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疑犯出现

南吴集街是一条直街,长500多米,街上所有的市场都在街的两旁。为了尽快地把在南吴集乡出现的一男一女情况迅速查清,案件指挥部又增派了8名侦察员来增援冯全法这个专线组。

从目前我们调查的情况分析:如果朱莉薇在南吴集出现,那么以下场所是她必到地方。

第一是饭店她从6号出来到9号出事,不是在饭店吃饭就应该在旅馆吃饭。目前仅发现在仙客来吃了一顿饭,查清就餐的地点不是最主要的,主要是通过查找就餐的地点来发现与朱莉薇同行的还有没有其他人。目前,初步发现只有一个对象,只有这个所谓的叫许三的。还有没有第三者第四者?

第二要对食品店卤菜店进行调查,确认李军9号中午是否到这些地方去买过东西。

第三对南吴集街小旅馆私房出租户进行逐一的调查,注意发现朱莉薇是否在什么地方居住过。

第四对南吴集街上的每一个摊点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注意发现与运河大堤上穿类似衣服人的行踪。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通过米行,猪行,牛行等交易场所,发现许三并且进一步确定他是谁?

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侦查员们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旅馆和私房出租户中,很快就在南吴集街七组,一个叫王富云的私房出租户家发现的情况。

据房东王富云反映,他家常年住着一个客户,40岁,是在附近几个乡镇贩大米的。在他家居住已经有一年多了,做生意人都喊他叫许三。6号晚上他带来了一个青年妇女在这儿住了两个晚上,9号上午走了。

刑警队长沈军问王富云:“那个女的叫什么名字?有多大年龄?穿什么样的衣服?”

王富云说:“我们这地方是小地方,许贵查会经常带些人来住,有做生意的,也有亲戚朋友。只要他按时交房租,至于他带什么人来住我是不管的。这次许三带来的那个女的以前也来过,所以我也没有太在意。那个女的看上去有三十大几岁,长的胖胖的,白白净净的,三号个子,长的也不丑。叫什么名子?我们也没好问人家,就听许贵查会喊她叫什么朱妹子。我想可能就姓朱吧?”

沈军又问:“她穿的是什么样的衣服?”

王富云说:“这个我还就没注意呢!”

站在王富云身边他老婆说话了:“我知道,我们这些农村妇道人别的不注意,对人的衣着打扮还是注意的。那天晚上那个女的刚来的时候,上身穿的是红衬衣,下身穿的是白裤子。第二天她们到泗阳八集赶了一趟集。在街上那女的又买了几套衣服,下午回来后,那女的把买的几件衣服还拿给我看。我还夸了一番,她很高兴。”

“那天她是什么时候走的?”沈军问。

王富云的老婆回答说:“那天吃过早饭后,磨磨叽叽的大概到10点才走。本来是许贵查不让女的走,那个女的吵着要走。”

沈军问:“那女的临走时穿什么衣服呢?”

王富云老婆回答:“穿的是红褂子白裤子,和来的时候穿的一样。”

沈军问:“那他们住在哪一个房间?请带我们去看一下。”

沈军迅速对许贵查居住的房间进行了搜查,提取了一些物品。

临走时,沈军还叮嘱王富云说:“今天我们来过的事情,不要对外人说。如果许贵查再来你家居住,要及时报告,但不要惊动他。我们有十分重要的事情要找他。”

在卤菜店和食品店调查的同志,很快就得到证实:9号中午李军确实到这两家去买过东西。

同时,从米行、猪行、牛行等贸易场所证实,我们要找的许三就是许贵查。几天前,曾经带一个年青妇女在集市上出现过。

在整个南吴集街,所有商店没有发现卖女式白裤子的。根据王富云老婆的反映,沈军迅速赶到泗阳八集。在三个滩点上发现有这种类似的衣服。

经访问,有一个摊主反映:在7号上午有一个叫许三的,带着一个年青妇女来买过衣服。

沈军问:“你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

摊主说:“那天来买衣服的时候,那个青年妇女穿的就是白裤子,只是已经旧了。开始我只以为她是来问问价钱,后来她还是买了,是许三付的钱。”

沈军问:“你怎么认识那个人叫许三的呢?”

摊主回答:“那个人常到这来卖大米,我们这的人都喊他叫许三。听说是淮阴县南吴集的。”

调查取得实质性地进展。但是许贵查这个人到底是什么地方的?现在何处?还是个谜。

指挥部根据河畔和南吴集两地的调查,确定从人口系统中来查找叫许贵查的这个人,全县有叫许贵查的一共有17人。其中:女性3人,20岁以下的7人,45岁以上的4人,符合我们排查条件的有3个人。在这三个人当中:有一个是五里乡的,一个是西宋集乡的,还有一个是河畔乡的。

根据现场调查的综合分析,我们要找的人很有可能就是河畔乡的这个许贵查。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安排县局户政股将许贵查的照片传了过来。经罗绪刚、王富云、李军等人辨认确认,给他们看的照片就是他们所说的许三,许贵查已构成重大犯罪嫌疑。

指挥部决定:立即在全县范围和周边地区进行查找,发现许贵查行踪立即进行抓捕。

7月14号下午,指挥部下达命令,要求全体参战民警在7点半之前赶到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侦察破案工作。会议主要两项内容:

一、各侦察小组汇报4天来工作的情况,并就各组汇报的情况,对前期的侦察工作进行研究分析。

二、在此基础上部署下一步的侦察工作。

会议在乡镇府的小礼堂召开。首先由技术人员介绍痕迹物证和有关物品的检验情况,从技术角度来讲,可以初步判定被害人就是朱莉薇。

其理由是:一根据尸检推断死者的身高、体态、年龄和朱莉薇基本吻合。现场提取的避孕环和朱莉薇使用的避孕环一致。

二依据朱莉薇身份证照片和有关见证人进行辨认,确认是朱莉薇。

三从运河南堤上提取的纸张化验结果是李军在现南吴集乡购买交给朱莉薇的食物。

紧接着面上排查组和专线侦察组先后发言。

孙军代表排查组介绍了面上的整个排查情况。面上查找失踪妇女在5个乡展开,排出发案期间不在家的妇女共232人。其中有56人长期在外,有168人已查清。还有8人下落不明。在这8人当中外乡镇的7人,这7个人从其家庭居住地和案发地的情况综合分析都予以排除,仅有河畔乡王庄村的朱莉薇一人符合本案的基本条件。

第一,经查阅计生办七月份妇检登记,现场提取的避孕环和该乡发放、使用的是一致的。

第二,朱莉薇6号早上外出,途径米粒集渡口,通过调查已经得到证实。如果朱莉薇要回家,必需经过发案现场。

第三,围绕对朱莉薇的去向调查,她没有到他丈夫处,其它亲友都进行的查找,均未发现。排除朱莉薇去其它地方的可能。

第四,据王富云反映朱莉薇曾经在南吴集街上和一个叫许贵查的在一起非法同居。6号早晨朱莉薇从渡口到南吴集就是去找许贵查的。

第五,朱莉薇从渡口经过后至今没有回来,要么跟人私奔,要么就是被害了。

马权发接着发言。他们通过几天的专线侦察,可以确定在案发前,运河南大堤出现的那个年青妇女就是朱莉薇,和她同行的是许贵查。许贵查已具备重大的犯罪嫌疑。

第一,在运河南大堤朱莉薇最后一次有人看到的同行人就是许贵查。

第二,当天中午两人在南吴集小饭店一起吃午饭,专线调查和技术鉴定的认定是一致的。

第三,6号朱莉薇到南吴集乡后,就与许贵查在一起同居,之后不告而别。并据房东反映,临走前两人还大吵了一架,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许贵查具备实施犯罪动机、作案时间以及其它基本条件。

参加破案的同志先后都发了言,会议一直讨论到凌晨一点多钟。绝大多数同志看法是一致的,认为许贵查已经构成重大犯罪嫌疑。

张成雪等少数人持反对意见。他们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是既然朱莉薇和许贵查中午10点左右在南吴集乡一起吃饭,饭后便向河畔乡渡口方向去了。到下午4点钟左右才在运河南大堤上被人发现。而且目击证人反映当时俩人关系十分密切,是何原因突然促使许贵查实施犯罪,犯罪的动机不够明确。

从南吴集乡到米粒集渡口骑自行车也不需要一个小时,另外三个多小时这两人在何处。

如果是许贵查杀人,他完全可以在这三个小时内在其它更隐蔽的地方将朱莉薇杀害。是何原因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渡口附近才实施作案。这种情况不符合正常的犯罪心理。

第二许贵查和朱莉薇在南吴集街上王富云家姘居许多人都知道。如果许贵查要想杀朱莉薇,许贵查也不可能在大白天,公开将朱莉薇带出来实施犯罪。这样目标太明显了,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愚蠢到这种地步,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犯罪规律。

“我有不同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利用人们正常的思维,反其道而行之。另外,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出于一时的愤怒而杀人。作案后害怕受害人被认出来,罪行败露而毁尸灭迹。这一点犯罪现场反映得很清楚。这样推断许贵查的犯罪嫌疑则更大。”没等张成雪把话说完,马权发就迫不及待插话说。

“同志们,大家的发言都很好。”曾毅接着说:“大家围绕许贵查的犯罪疑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基本上形成一个共识,目前是案件侦破工作的关键节点。

第一许贵查是在调查对象中到目前为止确定是最后一个和死者身前在一起的人。

第二案发前有人看到许贵查和死者在一起,与发案时间很接近。

第三从尸体解剖的情况来看,死者的胃内溶反映的食物和许贵查中午在饭店吃的东西基本一致。死者阴道内遗留物的血型化验为B型,许贵查的血型也为B型。

由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在发案的当天许贵查和死者一直在一起。上午从南吴集住处出来,一起逛街,一起吃饭,然后一起去了大堤上。在此期间两人可能还发生了性关系。时隔不久,朱莉薇就被杀死在坡下的玉米地里。

现在矛盾的焦点都指向许贵查,许贵查犯罪疑点在上升。必须立即控制许贵查,通过审查弄清案件的真相。

要集中优势兵力,速战速决。但是面上的侦查工作还不能停,重点围绕朱莉薇身前接触的异性伙伴,特别是那些较为隐蔽的对象。

渡口的调查工作还要深入,凡是本地人经过的要一个不漏的开展调查,反复排查,交叉排查。我认为既然案件发生在渡口附近,那么渡口必然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有联系,这是一条无法逾越的障碍。要把从6号到10号往返渡口的人员名单全部排出来,逐一进行分析。

最后曾毅强调说:“我认为实施7·10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必须具备犯罪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等基本要素以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犯罪嫌疑人与渡口有联系。案件发生前出现在渡口或者从渡口经过。

2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案件发生的当天在南吴集街上出现过,这样才能够做到准确地掌握受害人的行踪。

3是犯罪嫌疑人的出现会使受害人感到害怕和恐惧。是什么样的人能够让受害人感到如此害怕?这个人应该是与受害人关系十分密切的人,也可能是她的情人。情人之间因为走顶峰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报复行凶杀人的情况也应该是有可能的。

因此我们的排查工作必须要围绕这三条来进行。具备其他犯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可以先放一放,要对照这三个条件来进一步进行甄别。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许贵查实施犯罪具备了前两条。第三条看起来并不是十分的明显,这也就是说他的犯罪动机还不够明确,在案件没有查清楚之前,任何疑点我们都不能放过,要防止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来。

大家还有什么不同意见,如果没有,沈队长把工作具体安排一下,立即分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