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研究

《广东新语》杀鳄鱼章杂议

杨皑1

《广东新语》卷二十三《介语》中有杀鳄鱼章云:

昔韩愈守潮州,鳄鱼为暴,为文以祭弗能去。后刺史至,以毒法杀之,其害乃绝。按《周礼·秋官》:壶涿氏之职,曰掌除水虫,以炮土之鼓以驱之,以焚石投之。永乐中,吴淞陂塘坏,壅水横流,漂没庐舍,田屡不登,官赋匮缺。朝遣使者治之,治辄坏。居民告曰:“水有怪焉,穴于塘澳,塞土填石,不胜其一奋,必杀怪而后塘可成也。”于是使者相继谋杀怪,卒无计策。朝廷忧之,遣夏原吉往。原吉至,命具舟数百,载以焚石,布塘之上,下令曰:“闻鼓声,齐下焚石。”于是两岸击鼓,竞投焚石,急散舟以避之,须臾波涛狂沸,水石搏击,震撼天地,辗转驰骤,赤水泉涌。有物仰浮水面,焦灼腐烂,纵横数十丈,若鼋若鼍,莫可名状,怪绝而塘成。假使昌黎读《周礼》,得此杀怪之方,则尽鳄鱼之种类以诛,何暇与之论文哉?鳄鱼而祭,祭且用文,彼爰居之,祀又何讥焉?此何磻之说也。2

读了杀鳄鱼章,笔者觉得有几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讨论一下,讲得不对的地方,敬请学界同人批评指正。

一、关于杀鳄鱼章中某句话的断句问题

笔者仔细分析杀鳄鱼章中的“假使昌黎读《周礼》,得此杀怪之方,则尽鳄鱼之种类以诛,何暇与之论文哉?鳄鱼而祭,祭且用文,彼爰居之,祀又何讥焉”这段话后,觉得其中“彼爰居之,祀又何讥焉”的前半句与后半句之间意思不大相接,且这句话的意思亦与前文颇欠吻合,再加上“彼爰居之”这四个字究竟是什么意思,令人费解。于是笔者判断,这句话可能在断句上出现了错误。经翻阅三个由今人断句的《广东新语》版本(分别是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李育中等人所注的《广东新语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屈大均全集》(四)中由李默校点的《广东新语》以及中华书局出版的《广东新语》。以下分别简称为李育中本、李默本、中华书局本)后,发现除了李育中本的标点有错误之外,李默本以及中华书局本都同样出现了这样的错误3。以笔者之见,应该将“彼爰居之,祀又何讥焉”改为“彼爰居之祀,又何讥焉”。如此断句才显得意思明顺,符合情理,亦只有这样断句,才可以把原文之意思表达出来。

“爰居”是海鸟之名,“爰居之祀”的意思是祭祀海鸟爰居。春秋时鲁国大夫臧文仲因见海鸟爰居止于鲁东门之外三日,曾叫国人去祭祀它,有人因此指责臧文仲这样做不明智。此事在《左传·文公二年》中有提及,其文云:“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废六关,妾织蒲,三不仁也。作虚器,纵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此事又见载于《国语·鲁语上》,其文云:“海鸟曰爰居,止于鲁东门之外三日,臧文仲使国人祭之。展禽曰:‘……今海鸟至,已不知而祀之,以为国典,难以为仁且知矣。’”依据《左传》和《国语》,可知《广东新语》杀鳄鱼章中的“彼爰居之祀,又何讥焉”这句话,乃是运用典故,其意大概是说:连韩愈都那么糊涂,用文章去祭鳄鱼,那就不应该批评臧文仲祀海鸟爰居是一种不明智的表现了。如果按照今人所标点的文句去理解原文之意的话,那就不可能与以上的表意吻合了。

二、杀鳄鱼章的原始作者应该是何磻

《广东新语》虽然题为屈大均所著,然而对于杀鳄鱼章来说,似乎不好说它是由屈大均所写,实际上该章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屈大均抄录转引的。故屈大均在此章的最后特地附上一句话注明说:“此何磻之说也。”很明显,屈大均之所以加上这一句话,其目的是要告诉读者,以上这则故事是一段复述之语,其原始的讲述者是何磻。

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经常引用他人著述中的某句话或某段文字,那些被引述的材料从分量上看在全章中占的篇幅不算多,而且屈大均都平顺地将它们融合在自己的叙说文字之中。这种文字自然可以看作屈大均的著述,其著作权归于屈大均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广东新语》中有个别篇章的文字乃是属于全章地引用他人的文章或他人的讲话,而且屈大均亦加上注明说这段话为某某人所讲,那么,这种文字的著作权恐怕就不应该归属于屈大均了。例如《器语》中的铜鼓器章就是一则很有代表性的例子。该章说:

宋陆游云:“予初见梁《欧阳传》称:‘在岭南多致铜鼓,献奉珍异。’又云:‘铜鼓累代所无。’予在宣抚司见西南夷所谓铜鼓者,皆精铜。极薄而坚,文镂巧丽,叩之冬冬如鼓,不作铜声。秘阁下古器库,亦有二枚。此铜鼓,南蛮至今用之于战阵祭享。初非古物,实不足辱秘府之藏,然自梁时已珍贵之如此,不知何取也。”4

经查考,可知以上这段材料原来是屈大均从陆游的《老学庵笔记》卷二中摘引出来的。这段话中除了起首处的“宋陆游云”四字是屈大均所加,其余全部文字基本上都是陆游的原话。也就是说,此章文字的著作权其实不属于屈大均,而是属于陆游的。正是因为此章文字的著作权不属于屈大均而属于陆游,所以屈大均在此章文字的起首处特地加上“宋陆游云”四字以表明之。与铜鼓器章的情况大致相同的例子还有《山语》中的端州山水章,屈大均在其起首处标上了“何磻云”三字;《宫语》中的南海庙章,屈大均也在其起首处标上了“何磻云”三字。很明显,端州山水章与南海庙章这两章文字,基本上都是属于抄录转引性质的文字,其原始作者都可以确定是何磻。笔者此前曾对这个问题作过分析研究,读者不妨审阅一下拙作《略议〈广东新语〉中两段文字的标点及相关的问题》。5

从以上所提到的诸例子可以看出,在屈大均的《广东新语》中,有几章文字显得比较特别,这些篇章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屈大均抄录转引的,客观地看,这些篇章的著作权不宜归属于屈大均。现在拿出来讨论的这篇杀鳄鱼章,其情况正是如此。

需要强调一下,杀鳄鱼章中那段关于明朝人夏原吉仿用古法去驱杀吴淞一带水怪害虫的故事,以目前可知的信息看,其最早的记载出现在《广东新语》之中,6于是这段材料的史料价值就显得颇为宝贵,而保存了这则如此有价值的史料的有功之臣实际上是何磻。正是因为何磻是个土生土长于长江三角洲一带的学士文人,熟悉当地的掌故,所以他能够讲述这则故事。屈大均只不过是对这则故事作了转述而已。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何磻的相关著述目前未见传于世,屈大均则做了转述工作,于是无形中屈大均亦成为保存这则有价值的史料的功臣了。

虽然杀鳄鱼章不宜说是屈大均写的,但是此章文字既然经屈大均之手在《广东新语》中被作了转述引用,就说明屈大均是认肯这段文字中的思想观点的。那么该文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倾向,实际上也等于是屈大均的思想倾向。

三、屈大均对韩愈的以文驱鳄之举持批评态度

韩愈任潮州刺史时,曾撰《祭鳄鱼文》,其中所记的将鳄鱼驱走的故事,不但在民间广泛流传,而且在正史《唐书》中也有记载,这件事说得上是广东历史上一件重大之事。不过笔者发现,作为研究广东史的权威专家,屈大均对这件在广东历史上显得非常重要的事并不十分在意。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对这件事虽然有所提及,却只是用甚少的篇幅去讲它罢了。而且当提及此事的时候,他不但不像其他人那样对韩愈此举作一番赞颂,反而对韩愈提出了批评,指责韩愈此举没有取得实际效果。屈大均还指出,真正将鳄鱼驱走的人,乃是后来上任的另外一位潮州刺史。另外,他特地强调说,是因为人们采用了“以毒法杀之”的方法,才真正有效地将当地的鳄鱼驱走和消灭的。

明显可以看出,杀鳄鱼章全章文字的重点内容是捕杀鳄鱼,并推介古代一种驱杀水怪害虫的方法,希望人们去借鉴、仿效此法以驱杀鳄鱼,这部分内容占了杀鳄鱼章全章文字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再从具体内容来看,这章文字没有提及鳄鱼的生活习惯以及生长情况,而是侧重于讲怎么样捕杀鳄鱼。文章大概说,在《周礼·秋官》的壶涿氏章中,曾提到古人驱杀水怪害虫,其方法是把烧热了的石块投入陂塘水泽之中,7将该处的水升温加热,又辅之以强大的鼓声,把水怪害虫惊动起来,令其离开穴洞进入水中热死。明初人夏原吉就曾经采用这种方法,驱杀了吴淞一带的水怪害虫,效果颇佳。

平心而论,夏原吉所使用的驱杀水怪害虫之法,对于驱杀鳄鱼来说是否能奏效,恐怕没有谁能够作出绝对肯定的判断。但是透过文意可以看出,屈大均对那种积极捕杀鳄鱼的务实做法是非常欣赏的,而对那种用文祭鳄以求驱鳄的无实效做法是甚为鄙视的。所以此章文字特地用“杀鳄鱼”三字作为标题,而《介语中的各章皆以某种动物之名作为标题,可见屈大均所看重的和所关注的,乃是讲究用实际行动去捕杀鳄鱼。文章最后又特地用评论性的口吻说“假使昌黎读《周礼》,得此杀怪之方,则尽鳄鱼之种类以诛,何暇与之论文哉?鳄鱼而祭,祭且用文,彼爰居之,祀又何讥焉”,这段评论明显反映出屈大均对韩愈的以文祭鳄之举有所指责,认为其做法是一种愚蠢无知和徒劳无益的行为。

有两则材料或许对我们考察屈大均为何会大胆批评和指责韩愈的以文祭鳄之举是愚蠢行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宋史》卷二百八十四《陈尧佐传》云:“尧佐……坐言事忤旨,降通判潮州。修孔子庙,作韩吏部祠,以风示潮人。民张氏子与其母濯于江,鳄鱼尾而食之,母弗能救。尧佐闻而伤之,命二吏拏小舟操网往捕。鳄至暴,非可网得,至是,鳄弭受网,作文示诸市而烹之,人皆惊异。”8又宋人契嵩在《镡津集》卷十九中说:“韩子为《鳄鱼文》与鱼,而告之世,谓鳄鱼因之而逝,吾以为不然。鳄鱼乃昆虫无知之物者也,岂能辨韩子之文耶,然使韩子有诚,必能感动于物以诚即已,何必文乎?文者,圣人所以待人者也,遗虫鱼以文,不亦贱乎?人哉文之,其人犹有所不知,况昆虫欤。谓鳄鱼去之,吾恐其未然。《唐书》虽称之,亦史氏之不辨也。”据前一则材料我们可以知道,在韩愈之后,潮州一带仍然有鳄鱼之患,这说明昔日韩愈以文祭鳄的做法并没有将鳄鱼驱走,且可以知道当时的官员们仍然在使用捕杀之法去对付鳄鱼。据后一则材料我们可以知道,至少在宋朝,已经有人指出,韩愈凭一篇祭文将鳄鱼驱走这件事不值得相信。屈大均之所以敢于大胆批评和指责韩愈的以文祭鳄之举是愚蠢无谓的举动,显然是有依据的,其所作之批评亦是有道理的。

今天,我们从客观角度去评价韩愈的以文祭鳄之举,杀鳄鱼章中的有关评论是值得参考的。不过我们也应该强调,韩愈的以文祭鳄之举本属为民除害,其出发点值得肯定,而在做法上显得落后和愚昧,乃是时代环境所造成的,我们不宜太过苛求韩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