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求权与请求权方法

在私法中通常问及所谓的请求权;在“鉴定”中,人们应探究其存在与否。为此,我们需要提前记住如下基本概念。

1. 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定义了何谓请求权。据此,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在具体个案中,在哪些地方存在作为或不作为,具有随意性。在给定的案件中,谁可向谁主张什么,是从提问中得出(参见下文边码44以下) 。

2. 请求权基础、事实构成、法律效果

人们将产生请求权的规范称为“请求权基础” ( Anspruchsgrundla-gen)。并非任一法律规定( gesetzliche Vorschrift)都是请求权基础。另有定义规范( Definitonsnormen) 、归责规范( Zurechnungsnormen)和其他的辅助规范( Hilfsnormen) 。在本科学习之初,大家肯定会一直发问:某一规定是否可能系请求权基础,以及我们可从何而知。这其实相当容易。请求权基础通常表述为:在一定条件下某人可向他人请求某事,或者反面(表述为)——某人对他人负有某义务。如果我们记住此点并稍加练习,识辨请求权基础是相当容易的。为培养识辨请求权基础的感觉,诸位可读诸如( 《德国民法典》 )第2、90、433、434、812、985条,并根据字面所示来判断:这些规定中哪3个条文包含了请求权基础,哪3个没有包含。

在说明某一规定是否为请求权基础[或更一般的意义上:法律效果规范( Rechtsfolgenorm)]时,厘清所涉法律规范的基本构造颇有助益。法 律 效 果 规 范 由 事 实 构 成 ( Tatbestand )法 律 后 果(Rechtsfolge)所构成。事实构成——非常抽象地——描述一特定案件事实(Sachverhalt)、事件(Geschehen)或其他前提。只有当出现案件事实时,法律条文才引发其规定的法律效果。这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尤其清楚——虽然该规范与《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无关:“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负有向该他人赔偿由此所生损害的义务。”逗号之前的该句前部包含了事实构成,即抽象描述的事件;这一事件须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实现,才会导致该句后部标表的法律效果——损害赔偿义务——的出现。

3. 请求权方法——历史的方法

由于请求权类型支配着私法思维,所以,所谓的“请求权方法”( Anspruchsmethode)在案例研习中占据主导地位;对这一方法还需进一步认知。这里涉及案件解答的一套特定的(逻辑的)处理方式。理论上言之,人们对任一案件亦可进行历史性的( historisch)探究,即按照具体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对事件经过( Geschehensablauf)实施法律上的评价。顺便说一下,初学者倾向如此。然而我们仅能在例外情形下——诸如问及物的所有权人是谁或他人的继承人是谁时——方可运用“历史方法” ( historische Methode) 。当追问具体请求权时,历史的考察方式反而无甚作为。历史的考察方式可能会导致:人们对与探究请求权全然无关的案件事实的情境( Umstände des Sach-verhalts)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如案件含有琐屑润饰之处;或如案件中出现多人,但问题限定在对其中个别人之请求权)。因此,大家普遍适用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和如下问题相关:案件关涉何种具体请求( Begehren) (请求权目的) ;哪个(或哪些)法律或合同约定将该具体请求规定为法律后果,从而为案件之探究提供了确定的规则(Regeln) (参见边码25以下) 。我们看一则小案例即当自明:买受人K进入一家面包店要买一个松仁面包( Pinienkernbrot),女性出卖人在说出价格之时将面包交付给他。应加以探究的是:K是否应支付买卖价金并受领面包? 在此,我们首先必须找到一条规定该法律效果的规范。我们须认识到这涉及(买卖)合同,并且还须在《德国民法典》中找出针对这一合同类型的相应规范。具体而言,买卖价金支付义务规定在第433条第2款1。这是此处真正的请求权基础。现在,问题显而易见:第433条第2款中引发“有义务支付买卖价金”这一法律效果的事实构成究竟是什么。这一事实构成限定在:须存在一个买卖合同;或者换言之,买受人和出卖人(当事人)须已经订立一个买卖合同。因此,我们主要应探究这一情形,以便弄清现在是否存在请求权。由于,所有类型合同的缔结是一个如此基本而一般的( grundlegend-allgemeine)法律问题,是以它被规定在《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45条及以下诸条。

1 未经特别注明,在本书中均指《德国民法典》的条文,下文同。——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