现在从计划生育这条线入手,把全乡所有已婚妇女名单都拿出来,去掉老的,再排除小的,重点是三十到四十岁。

排除已经采取节育手术的,排除采用其他措施避孕的。再调查采用节育环避孕的,还必须是符合我们在现场提取的同类产品,这个到医院查一下就可以搞清楚。

这样排查范围既小而且集中,名单出来以后,要一个一个地见底。对外出的要跟踪调查。在外地如果距离很远,现在去有困难的话,请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只能见到人后,才能排除。

曾毅要求大家一定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地做好,并且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