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序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师生缘以及李教授喜莲同学“本土问题”的理论化研究

世纪之初的2001年,我由山城重庆转职到灵秀之地的湘潭大学。因相互之间都抱有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志趣,我与李教授喜莲同学在“湘里大学”(又称“羊牯塘大学”)结下了深厚的师生缘。记得那是一个教育产业化方兴末艾的时代,也是一个“大学扩招”遍地开花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里,曾被奉称专门培养“天之骄子”学术人才的研究生教育,开始向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看齐。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博士学位的生产,不再是为了满足教学研究机构储备后继人才的需要,而主要是为了满足实务部门和实务工作者日益增长的提升文凭档次的需求。如何顺利地培养一名对学术缺乏兴趣且入学时就坚定此身不以学术为业的研究生,此乃导师们是时面临的一个十分困惑且束手无策的全新命题。传统上的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此时只得与事俱进被迫转型,我也只能顺势而为坦然接受这场“不知道该咋办”(难以言状)的洗礼。

来到湘潭大学的第一年金色秋季,我的一大收获是接受了十一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这其中有学术型研究生五名(清一色女生),应用型研究生六名(五名男生和一名女生)。出乎意料的是,六名应用型硕士研究生中后来竟有四名从事教师职业,这其中还有三名学生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另外五名学术型研究生中,后来仅有一名以教师为业,她就是今天在此向同仁们奉出新作的李教授喜莲同学。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喜莲同学是一名地道的湘妹子,在日常中保有湘妹子与生俱来的直爽泼辣性格(据说这与长期吃辣椒有关,也充分展现了“湘妹子生来不怕辣”这句歌词的真实内含),在学业和学术方面更是具有一股刻苦钻研的韧劲。朴实、勤奋、开朗、活泼,果断且有担当,这是喜莲同学留给我的总体印象。在湘潭大学工作期间,喜莲同学协助我主办过多场国内外学术会议,她总能把繁琐棘手的会务事情处理的干净利落;在协助我整理出版中国近现代民事诉讼法制史文献方面,更是体现出了一名学者应有的一丝不苟态度和敬业精神。

喜莲同学本科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当时称为法律系),随后在湖南一家政法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本已可以“躺平”过起衣食无忧、岁月静好的小家生活。但基于更上一层楼成为一名高等院校专职法学教师的人生规划,她毅然重新返回母校湘潭大学开始了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生活。我以为,一名真正敬重职业、敬畏学术的硕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于那些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能力的潜力,打心眼里热爱本专业,并且志趣于未来成为本专业教学科研人员的学子,都不会舍弃或放过“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机会。喜莲同学是怀揣着成为一名民事诉讼法学专职教师的梦想接受了我的指导,而我是本着一定要打造一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专业选手”的决心担任了长达六年多的“教练”。

我自担任喜莲同学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来,反复认真思考的大事情即如何提供针对性的学术研究指导,其实质也就是一个如何因材施教的问题。如学界同仁所知,我的研究兴趣是比较民事诉讼法、近现代民事诉讼法制史以及实质诉讼法理。是时,喜莲同学只能利用英语为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外语工具,尚无“二外”背景,况且零起点掌握任何一门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都绝非是一挥而就之事。然而事物总是彼此消长,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虽然喜莲同学在学术研究方面缺乏大陆法系国家语言的“工具性”加持,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留学国别主义”(宪法学者林来梵语)尤其是德日法的研究,有其所短;但在问题意识、组织材料以及写作能力方面却有其有长。根据喜莲同学的这种实际情况和研究兴趣,我们师徒俩经反复考量商定,将研究对象锁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本土问题”,将研究方向锁定为“本土问题”的理论化研究,由此建设自己的学术领地,树立自己的学术风格。简而言之,就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本土问题”进行理论化的研究。不言自明,欲从理论高度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中的“本土问题”展开体系性研究,其前提是对作为具体研究对象的“本土问题”得以生成和演进的根本(Roots)有着十分透彻的了解,否则将极有可能使整个研究活动陷入于史无据的“自言自语”之中。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司法经验有着法理精神赓续、制度设计连接的密切联系,对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条在立法依据规定中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各革命根据地尤其是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诉讼法制,也就当然成了研究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中“本土问题”的前史,抑或从学术上说是“想跳也跳不过去”的前期准备作业。喜莲同学是以“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实施这项前史研究作业,这一学术活动无疑为她后来的“本土问题”的理论化研究打下扎实的基础。民事诉讼法制史的研究当然离不开史料的支撑,为了收集到第一手历史文献材料,喜莲同学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流连于陕西省档案馆之中,通过拍照、复印、摘抄等各种经由档案馆许可的方式方法,潜心收集陕甘宁边区法制尤其是民事司法的档案。喜莲同学费尽功夫收集到的这批原始档案材料,除部分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写作并已经公开者外,还有更多部分尚待分类整理和文字输入。我们师徒俩原本商定将这些极其珍贵的陕甘宁边区民事司法档案经过整理之后,收录在我主持编撰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革命根据地卷”中公开刊出,以为学界同仁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一件“公器”。但由于此类学术基本建设事业被排除在当下已经制度化的“科研成果考核”的对象之外,而“科研成果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又直接对我的经济基础产生影响,于是乎就无限期停止了这套系列丛书的编撰作业。

喜莲同学在对这批陕甘宁边区民事司法原始档案进行认真梳理、解读、研究的基础上,顺利地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后来又通过内容加减推出了她的第一部学术专著《陕甘宁边区司法便民理念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无须赘述,喜莲同学这项专心致志的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前史研究活动,对于她后来研究当下“本土问题”的历史成因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铺垫作用。

2009年6月,喜莲同学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就径直回到了母校湘潭大学法学院任教,至此实现了成为一名专职法学教师的梦想,也由此按部就班的开启了教书育人、研究学问的生活方式。喜莲同学在就职湘潭大学法学院的次年即2010年晋升为副教授,此后开始将研究生时期积累的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前史研究成果转化为对“本土现实问题”的思考和解决,其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将研究精力集中在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发展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构建等领域,与此同时也保持着对民事诉讼法制其他“本土问题”的关注,并在此期间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例如有关研究“调解优先”问题(《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便民理念的关系问题(《湘潭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问题(《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等学术论文。这些学术成果促成喜莲同学于2015年顺利晋升教授,并随后取得了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呈于同仁面前的这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学术成果,是李教授喜莲同学探索民事诉讼法制“本土问题”理论研究的又一力作,在学术方面的特质和贡献大致如下。其一,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本土问题”的理论化研究。既有研究成果大多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制裁手段即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立场,把握妨害诉讼行为与相应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而没有自觉认识到法律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和相应强制措施的法理依据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法理。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实施的法定制裁即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因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是妨害诉讼行为人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由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的缺位,既有研究成果是将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教育和制裁手段当作研究重点,抑或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作研究对象,这种研究方法虽然突显了问题的“本土”意识即问题的现实性,但于“本土问题”的理论化研究方面则明显不足。易言之,过去这种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法所提出的解决具体问题方案(研究成果),虽然对于解决实务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着指导性作用及影响,但由于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的法理基础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把握,因而不能对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从体系化立场进行统一的法理解释,而只能就具体案件的具体解决提出因事制宜的策论。

其二,厘清了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与实质诉讼法律责任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中所谓的“责任”具有多重含义,一是指对于违反法定诉讼义务者适用的强制措施,亦即对妨害诉讼行为人实施法定制裁;二是当事人因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诉讼行为而承担的诉讼上不利益(负担)。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规范和实质诉讼规范之集合,前者的诉讼法律责任(Haftung)适用于诉讼程序领域;后者的诉讼法律责任(Last)既适用于诉讼程序领域(例如不按期答辩和不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也适用于实质诉讼领域(例如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李教授喜莲同学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出发,运用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带有国家强制性的不利后果的概念,将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定义为违反法定诉讼义务的具体制裁(在民事诉讼法上表现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即诉讼程序法律责任以违反诉讼义务为前提,而违反诉讼义务必受制裁及承担诉讼法律责任。与此相对,Last意义上的实质诉讼法律责任和诉讼程序法律责任,不以违反法定诉讼义务为适用前提,不属于具有制裁性的国家强制措施,它仅是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而承担的诉讼上不利益后果。由于李教授喜莲同学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的内涵有上述层次分明的准确把握,因而这部新作为今后从诉讼程序法和实质诉讼法两个方面推进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本土问题”的理论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李教授喜莲同学在本书中将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理论基础的建构方面,并从立法论提出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章名由“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改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以及设专章规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建言。这一理论基础的建构和立法建议,对于整合现行法律规范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促成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指导司法实务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体系的高度解决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建设性参考价值。

在此,我要祝贺李教授喜莲同学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法理基础以及“本土问题”的理论化研究方面取得的这项优秀业绩;同时也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提升同仁们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理论问题及实践问题的关注度,尤其是促成我们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和诉讼行为论立场对诉讼责任理论问题展开全方位的深入探讨。

李教授喜莲同学对于湘潭大学充满特殊感情,学于斯、教于斯,生活于斯。因此,本书也是她对于作为我国法学教育重镇和研究基地的“湘大法学”做出的又一次学术回报。

祝李教授喜莲同学在学术之路上不断创出新业绩!

陈刚

2020年12月5日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