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2020—2021年重要政策解读

1.国际重要政策解读

(1)美国:《智能交通系统战略规划2020—2025》

美国智能网联汽车起步较早,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结构相对更加成熟。在法律层面,美国各州都有不同程度和方向的法规出台,目前处于开放式发展模式中。

《智能交通系统战略规划2020—2025》(下称《战略》)重点提出了6项重点计划,从新兴技术评估研发到具体技术应用部署,从数据权限共享到网络安全保障,从自动驾驶持续推广到完整出行的全人群全链条出行服务,力求实现ITS技术的全生命周期发展。

计划一:新兴科技。美国交通部协同各部门建立长效机制,识别和评估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系统中的应用潜力,将具备潜力甚至颠覆性的创新技术引入交通系统。

计划二:数据共享。研发创立数据处理系统机制,推进ITS数据的共享,建立具有普遍性、一致性、安全可信赖的访问权限,以支持自动化、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交通服务数据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的融合。

计划三:网络安全。在交通系统各个环节进行持续性、系统性的评估ITS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漏洞,以便将攻击和故障相关的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并且完善事故发生后的网络韧性恢复能力。

计划四:自动驾驶。以安全第一、技术中立为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倡市场自由发展自动驾驶技术,推动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部署和集成,全面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安全、可操作且有效地集成到交通系统中。

计划五:完整出行(ITS4US)。重视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针对交通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残障人士、交通设施尚不完善的偏远地区居民以及交通出行方式受限的低收入出行者,通过ITS技术提供全链条的智能出行服务体验。

计划六:加快ITS部署。通过ITS技术评估、ITS专业能力构建、ITS架构和标准制定以及ITS宣传交流等途径,促进ITS知识和技术向实践应用拓展,降低市场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加速ITS技术从研究到落地的整体部署。

《战略》明晰了未来五年美国ITS战略的发展要点,在对《战略》的研究方向、自动驾驶政策、数据共享以及完整出行等趋势形势研判的基础上,聚焦智能交通新基建、自动驾驶技术、数据共享开放、MaaS出行服务和产业协同,为新时期智能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

(2)欧盟:《欧盟自动驾驶车辆许可豁免流程指南》

欧盟高度重视和推进高级自动化和网联化的技术研发,并且在法律法规方面相对健全。欧盟成员国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以及新能源汽车的推动力度非常大。欧盟正在以政策引领各车企进行汽车智能网联化,并且部分政策已经到了实施阶段。

欧盟在2019年发布的《欧盟自动驾驶车辆许可豁免流程指南》(下称《豁免指南》)适用于已经做过测试并且有望在2020年量产的L3级、L4级自动驾驶汽车。《豁免指南》中规定了具体的豁免流程,申请豁免的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满足的安全要求(包括自动驾驶系统性能、人机交互、驾驶任务交接、黑匣子安装、网络安全等),以及型式批准机构应该遵守的安全评估和测试要求。

1)由企业向欧盟成员国的型式批准机构提出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豁免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自动驾驶汽车符合《豁免指南》中安全要求的说明材料。

2)型式批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豁免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通过后立刻将与豁免车型有关的材料告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完成告知后,型式批准机构对该车型发放的临时准入许可正式生效,但该许可仅在批准机构所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有效。

3)欧盟委员会收到成员国对豁免车辆型式批准机构的告知材料后,应该在汽车技术委员会中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允许对该豁免车型授予欧盟型式批准,允许其在全欧盟生效。对于授予欧盟型式批准的车型,欧盟委员会有权设置豁免时间(最少36个月)和数量限制。此外,在欧盟委员会正式作出是否授予豁免车辆欧盟型式批准之前,其他成员国可依据型式批准机构提交的告知材料,授予该豁免车型临时准入许可(仅在该成员国范围内有效)。

《豁免指南》的目的在于提高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要求,并给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打下基础,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规范。

(3)日本:《道路运输车辆法》修正案

日本在2013年就颁发了首个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许可,但当时日本并没有相关立法,在一段时间内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直到2016年日本警察厅发布了《关于自动驾驶系统公共道路验证测试的指南》,进一步补充了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在2020年修订并实施了《道路运输车辆法》。

日本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法》对于法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在安保标准对象装置中追加“自动运行装置”。自动运行装置,是指通过软件程序使车辆自动行驶时必须安装的一些装置,例如摄像头、雷达等。而这些装置必须有能力代替驾驶员进行认知、预测、判断及操作等。各个自动运行装置的使用条件由国土交通大臣来设定,其中也包括记录车辆运行状态的装置。

2)引入汽车电子检查的同时,与该检查相关的必要的技术信息管理工作由日本独立行政法人——汽车技术综合机构(NALTEC)负责。

3)在车辆检修方面,除了原本的制动、发动机等外,摄像头、雷达等自动运行装置的相关检修也纳入其中。此外,汽车制造商有义务提供检查、整修所需的技术信息。

4)创立许可制度,使用通信电路等方式,允许通过改变汽车自动运行装置的软件程序来改造车辆。与许可制度相关的事务中,技术类的审查同样交由汽车技术综合机构(NALTEC)进行。

5)为了确保整车检查符合汽车认证制度,增加纠错指令,以处理整车检查中的不足之处;随着汽车检查的电子化,创立委托制度,由专门机构负责汽车检查证的记录等事务。

2.国内重要政策解读

(1)《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支撑,以典型场景应用示范为先导,以政策和标准为保障,按照“鼓励创新、多元发展、试点先行、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四个方面、12项具体任务。

第一方面是加强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包括加快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完善测试评价方法和测试技术体系、研究混行交通监测和管控方法、持续推进行业科研能力建设等,引导创新主体围绕融合感知、车路交互、高精度时空服务、智能路侧系统、智能计算平台、网络安全、测试方法和工具、混行交通管理等,不断健全技术体系。

第二方面是提升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包括加强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规划研究、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等,推动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促进道路基础设施、载运工具、运输管理和服务、交通管控系统等互联互通。

第三方面是推动自动驾驶技术试点和示范应用,包括支持开展自动驾驶载货运输服务、稳步推动自动驾驶客运出行服务、鼓励自动驾驶新业态发展等,鼓励按照从封闭场景到开放环境、从物流运输到客运出行的路径,深化技术试点示范。

第四方面是健全适应自动驾驶的支撑体系,包括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加快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持续推进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等,主动应对由自动驾驶技术应用衍生的安全问题,优化政策和标准供给,支持产业发展。

(2)《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

《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下称《行动计划》)分别从标准体系构建、产业基础强化、信息消费升级、行业应用深化、社会民生服务、网络能力强基、应用生态融通、安全保障提升等方面提出了8大专项行动。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在专项行动中设置了4大重点工程,包括实施5G应用标准体系构建及推广工程、面向行业需求的5G产品攻坚工程、5G应用创新生态培育示范工程和5G应用安全能力锻造工程。《行动计划》结合当前5G应用现状和未来趋势,确立了未来三年我国5G发展目标。到2023年,我国5G应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打造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OT(运营技术)深度融合新生态,为求实现重点领域5G应用深度和广度双突破,构建技术产业和标准体系双支柱,网络、平台、安全等基础能力进一步提升,5G应用“扬帆远航”的局面逐步形成。

《行动计划》量化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中国5G的发展水平,统筹TOB和TOC两个应用领域,兼顾深度和广度两个衡量维度,从用户发展、行业赋能、网络能力三个方面提出了7大量化指标,以引导5G发展方向。一是在衡量5G用户发展方面,提出了5G个人用户普及率、5G网络接入流量占比两项量化指标,推动5G应用逐步在消费市场普及,进一步渗透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在衡量5G行业赋能方面,提出了5G物联网终端用户数年增长率、重点行业5G示范应用标杆数、5G在大型工业企业渗透率3项量化指标,着力推动5G应用在垂直行业形成规模化发展态势。三是在衡量5G网络能力方面,提出了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5G行业虚拟专网数两项量化指标,着力提升面向公众覆盖和行业企业覆盖的5G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5G的应用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要助力,5G的应用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非常重要的基础技术之一。5G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率直接影响了智能网联汽车的智能化和网联化的能力,因此5G的建设和应用与智能网联汽车息息相关。

(3)《智能联网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主要包括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七个章节。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规范》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道路测试、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二是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对测试示范主体则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推动实现测试项目和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个地方通过检测后进行异地测试时对于通用项目不需重复检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取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发放要求,将相关安全性要求调整为企业安全性自我声明,简化办理程序。

(4)《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智能网联汽车汽车相关产品能够符合标准,保障设备、信息和使用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保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共5个部分、11项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见》明确管理范围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意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方面,《意见》明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解决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方面,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完成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要求。

三是规范软件在线升级。《意见》明确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升级涉及技术参数变更的,要求企业应提前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审批不得通过OTA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四是加强产品管理以责任判定。《意见》提出,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还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系统失效识别与安全响应、人机交互、数据记录、过程保障和模拟仿真等测试验证的要求。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意见》指出企业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发现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意见》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提出重点工作,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需要进行自查,对于自身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在线升级等问题建立监管机制并严格管理;另一方面,政府方面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体系。

(5)《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下称《行动计划》)为打造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网接入能力,加速推进全面感知、泛在连接、安全可信的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提出了四大行动12项重点任务。开展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聚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技术融合创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开展产业生态培育行动,聚焦培育多元化主体,加强产业聚集发展。开展融合应用创新行动,聚焦社会治理、行业应用和民生消费三大应用领域。开展支撑体系优化行动,聚焦完善网络部署、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安全保障。

《行动计划》提出了四大行动12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聚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技术融合创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

二是开展产业生态培育行动,聚焦培育多元化主体,加强产业聚集发展。

三是开展融合应用创新行动,聚焦社会治理、行业应用和民生消费三大应用领域,持续丰富多场景应用。

四是开展支撑体系优化行动,聚焦完善网络部署、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完善发展环境。

同时,《行动计划》以专栏形式列出了各项任务落实的具体指引。为保障四大行动顺利展开,《行动计划》提出优化协同治理机制、健全统计和评估机制、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行动计划》意在打造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协同服务综合监测平台,加快智慧停车管理、自动驾驶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载运工具、环境网联化和协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