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英国的刑事合规制度

2010年颁行的《英国反贿赂法》 (Bribery Act)的最大亮点,在于开全球之先例,创设了充分契合刑事合规预防导向的全新罪名“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凸显了从注重事后处罚到注重事前预防的立法理念。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只要商业机构的关联人员为了该商业机构的利益而实施贿赂犯罪,而该商业机构无法自证已尽充分合理之程序(adequate procedures)以预防贿赂犯罪发生,则该商业机构即成立本罪。可见,“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所实行的是典型的严格责任,只要组织的关联人员实施了贿赂行为,并且其目的是为组织获取利益或保持商业上的优势,就认定该组织构成犯罪,而无须再对组织的主观认知进行具体考量。对于英国专门设立本罪的正当理由何在这一问题,英国法律委员会给出了如下有力的解释:一是法律委员会相信,商业组织切身感受到容忍贿赂带给组织的巨大损失,从而使得企业组织成为消除这种损失的最佳责任人;二是考虑到采取传统刑事程序或者民事程序将那些实施贿赂的商业组织绳之以法往往十分困难。15 在笔者看来,这一解释不仅说明了设立此罪的道义基础,而且也指出了设立此罪的事实依据,即应对隐蔽性强、组织化程度高且活动范围日益国际化的企业犯罪,仅靠国家力量的外部监督,无论这种监督制度设计如何精细,执行如何有力,都不足以达成有效治理的目的。

为了引导和推动商业组织实施反贿赂合规计划,英国国务大臣于2011年4月发布了特色鲜明的反贿赂合规程序——《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指南》16(以下简称《英国反贿赂法指南》)。该指南规定了关于“适当程序”的六个基本原则,即合比例程序原则、高层承诺原则、风险评估原则、尽职调查原则、沟通与培训原则、监控和审查原则,并且对每个原则均配以案例研究予以详细解读。17 英国量刑理事会还于2014年发布了既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适用于单位犯罪的《英国关于舞弊、贿赂、洗钱犯罪量刑指南》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the Sentencing Council's Fraud, Bribery and Money Laundering Definitive Guideline) 。根据该指南要求,法庭依据可责性和损害结果予以量刑。其中的可责性,取决于公司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其犯罪动机,而企业是否存在预防犯罪的适当程序,正是衡量其可责性大小的核心要素18,这又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合规与刑罚裁量之间的连接。

随后,英国配套开发了 “反贿赂管理体系” 。例如,英国标准协会(the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BSI)发布了“反贿赂管理系统” (Anti-Bribery Management Sys-tem, ABMS) (2011年11月30日生效) ,就《英国反贿赂法》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借助图表针对管理责任(包括日常的合规责任)以及合规负责人的作用及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该系统适用于包括私营、公立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尤其适合于天然气、石油、采矿、国防、工程及建筑等行业或企业,因而被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ngineering Organizations)所采用。英国标准协会还基于自己开发的“反贿赂管理系统”开展面对各种组织的网上课程培训。19

同时,英国为了提升反贿赂合规的有效性,着力推广“综合性贿赂风险评估” (comprehensive bribery risk assessment) 。此举也为《英国反贿赂法》及英国司法部颁布的相关指导文件以及透明国际的《充分程序指南》 (Adequate Proce-dures Guidance)等权威性反贿赂指南所强调。例如,英国司法部的《英国反贿赂法指南》明确要求,商业组织应当采用基于风险预防的方法来管理贿赂风险,因为贿赂危害包括司法、商业部门、商业伙伴、公平交易在内的各个组织和领域。“综合性贿赂风险评估”也是对《英国反贿赂法指南》中第三个原则要求——“商业组织应当定期评估其外在贿赂风险及内在贿赂风险的性质及程度”的回应。商业组织通常遭遇的外在贿赂风险大致分为五种类型:国别风险、部门风险、交易风险、商业机会风险和商业伙伴风险。为此,《英国反贿赂法指南》指出了风险评估程序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一是由最高管理层负责风险评估;二是根据商业组织的业务规模和需要来配备适当的资源,以便识别相应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三是辨认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以便审查和评估风险;四是认真进行调查;五是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出结论,并对其进行适当文件归档。而2013年驻英国的透明国际组织指出了良好的贿赂风险评估应遵循的十项原则:一是风险评估得到董事会及其他高层的全力支持和投入;二是拥有确保对组织的业务及其风险进行有效监控的科学知识与合格的人才;三是基于广泛的信息收集和理解力,全面考量所有可能产生重要贿赂风险的业务活动;四是避免对雇员或第三方的廉洁性产生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五是细致地识别和描述贿赂风险;六是依据可能性程度及危害性质对贿赂风险进行尽可能客观的评估;七是依据现实性及重要性对贿赂风险排序并确定重点防控领域;八是风险评估必须有支撑材料佐证,并采用有效的评估程序;九是风险评估应当定期或间隔适当的时间进行,尤其在影响组织业务的严重违规行为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风险评估;十是基于设计或制定妥当的政策、控制手段的需要,与企业内外的相关方面保持有效的沟通。20 相比之下,这与英国推行的“综合性贿赂风险评估”具有较大相似性。

与美国类似,在英国,对涉嫌腐败犯罪的企业,监管机构可与之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暂缓起诉的条件为:缴纳罚金、赔偿与实施预防腐败行为的合规计划。附条件的暂缓起诉措施,不仅减轻了法人刑事责任,促进公司自律与腐败犯罪的主动预防,而且利于保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免于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英国的刑事合规内容丰富且操作性强,这一点与美国、意大利类似,但独立设置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这一反贿赂合规罪名,赋予了所有企业预防贿赂犯罪的普遍义务,再配置以实行“适当预防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这一严格的预防责任,促使企业在反贿赂中提升道德标准和法定义务,促使企业发挥其自行纠错与积极预防行贿的作用,成为预防理念贯彻得相当彻底的刑事合规制度。正因如此,《英国反贿赂法》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反腐败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