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2卷):宗教改革(1520—1559年)
- (英)G.R.埃尔顿
- 41299字
- 2023-03-30 23:18:11
第二章 经济变革
一 农业[1]
按原则说来,不能孤立地理解经济问题而只能参考一个较大的基准体系去理解。如果经济史的任何一个分科都不可忽视这一点的话,农业史尤其如此。农业经济与其他经济部门的活动是互相联系的:人们或许可以把经济学家的“价格相互依存法则”扩大为支配所有经济现象,从而也支配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相互依存“法则”。因此,必须充分重视与其他生活领域的多种多样的联系。在农业经济领域——只打算谈一些基本问题——这些基本问题的特点是,土地(或土地处置权)具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土地毕竟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媒体,一种生产要素,它还是人类的生活场所。因此,对土地的管辖权在某种程度上总是涉及对居住于该土地上的人的统治权。我们处处都可见到由于这种控制土地而产生的社会意义与政治意义:例如,在军事征服中,或者在社会分层的发展中,我们都可见到这种现象。处于优势地位的民族以军事征服凌驾于土著人之上(最近以来有些社会学家几乎把这一点过分强调为国家起源的一个要素),在通常叫作“封建时代”的数个世纪中,这种社会意义与政治意义特别显著。在这段时期中,形成了一种社会的尤其是农业的体制。马克斯·韦伯将这种体制叫作“贵族领主土地占有制”,即通过土地所有权间接取得的对居住在该土地上进行耕种的人(更确切地说对农民)的统治权。与真正的人身农奴制截然不同的是,这种所有制不是直接控制农民的人身而是通过插入一个中间环节获得这种权利。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意味着统治阶级——与政治、文化、军事、社会,可能还有经济的领导权有关的那些集团——在地产上追求自己的物质基础,地主们直接利用土地的程度倒是次要的。使用土地的雇农以实物或现金交纳的地租和提供的劳务构成统治阶级的收入,这就决定了那个时代的农业结构。
就我们这里所述而言,封建社会(地主以及农民)对经济问题的态度有两个特征。首先,人们在一种道德上的相互依存状态中生存。农民交纳某些款项或提供劳务的责任必须看作是他效忠地主的产物。作为对他尽忠的回报,地主有保护和帮助农民、提供安定的环境和给予关照的道德义务——能以具体的经济上的反向服务(供给食物、分享收成、贫困时给予帮助等)体现他们自己的道德义务。换句话说,经济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由这样的一些道德因素决定的。因此,提供和交换经济上的服务与等值回报主要依靠这样的个人关系而不是依靠财产法或债务法的要求。其次,典型的经济行为最初不是由市场和价格决定的而是由自给经济的要求决定的。农民的劳动不但要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还要满足地主的需要,地主期望以农民的劳动成果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在这一原则的纯理论的实现过程中,不是物价水平的变化而是农民与地主的需求变化引起生产的变化。
然而,如果在历史事实上,经济上相互关系的加强产生了实际上的市场和价格(无论是多么不成熟),结果便产生一种矛盾的局面。考虑到这些事实,于是产生了传统运作情况是否会变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变革的问题。各种过渡形态出现了: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完全无视这样一些有重要经济成果的经济资料,因此价格水平的变化完全没有引起生产变化,而且没有通过“市场机制”达到供需平衡;另一种相反的情况是,价格这个经济上的事实决定生产,并且一种合理的经济组织取代了过渡组织。
货币的出现以及价格机制随之进入农业经济部门特别促进了这样一种合理组织的形成。这绝不是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相当广泛的相互作用,因为理性的经济学思想的兴起接着引来理性的货币媒介;它并不局限于纯粹的农业问题。由经济学思想对货币价格和市场的这种重新定向引起的问题是双重的。首先,人们必须发现它在农业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变化。其次,人们必须问一问,经济学领域的这些变化如何影响社会领域——在农业社会中是否有相应的变化。在别的方面,社会变革可能已经领先并在相应的经济变革中显现出来。这些是有待调查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涉及从被称之为中世纪到被称之为近代的这段过渡时期(即从14世纪到16世纪)中的一个特殊问题。这段时期在农业社会和农业经济中都发生了许多根本变革。这些变革在欧洲的不同国家中具有很不相同的形式,结果自那时以来,整个欧洲的差别已变得特别巨大。历史条件是产生这一情况的部分原因。这就使得有必要仔细注意前一个历史时代的发展情况。这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到16世纪,欧洲已产生了许多迥然不同的民族经济,加之有了国际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就使得有可能谈论世界经济。这就意味着任一特定国家的农业经济,通常还有其社会结构,时常受到一个完全不同的与之有着明确的进出口关系的国家的经济情况的影响。
如果15世纪和16世纪的这些变化必须从它们的历史背景来理解的话,这段时期对其后几个世纪的影响也应以同样的方式来理解。这就迫使人们还得注意后来的这几个时期,因为在没有其他办法时,这些历史事件的意义只能从它们对后一个时期的影响来判断。因此,最好是先概述一下在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总趋势,然后简述最重要的欧洲国家各自的发展情况。
普遍存在于所有这些国家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于15世纪达到顶点的决定性发展路线之一是原来没有人身自由的那些农民也赢得了人身自由。重要的是要弄清楚那个时代认为的自由与奴隶状态的意义。
原来自由的含义是自由人是亲属中或人民中的正式成员,因而能在民众集会中以一名东道主和在法院中以一名陪审员的身份发挥其作用。与之相对的是非自由人,他们不属于民众范畴,没有亲属支持。这种无人身自由的现象早在卡洛林王朝时代就开始消失。基督教引入一种全新的精神特质,在此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起次要作用的是日耳曼民族一般来说不把非自由人用作奴隶而是给他们一块土地,附加的条件是必须提供特定的劳务和支付一些款项。另一方面,原来的自由人渐渐以各种方式不知不觉地进入雇佣关系。这样,在8世纪与12世纪之间出现了一种单一农民,“单一”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曾经决定其地位的个人身份与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比较起来已丧失全部意义。由于这一发展尚不完全,采取一些措施来废除古老的人身依附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最广为人知的例子是在德国东北部,在12世纪,那里的地主开始解散大庄园。从14世纪和15世纪开始,这一变革涉及解放农民,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早期的农奴为有人身自由的农民所代替,只是必须交纳租金。同时,在德国西部的农民中,农奴身份不复存在,不过“无地民”——没有自己的土地的农家——经过依附地位暂时更加恶化的时期之后,直到15世纪才获得自由。这时仍然保留下来的是某些交纳租金的义务。在德国西南部,早在中世纪的全盛期,大庄园就分裂为小庄园了。在更小的新庄园体系中,农民的义务就是安下心来只交纳租金。同时,旧的人际关系在德国中部消失了。意大利的发展情况更为激进。在那里,原来的奴隶成为佃农,只有在像弗留利和撒丁岛这样的边远地区,人身依附状况才继续存在到15世纪。在法国,这一进程始于13世纪,除了少数例外,到15世纪就已完成。在英国,即使起因不同,至少从13世纪起,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
要抓住这一解放过程中的一个基本趋势:14世纪人口锐减在各地都起了作用,以及随后封建阶层变成可以叫作资本家的阶层,它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口减少的结果。
所有这一切都促使已在起作用的这些趋势——特别是在意大利和低地国家——更进一步把农业经济和那些靠土地为生的人一起引入了货币经济的复杂关系之中并产生了市场与价格效应。日益增长的货币经济由于加大了市场条件所产生的复杂情况而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重要性,这一点无须进一步强调。早在卡洛林王朝时代,在全欧洲我们发现,农业负担是以货币来确定的,这不一定意味着以现金支付;这些负担通常是以实物支付,现金数额仅表示负担量的大小。货币经济始于意大利和佛兰德,但从12世纪起日益扩大,到15世纪,至迟到16世纪已普遍占优势地位。随着地主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他们需要钱来获得所需的进口商品和那些很少能用天然产品来交换的商品。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让农民在市场上出售产品,再从农民那里得到以货币支付的款项,看来这是很有好处的。
对地主们来说,这一巨大的好处也有——或至少是可能曾经有——一大不利之处,而农民却从中受益。货币购买力的变化影响到所收租金的实际价值。由于贯穿几个世纪的这一变化总的来说接近尾声,即使地主们的正常需要没有改变,他们也发现自己的实际收入在下降,地位在削弱。支付款项、所有权和耕作方法的变化常常会引起我们的关注。只有当这些变化有可能使情况变得对地主们有利时,才能扭转这一趋势。这一点是不可能的——我们将反复证明这一点通常是不可能的——地主在经济上衰落了,因此,一般来说其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也相应下降。农民或者因负担普遍减轻而使他们得到意外的好处,或者有时甚至有可能只出钱就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这些负担,农民因而获益。因此,货币的推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物价水平的变化也产生了同样的影响。有时是因前面已提到过的货币价值的改变(贬值)而产生这些影响。但是,有时物价变化相互关联。也就是说,或是在每一组产品中或是在每一个单独的民族经济中的特定物价水平方面有变化。各组商品的价格比率变化可能导致各个农业产品的变化:因此,羊毛价格的相对上升和粮食价格的相对回落对英格兰和佛兰德的经济有重大的影响。西南欧的葡萄酒,或是低地国家、德国图林根州以及别的地方的农业商品的情况也大致相同。体现农场主生产成本的工资是一种特殊的物价:经历黑死病之后工资上涨对依靠雇佣劳动的农业的生产成本影响非常大,以至所有国家都经历了结构变动。
这样,在农业危机中达到令人沮丧的顶点的农业周期问题在这段时期中开始具有重要影响。假如忽略特定种类的异常情况,从8世纪到14世纪经济一直上升之后接着在14世纪中叶出现了第一次大衰退,大约1500年,又开始出现新的上升势头,持续了大约一个多世纪。因此,也在这方面,16世纪具有特殊的意义。17世纪初突然出现经济大崩溃。按照达旺纳尔(d’Avenel)的说法,务农热(the fievre agricultural)导致垦殖更多的土地,从而加强了农业;生产过剩——几个特大丰收之后的标志——使农产品和土地的价格都下降了。在德国,三十年战争导致截然不同的发展状况——由外部经济领域引起经济崩溃——而西欧则经历了新一轮增长,到1660年左右才转入新的衰退。所有这些起伏曲折都对农业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
这些问题在整体上还受到极其重要的另一点的影响——开垦荒地的过程。几个世纪以来,即使偶尔有倒退,这一过程一直在扩大欧洲各国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的增加可能还伴随着在所有相关的生产因素之间维持现存的互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产量往往不会增加。如果农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条件下上升,一方面可能使更多的不太肥沃的土地投入耕种(各地都发生了这种情况);然而,另一方面,良田沃土就将不断提高地租。这就提出了是农民还是地主获益的问题。总的来说,直至14世纪中期的发展能使农民增加收入;只是由于其后情况迅速变化,这个问题才成了争吵的主题,其结果根据实力的相对分配而有所不同。
农民的情况改善意味着地主的情况恶化。同时,如果农民陷入困境而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生产能力,地主的处境也可能恶化。因此,地主处在双重危险之中。偶尔可能造成彻底崩溃,像在法国发生的情况就非常值得注意。于是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地主是否能以及以什么方式能阻止他们境况的这种衰退:像通过增加直接剥削一样,以增加权利和地租的方式还是以将商业财富引导到农业领域的方式。这些应急的办法时常能使渡过危机的老贵族成员们甚至显示出一种改良倾向。特别重要的是君主们对贵族的关心程度。拥有强大的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如英格兰的国王,不需要听从贵族的意见,也不允许他们在政治上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因此,贵族身份在社会上的影响不如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影响大。在其他国家,如在德国西部的许多地方,16世纪出现了地区王侯与贵族之间的紧密结盟,结果,与贵族阶层相比,城镇的市民阶层失去了权力;封建主义又经历了一次复兴。只有当具有商业主义思想的王公和贵族们开始认识到经济因素更有力量,从而接受“中产阶级的理想”时,拥有土地的贵族到这时才会变成地主,这一发展进程的最终结果是农民在1800年左右获得自由解放。
另一个不同的问题涉及提供资金的人,也就是企业家精神的那些倡导人。在英国,在发展高潮中占据这一位置的是租地的佃户而不是地主。后者起着间接作用,因为长嗣继承制保证了经济实力的集中。强有力的君主决不让经济实力发展为政治权力,更不用说领土独立了。这样,地主经常能向农业提供资金。在法国,以及在意大利,农业资金大部分是由富裕的城里人提供的。德国的情况大不相同。在德国的大部分地区,不允许市民获得乡村的大片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与城镇居民的女儿通婚才能获得城里的资金——如果不愿借贷的话。其他的资金来源有:军官和文职官员之类的人积累的地租或工资、战利品、嫁妆,等等。当然,这些人通常也是拥有地产的贵族。在王侯领地上,王侯们本身在农业中起着先锋作用。尤其是在普鲁士,王侯领地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一系列总趋势,它们都是在15世纪和16世纪或多或少达到明显的高潮,并且按照历史、政治、经济和地理条件在不同国家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15世纪中叶以后,德国[2]继续遭受黑死病引起的人口损失和随之产生的农业危机的事后影响。该国人口剧减,破坏严重,地租和贵族地位下降,城镇兴起和市民地位上升,商品价格上升和随后对农业不利的物价形势的发展——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经过前几个世纪的发展之后形势剧变。
15世纪最后25年开始发生变化并在整个16世纪都在继续。这一变化源于早在15世纪前半期出现的人口剧增;作为同时代人的一个问题,人们对此提出了许多(有时还是令人吃惊的)建议。乌尔里希·冯·胡滕建议与土耳其重新开战以解决人口过剩问题,而其他著述家则公开说,要解决人口过剩问题必须有鼠疫和类似的疾病。到1500年,大瘟疫造成的损失得到恢复。除了尼德兰,该帝国的人口据估计已达到1200万即大约为11世纪人数的两倍,在整个16世纪人口都在继续增长,该世纪末,合理的估计数字是2000万人。
整体增长意味着利用了同样影响经济生活的种种强大力量。由于城镇的兴起,在前一个时期中,货币经济已经增强,这就增强了这些力量对农业的影响。农产品价格陡然持续上涨——粮价甚至超过了肉价和奶制品价格——并且对农业起着刺激作用。的确,从大约1500年起,又重新开始垦殖土地。这一过程体现在德国恢复向东扩张,在整个16世纪及其后的几个世纪中都在继续进行。这一复兴活动不仅使自14世纪中期以来已经荒芜的土地得到重新耕种,而且还翻耕沼泽地和荒地,砍伐森林,耕种牧草地,沿北海海岸筑堤排水而获得了新的土地。1565年与1615年之间,在尼德兰通过排水而获得大约11万公顷的土地。在德国的北海海岸,通过努力也获得类似的成果。
此外,耕作方法也得到改进。慢慢增多的农业资料逐渐把有关新发现的知识传播到更大的范围里。13世纪在意大利开始的农业科技著作浪潮向外扩展,于16世纪到达德国和法国。这些大体上讨论的都是旧的耕作方法的改进,而低地国家在16世纪却在试验种植像苜蓿和芜菁这样的新作物以及其他饲料或有商业性用途的产品。结果出现了新的栽培方法。英格兰采用了尼德兰的这些栽培方法。从16世纪起,这些方法又以“英国农业”的名义传到德国、法国和其他国家。
因此,也可以这样来谈德国:15世纪特别是16世纪是农业史上的分水岭,正如这段时期在英格兰、低地国家和法国,以及后来在丹麦和瑞典——实际上是在全欧洲发生的情况那样。在德国,这些变革与几个世纪以来在德国各地可以觉察到的各自发展情况联系在一起。下面将简要地谈到这些情况,特别是由于17世纪和18世纪的专制主义国家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这些不同的倾向。
在出现这种情况之前,发生了一个事件。尽管这一事件本身超出了经济因素的范围,但它却对未来,特别是对农业问题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就是三十年战争。相对来说未受这场战争波及的地区人口也不再增长,因此,战争结束时的人口数量仍然停留在战争开始时的水平上。然而,在那些饱受战争风暴袭击的地区,战争毁灭了60%或70%(有时还更多)的人口。总之,德意志民族人口总损失估计为50%左右。此外还有钱财和各种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尽管由于减产而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农业却崩溃了,必须经过许多年的重建才能克服这场灾难产生的后果。只有通过缓慢的方式才能填补人口的缺口并使荒芜的农田重新得到耕种。直到缔结和约一个世纪或一个半世纪以后,人口才达到大约2000万的原有水平。只是由于路易十四推行的那套政策使法国从17世纪中期起人口开始明显减少(据弗朗索瓦·魁奈带有夸大的计算,从2400万减少到1600万),从而使法国未能在人口数量上长期超过德国。
这里所描述的灾难对于大约1500年以后的农业社会史当然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大体上来说它们加快了已经存在一段时间的一些倾向,如像德国各地的货币经济的增长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庄园的形成。东方大庄园的发展是一种单独的现象,它具有特殊的意义。
德国的农业,特别是从14世纪中期起,也引入了货币经济,因而物价水平日益重要。始于意大利的这一发展趋势在德国各地以不同的速度发生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莱茵兰(包括低地国家)和较大城镇的附近地区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强烈,而在较遥远的地区,发展速度较慢、影响的程度也较低。但这一倾向是明白无误的。一方面,这些发展结果对供应市场的农业影响程度较大,另一方面,由于货币经常贬值,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也使靠收地租的各类地主的收入减少。在德国的许多地方,特别是西南部和西北部,这种情况造成大庄园的瓦解。
14世纪中期发生的黑死病这一大灾难明显推动了这些倾向。正如业已指出的那样,许多土地上空无人烟,大片田地重新成为不毛之地,农民停止交纳应交的租金。幸存者凭借人口稀缺,他们不仅扩大了权利,而且还减少了租金。贵族阶层迅速衰落:骑士制度的封建时代结束了。贵族们负债累累,以至文西斯劳斯国王发现,必须颁布一项全面免除所欠犹太人债务(Judenschuldenerlass)的敕令。但是,对许多人来说,这项措施来得太迟了,对其他人来说,这仅是暂时的宽慰。拥有最多地产的贵族条顿骑士团(举一个突出的例子)也陷入困境,以致完全破产,从此再也没有恢复过来。起初,它以抵押土地来偿还沉重的债务,但由于最终无法赎回这些土地,所以,骑士团的理事会和高级首领在15世纪的整个前半期竭力以出售财产来挽救骑士团,结果枉费心机。王侯、绅士以及各城镇都不愿与他们接触。各地的情况都大致相同。商人的钱财难得进入这些地产中或进入农业的任何一部分。这是由于在城镇自己的经济范围内赢利的前景要好一些,并且还因为似乎有机会制止衰退,就不能仿效意大利的习惯做法,特别是城镇居民购买土地的愿望。一个典型的例子发生在梅斯市,市政会提出给该市的公民提供土地,他们回答说,他们不会把它当作一份礼物来接受,因为耕种成本特别是雇工的工资太高——也就是说,由于地产没有收益。
只有几个城市,例如莱比锡,早在这时就开始系统地购买地产和整个村庄。只是由于地价上升和人口恢复(从15世纪最后25年和整个16世纪),各地有钱的城镇居民才开始购买土地,最有名的例子是雅各布·富格尔于1507年购得基尔希贝格和魏森霍恩两座庄园。在德国,城镇居民大规模获取土地所有权不成问题,这就像在法国,在英格兰,以及(较早)在意大利发生的情况那样。地区王侯们强有力地日益崛起,从15世纪中期起,贵族阶层开始复兴,当时它与王侯们结成同盟,之后有时设法从公职薪水中增加自己的地产总收入;而城镇居民把注意力集中在其他收入来源上。这些都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第二个大灾难是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它使所有这些问题又死灰复燃。地主们再一次失去了大部分收入;还可以支付的实物地租数量太小,没有什么市场价值,因而也换不回钱来。由于比以前更困难,小贵族无法靠地租生活,于是便寻找并且在军官的薪金或在宫廷以及国家官员的薪俸中找到了额外的收入来源。一直延续到18世纪中期的农业的不景气状态非但不能阻止反而助长了这一倾向。
地主们能否通过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来找到摆脱困境的办法这个问题必然会提出来。要么通过提高地租(如有必要,通过改变土地法),要么通过增加对土地的直接利用,基本上能做到这一点。力求实现这两种可能性毕竟是英格兰农业变革的特点。地主要么亲自耕种土地,要么通过替换租约来更改甚至取消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那些短期租约,提供了调节收益以适应市场条件的机会。除了非常偶然的情况,在德国没有出现后一种可能性。纯粹是一种合同关系的租约在那里几乎不能立足;农民的终身租佃权是一个自然人法(personalrecht)的问题,所以农民一直拥有这种权利。这些权利通常是明确规定的,所以不能单方面加以改变。农民相当小心,不同意有任何改动。只有像人身农奴制(Leibrecht)这样的合法习俗才使得有可能在承租人死后修改租金,特别是在巴伐利亚州和邻近地区有这种习俗。类似的原则适用于一种叫作“自由制”(Freistift)的租赁方式,这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地主可加以取消的租赁方式。但是,由于习惯法不允许这样做,所以,除了几种有限的情况,利用这一原则来取消租赁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因此,总的来说,德国地主不能通过提高地租来增加收入,即使提高地租仅是为了弥补货币贬值造成的损失也不行。在如德国西北部的一些地方,曾试图进行类似的根本改革,但王侯们很快通过颁布对农民有利的农业法令来加以干预,从而禁止实行改革政策。如前所述,总的趋势使农民能够充分利用他们的稀缺价值来减少负担,经过鼠疫和三十年战争之后这一点最为明显,但是在其他较小的战争和疾病之后自然也是如此。众所周知,德国的各种农民起义直至1524—1525年的伟大的农民战争都不是由农民负担加重引起的。除了向权力日益增大的王侯们作斗争之外,农民宁愿只是合法地在实质上抵制地主提出的一些小小的要求。后者在尽力阻止自己的衰落,他们比上一个时代更彻底、更强烈地迫使农民满足他们的要求。经济实力强而又信心十足的农民完全拒绝地主提出的要求。即使在农民起义失败后,地主们也没有试图增加地租和扩大其他权利,因为他们完全明白,这样的一些办法是无济于事的。只是在王侯们支持这样的做法或许还带头这样做的那些地方才有例外。例如,在巴伐利亚,16世纪增加了展期租费(fines for renewal)。当时物价上涨,人们可能争辩说,增加地主的权利是一种补偿。因此,总的来看,只剩下一种可能性——亲自进行精耕细作。
在这方面,在德国各地和靠近德国东部的一些地区,情况也很不相同。首先,如果当时的法律状况为这种利用土地的方式提供了不同的机会,那么法律地位当然就很不相同。正如常有的情况那样,如果农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因而地主不能合法地剥夺他的权利,那么,只要法官依法办事,而王侯又没有把法律地位改得对农民不利,这条路便被堵住了。因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那些在法律上对变革能起作用的力量,而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理所当然必须看作是其中之一。
从14世纪中期起,贵族在物质上和政治上衰落了,因而想要避免彻底破产,这并不使人感到意外。在许多情况下大瘟疫使地主占有的土地几乎是自动扩大,因为许多农民的土地已经荒芜而无人占用。但是,这只能有暂时的意义;实际上,这必定不会有更多的意义,特别是在那些由于耕种成本和工资太高而直接利用土地无利可图的地方。这种情况持续了大约一个世纪。因此,更为常见的情况是为闲置的土地寻找新的佃户,纵然常常还得主动向农民提出减少租税负担。在16世纪,由于人口的缺口渐渐弥合,粮价上升,本质问题仍然是一个经济收益问题。另一个问题同样重要:贵族能不能通过前面已谈过的方式获得官职从而获得其他种类的收入(薪金),以便减少地租的相对重要性;或者他们会不会发现自己被受过大学教育的中产阶级官员(法官)从官场中挤走因而又不得不依靠农业收入呢?15世纪普遍显现出这样的倾向,但在16世纪,德国的某些地区遏制了这些倾向,不过在其他地方(如萨克森),这样的倾向继续存在。影响贵族的最后一个因素可能是地区统治者因财政困难而出售政治特权,就像德国东部发生的情况那样;后来,正如这些地区统治者在普鲁士所做的那样,他们可能先后将这些重新安置的贵族用作军官。牵涉大庄园的任何更多的直接开发的基础在于要有一种合适的经济利益综合,以及克服劳动力供给问题的程度。
这样,在大约1500年及以后,德国几个地区的地主逐渐增加直接耕种。在有些地区,如在巴伐利亚,这些尝试结果失败了。那里的运输费用使得不可能把产品运到德国西部、佛兰德和英格兰的市场去,因此,刚刚开始便夭折了。在德国西北部,尤其是下萨克森州,在哈尔茨山北部的一些地区,以及别的地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开发土地的现象,不过大多数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才出现。在萨克森选侯领地也可以见到类似的尝试。然而,在那里,从16世纪起,强大而有经济实力的政府奉行一项保护农民的一贯政策。这就阻止了领主消灭农民,因此,只有少部分农民的土地丧失而增加到领主的领地上。
在图林根州也可能出现过某些扩大领地的现象。
然而,易北河以东的地区出现了规模大得多的增加地产的现象。这种情况不限于德国,而是一直延伸到波兰、波希米亚—摩拉维亚、波罗的海各国、白俄罗斯等地。起初——至少在包括波希米亚在内的德国各地——这一过程并未牵涉有意破坏农民地产的问题;荒地和无人占用的土地只是增加了领主地产,而不是转租给农民。东部的情况有利于这一发展,殖民骑士一般都已获得包括几个庄园的地产。他们靠家仆和强迫农民劳动来耕种这些土地。从殖民化初期起,全国各地都散布着这样的中等大小的庄园,能以所述的方式加以开发。三十年战争(在德国东部地区,特别是在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梅克伦堡,以及波希米亚,战火肆虐,破坏极大)常常违背贵族的意愿,进一步增加了闲置土地,继而增加了领主的领地。由于贫困的王侯们常常授予领主司法权和其他权利,还由于新的佃农常常是按叫作限期使用土地权(Lassrecht)的不利条件占用土地,因此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而遭领主强行征用,结果有可能增加当时经营大庄园所需的劳动力。通过对选择做家务的农民孩子行使预先雇用权——偶尔被扩大为要求作为期数年的奴役劳动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需要的劳动力。
这样,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只有得到领主的许可才能离开庄园;农民的儿子可能被迫接管给予的闲置土地;等等。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奴役关系通常被说成是世袭的或“实际的”奴役——之所以说是“实际的”是因为农民人身是自由的,所受的奴役在于暂时承租的土地和承租人的身份。
所有这一切的经济基础在于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能在西欧和德国西部市场上畅销,以及德国东部的河湖水系与波罗的海和北海一起提供了便宜的运输条件。由此出现了一种不是为羊毛市场(如像在英格兰)而是为谷物市场所确定的生产。
到17世纪末,事态发展分为两种结果。在霍亨索伦地区(勃兰登堡—普鲁士),统治者制定强有力的立法来保护农民。领主一开始以赶走佃户并将土地并入自己的地产来剥夺农民的土地时统治者就这样做了。这一点因政治和经济的原因而受到抵制。由于有力地实行保护措施,这些地区的农民大体上生存下来。只有发生于19世纪的解放运动在这里造成农民土地的巨大损失;这次运动的止息并非与严重的政策失误无关。在别的地方,如在梅克伦堡、波美拉尼亚的瑞典占领地区、波希米亚,等等,以及东方的斯拉夫诸国,由于农民没有受到保护,所以丧失了大部分土地。
这两个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点:拥有土地的贵族转变为一种叫作领主家族(Gutsherrschaft)的特殊形式。在这种体制中,领主在他的整个领地或庄园中拥有统治权。因此,庄园在一国之内有点像是一个政治单位:庄园内的居民只是地区王侯的间接臣民。同时,领主统治下的庄园是整个国家结构中的基本行政单位,具有与直接向该国统治者负责的对等官方机构相同的地位。因此,领主家族是一个政治和社会的综合体,而庄园农业(Gutswirtschaft)代表一个纯粹的经济综合体。从16世纪起,它的发展从根本上把易北河以东的地区与欧洲和德国两者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区分开来。
因此,16世纪在这方面也留下了德国农业史上深刻突变的痕迹。这不仅适用于社会——领主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占有权以及司法权力与领地所有权之间的联系等——而且也适用于农业。王侯领地和贵族庄园采用合理的耕种和养牛的新方法,而农民的耕作和养殖方法仍然很落后。
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后的几个世纪的经济特点是稳步发展,中间有几次挫折。12世纪是相对停滞的时期;14世纪中期随着黑死病流行而出现最大的停顿。不过学者们对这场危机引起的结构变化的程度还有不同看法。社会结构史的发展要平稳得多,由诺曼人征服过程中建立的封建秩序逐渐被具有更多资产阶级特征的社会秩序所代替。这对特有的英国式封建主义具有显著的重要性——譬如说,与德国和法国所采用的形式相对比——英国的封建法律禁止通过国王或其他某些大领主所赠予的土地而产生附庸佃户。由于大多数佃户是王室的佃户,所以,英格兰国王能对其臣属实行比(尤其是)在德国更严密的控制。[3]11世纪建立起来的封建领主集团起初很卖力地承担给他们规定的任务。经王室许可,他们有条不紊地在无人居住的地区进行垦荒和定居。这样,他们尽一切努力,成功地为日益增长的人口(在11世纪和15世纪之间人口增加了一倍)提供了食物和住所。在这方面,他们取得的成就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德国)拥有土地的贵族所取得的成就一样大。在封建领主进行垦荒的同时,农民也进行了类似的活动,最近对有些地区(例如,德文郡和林肯郡)所作的详细调查结果就是这样。农业发展是由需求的稳定增长所引起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决定的。这些价格上涨带来的好处在某种程度上由农民自己获得;封建领主只有亲自经营农业或收实物地租才能得到这些好处。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诺森伯兰郡是个明显的例外——封建领主亲自经营大片领地,因此分享了市场的好处。将土地出租供短时期耕种的地方情况也同样如此。例如,按照黑死病流行之前常见的那样出租的土地供一个人一生使用:这样的租约使得有可能定期地使租金与总的经济形势保持一致。在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地方,由于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而导致领主的收入下降。不管是以精耕细作还是以其他措施如做生意来弥补损失,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结果都是货币经济日益增长。
这些变化与这种中世纪的封建农业社会的瓦解同时进行。举个例子来说,从12世纪起,实物租金渐渐为货币租金所代替,领主用所收的货币租金来雇用劳工耕种自己的土地,雇工花钱较少而且活干得更好。由隶农耕种土地转变为自由租赁(为领主所服的劳役也在改变)然后转变为实际租借,这就补充了这一办法;这样,庄园主与隶农之间的古老关系就被纯粹的契约关系所代替。花了大约400年才实现的这些措施属于那段时期真正重大的事件之列。
与刚才谈到的这些要点有紧密联系的另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圈地。这个词指的是几种不同的做法,事实上,它们常常同时并存:合理地划分田地,将耕地改为牧场,取得邻近的土地(大量收购),有时甚至纯粹是垦荒和移民。真正对未来有影响的那种做法是把耕地转变为牧场。与此同时并进的是,既通过扩大又通过合并来充实庄园的地产,尤其是在那些耕种狭长条块田地的地方。圈地现象始于13世纪初,但在以后的200年中,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13世纪政府颁布了第一批反圈地法令,特别是默顿法令(1235年)和威斯敏斯特法令(1285年)。在圈地的初期,领主开始圈占部分荒地(assarts)。虽然在当时荒地顶多用来作牧场,但是它开始吸引在日益增长的人口中渴望得到土地的人。由于农民享有在荒地上放牧的权利,因此,这样的圈地行为逐渐破坏了农民经济的基础之一。这些法令规定,在圈地时,必须注意给农民留出足够的牧场。这是王室方面为保护农民利益反对领主而做的努力,这清楚表明,领主不愿主动注意这个问题。这样,国家在推行一项有利于农民的政策。但是这项政策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因为它并没有禁止圈地而只是尽量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圈地过程中,领主竭力增加自己的收入,提防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下降。他们要么通过耕种圈占的土地,要么更通常是通过将其出租收取货币租金来达到这一点——较大块的土地出租给农民(农场主),较小块的土地出租给佃农、村里的工匠,等等。与此相联系的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变化。所有这些人都因此而获得人身自由:农民(这时成了农场主),还有佃农以及其余的人都摆脱了农奴身份而成为新的意义上的自由人。也就是说,他们与领主的关系不再有人身约束而只受法律契约的支配。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是英格兰农民解放的开端,因为在一个持续了一个世纪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法律强迫而是通过自愿协议就废除了旧的终身关系。
将新土地分配给雇农、工匠等,帮助了地位低于农民的一个阶级人数的增长,这就在强迫劳动制度以外为农业提供了自由劳动力。这就引起劳动方法的变革。随着终身约束的消失,领主再也不能依靠这样的劳务。这一点很重要,这是因为,由于隶农有自己的特别权利,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农奴甚至确立了一种有利的权利来做这种劳动并享受与此有关的好处。因此,在“自由”这个意义上,领主也成了自由人。他们用自己的自由要么以自由劳动力来耕种领地的土地,要么采用一种纯粹建立在租金基础上的经济制度,租金来自实际租赁出去的土地。在后一种情况中,他们起着地主的作用;在前一种情况中,他们成了大庄园主。劳动方法上的这一变革还进一步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其全部作用只有在后来才能看到。与日益增长的货币经济紧密相连的是工业劳动力稳步增加。佃农和其他一些人一旦有了土地,很快就不再完全依靠农业为生——当农业劳工——而是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工业中,特别是织布业。这又扩大和加强了该国不再被束缚到地主庄园的那部分人并且更加理性地面对经济问题。
正如在整个欧洲一样,在英国,黑死病的影响也同样对进一步深远的发展起着刺激作用。现在,人们普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在1348—1349年期间,英格兰死去将近一半的人。结果,地主、农民和工人中业已存在的关系变得不稳定。农民可能利用他们人口短缺来强行要求改善条件,而工人也可能用类似的方式来增加工资。索罗德·罗杰斯,还有支持他的W.J.阿什利,曾谈到工资增加了50%。W.艾贝尔计算了从1300年至1380—1390年收割工的工资与小麦价格之比,得出结论:工资上涨两倍;其他劳工集团的工资看来也增加了将近一倍。
像劳工法令这样的一些应急措施在这个意义上是失败了:它们未能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固定工资的尝试虽然暂时见效,但由于地主与拥有较多土地的农民之间竞争劳工而失败。有关各方要寻求新的解决办法,这就不足为奇了。整个国民经济以及各个地主面临这样一种形势:劳动力稀缺、宝贵,而土地却很多。地主常常发现自己拥有荒芜的土地而没有他必须以某种方式利用的佃户。于是,他要么亲自耕种,要么重新租出去。试图按传统的封建时代的条件来重新出租土地既无实际可能又无特别用处。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很难按那些条件找到佃户,或者是佃户提出无法实现的条件;之所以说没有用处是因为只有大大减少收益才能以旧的方式将土地出租。这样,早先采用的租赁的做法迅速扩展。在初期,地主曾是合理的市场经济的拥护者,他们的地位实质上被农场主所取代。小型农场的承租人使用自己家庭的劳动力,因此,获得的更多而又不需要管家和监工。如果耕种的规模大,他可以从地主那里获得转让的土地,雇用隶农劳工进行耕种。他能更周全、更合理地使用劳工而无须插入一套管理班子。如果地主决定亲自经营——管理更多的土地而使用更少的劳工——他就必须改变耕作方法,实行粗放经营。这就使人想到采用放牧,养羊是明显可行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特雷维廉说,“牧场增加纯粹是大灾难的产物”——因为羊毛在国内外市场有极好的销路。这只能从更广大的经济角度来理解:即使价格上涨,由于国内外市场对布匹需求逐渐增加,在羊毛价格合适时也会产生对这种原料的日益增长的需求。从13世纪起,羊毛出口越来越重要;从15世纪初期起,在出口羊毛的同时也出口布匹。
因此,如果不考虑到羊毛贸易和布匹工业,就不可能理解英格兰农业的这些变革。没有哪个国家的农业发展受到城市经济利益如此大的影响。
织布业在英格兰(以及其他国家)已发展了若干个世纪。其中心起初是在广大的乡村。在那里,羊毛在家里由农民及家仆、寡妇、穷人及其他人纺织。商人(经纪人)购、销布料。有证据表明,早在8世纪就向法兰克帝国出口布匹。然而,由于英国布的质量比其他国家,特别是比尼德兰的质量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在13世纪,主要产自斯坦福的英国布出口开始显著增加。在王室的鼓励下,城市的织布业逐渐发展起来。在许多城市,尤其是在伦敦,布匹商(绸布商和布商)获得相当重要的地位。由于布匹贸易能带来巨大的利润,所以,始终存在扩大织布业的刺激因素。由于羊毛关税,特别是由加来贸易中心收取的关税,构成了王室岁入的重要来源,所以,王室对于羊毛贸易也极为感兴趣。织布业在14世纪经历了意义重大的、一定程度上是有计划的扩展,其特点是既有农村织布业的扩展又允许外国(主要是佛兰芒)的织布工进入。随后现行经济结构的变革既是绝对地又是相对地吸引了很大份额的劳动力市场。由于主要是从农业抽走了这部分劳动力,所以被迫以更少的劳力搞农业。然而,当织布工人不一定要成为城市居民。相反,由于发明了用水力作动力的漂洗厂,这些漂洗厂都建在山谷里,所以,尽管受到城市行会的抵制,还是引起了从城市向农村迁移。出现这种现象不仅是因为城里的织布工也将他们的布送到农村去漂洗,而且更是因为织布商开始在其工厂附近使用农村劳动力。早自14世纪起,城市工业的这种相对衰落就成为发展的特征。可是,确实出现了某种普遍的工业扩展。虽然在15世纪晚期和整个16世纪就业和工资下降,但并没有产生相应的人员回流到农业的现象。这就封堵了农民重新加强粮食生产的一切可能性(如果曾经有这样一种可能性的话),虽然在15世纪后半期小麦价格上涨而在16世纪更加急剧上涨。从某种意义上讲,16世纪——尤其是前半期——的特点是羊毛和小麦的价格同时都很高,其结果反映在农业生产上。
羊毛的高价加强了早先扩大养羊业的倾向。圈地的结果建起了牧羊场,大部分是中等大小的,不过也有大牧场和更多农民的小规模养羊。理性的经济思维起了作用。增大养羊业依靠增加牧场。但是接着小麦价格也上涨了,于是这些“现代的”农场主们力图利用这一仍有潜力的赚钱行业,因而在养羊的同时又从事种植谷物。这在16世纪前半期引起耕作方法上的进步。G.汉森把它说成是“精耕细作的耕地加草场的经济”,坎宁安则称之为“可转化的农业”——一种牧场与耕地相互结合进行长期轮作的方法。
这些耕作方法的变革伴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当然,封建制度也是合理的经济制度的一种障碍。无疑人们必须避免古代文学中常见的概括和夸张,因为英格兰只有部分地区——特别是中部地区——受到这些变革的影响,而其他地区(北部和某种程度上也包括南部)未受触动。这些变革还具有高度的时代特征,而人们值得重视这些变革。它们对农业结构的影响从而进一步破坏了封建秩序,随之也破坏了农奴制。未经正式废除,这些旧有的关系就消失了,因为地主对劳役失去了兴趣:在实行亲自经营农业的地方,他们发现,由于奴隶劳动效率低,不合算,而在将庄园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出去的地方,他们在庄园内能得到代表承租土地的人提供的劳务。旧的所有权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大部分为记录在庄园案卷(per copiam rotuli curiae)中的习惯保有权所代替:副本土地保有者(自由农民)的由来就在于此。副本土地保有权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特别是可能为期数年,一代人或几代人,或者是可以继承——以及其他像实际租赁权这样的合法形式也出现了。所有这些情况都不如农民的地位改变重要。从15世纪起,尤其是从16世纪,农民的土地开始落入牧场主的手中,到16世纪末,农民不再是英格兰农业社会结构的决定因素。地位低于农民的那部分人的人数也下降了,因为大牧场只需要少数牧羊人而且根本不需要农民。马克斯·韦伯的说法或许太简练精辟但本质上是正确的:“农民摆脱了土地而土地也摆脱了农民。”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虽然英格兰各地发生变化的程度很不相同,而且在各个阶段发生时的剧烈程度也各不相同。日益衰落的15世纪和16世纪初期标志着这一过程的第一个高潮。第二个高潮跨越1800年前后,更确切地说从1760年持续到1830年。这段时期的后期圈地的广度使人们不会过高估计16世纪的动乱。不过,从那时起,英格兰不再是一个农民国家。尽管不是每个地方的程度都相同,然而,处于支配地位的人物不是能提供重农主义者所说的地主,也不是农民;那是农场主即以赚取承包利润为目的经营农业的土地承租人,他们不但利用农业技术,而且还利用市场。这种思想方法从他们向外辐射到其他群体。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特征是古老的封建传统秩序和方法的终结并由承包赢利活动支配的思想方法所取代。总之,农业适应了一种由市场调节决定的体制和生产方法。
对英国农业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这一决定性变革不是在英国各地或在不同类型的地主中同时发生的。阿什利已指出——而霍斯金斯、哈勒姆、贝雷斯福德、罗森、查普曼和其他一些人新近所作的一些研究更有力地进一步阐述了这一主题——这一变革在不同的郡发生的剧烈程度也不相同:在肯特郡、埃塞克斯郡、萨福克郡、伍斯特郡以及什罗普郡、莱斯特郡、北安普敦郡、怀特岛等地很显著,而像约克郡、林肯郡、格洛斯特郡、牛津郡这样的一些地区就几乎未受影响。英格兰中部地区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占首要地位。这里的圈地导致了最大的动乱,因为人口集中而土地缺乏,因此,圈地深刻地影响了农村生活。世俗地主与教会地主也有差别。特别是后者——但也有一些世俗地主——直到16世纪还抵制这一发展趋势,甚至偶尔还收取实物地租。另一方面,正如埃尔顿已指出的,改革不可能对农业经济和农业结构有任何明显的影响:修道院和其他教会地主已经将他们的许多土地出租,而农场主通常是在旧的封建传统秩序瓦解之后才买下租赁权。法律关系可能变了,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没有变。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教会土地占了英格兰耕地的大约四分之一。仅仅在16世纪这段时期里,通过解放奴隶和其他手段,奴隶身份也就不复存在。16世纪和其后的两个世纪在英格兰都没有出现有利于恢复甚至强化旧的封建秩序的局势或力量——就像在德国东部特别是在波希米亚,在波兰、白俄罗斯和其他东方国家成功地尝试过的那样。
其原因不只是在这一事实中找到:新的农业非常有利可图,它能长期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上的自我意识和农场主对利润的越来越大的追求。更重要的还是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经济部门,如贸易、工业和航运业的发展完全协调一致。这里还同时采纳体现新经济自由原则的新形式——以自由合同(劳动合同、销售合同,等等)代替旧的承诺方式,以及以理性的思维方式代替传统的思维方式。这些经济部门需要劳工、海员、职员、军人等,以便在国内发展新的经济体制,特别是要将这种新体制引入新获得的殖民地。它们从农业获得劳动力,不是因为新制度减少了靠土地谋生的手段从而迫使移民离开土地,而更多的是因为农业正在按照经济上的合理考虑进行改组,从而分流出剩余劳动力。这在我看来是布罗德尼茨(G.Brodnitz)自相矛盾的说法中的正确成分:比起工业来,资本主义思想以英国发展中的奇特方式更早而且更迅速地深入到农业中。
热衷于将资本投资于土地的商人、船主和工厂主以新的财富进一步促进了这一发展。由于拥有土地能体现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所以,即使经营农场赚钱较少、经营体制又不太合理,无疑他们也会这样做。然而,既然旧贵族家庭成员把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这种现代的合理农业视为无上光荣的事,那么,富有的城里人就没有理由不照着做。相反,他们认为自己的新经济观点能维持并且通过取得格外显著的成就可能有希望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在英格兰,从成功的商人和实业家中不断产生新贵族,而且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惯常的经济做法上以一种对以后几个世纪意义重大的方式开始产生密切的联系——密切程度超过许多大陆国家。即使在诺曼人征服时期,这种封建制度在英格兰也得到非常明确的限定,因此,在英格兰发生的封建制度的瓦解并转变为“资产阶级”的方式,其程度或许只有在意大利发生的情况可以与之相匹敌。所有其他国家都只是在以后、部分地区直至19世纪才经历这些变革。英格兰长期以来处于发展的领先地位——要是人们可以这样说的话——这一点既对英格兰本身自然也对其他那些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且,英格兰发展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对大地产广泛使用限嗣继承法,这可以追溯到1285年的法令。财产固定的结果意味着尽管全部资本都来自财产的所有者,但是,实际得益者却是有权占用土地的人,即那些真正体现与金融界的联系从而也体现企业家精神的农场主。
与英格兰相比较,法国发生的情况明显要更保守一些。在该国发生的这样一些变革就更谈不上深刻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从大约1450年至1560年的110年构成一个承前启后的时期。在这段时期中,人们还可以找到新发展的起因。在那些年代,法国终于有了长久的和平时期并随之日趋繁荣。从1339年以来的前一个时代受所谓的百年战争所左右。这场毁灭性的战争有时因鼠疫(法国于1438年也发生鼠疫)而影响更加深远,结果,人们几乎无法区分引起大灾难的这两个根源。1562年开始的宗教战争再一次严重破坏了法国的繁荣,使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倒退。实际上以进行大规模战争著称的路易十四统治时期(1643—1715年)也有类似的影响。
百年战争和鼠疫的可怕状况导致的结果是除了反复叙述这场大灾难及破坏的程度,抢劫和谋杀外,几乎没有留下可供人们判断发展或是停滞的文献材料。因此只能通过回溯已得到相对充分研究的早先一个时期来判断16世纪及以后的发展趋势。
在9世纪和10世纪,君主制衰落而封建制度和地主庄园制发展起来。即使在那时,法国的几个地区也存在差别,直到18世纪这些差别还仍然有影响。因此,封建制度在勃艮第和香槟地区发展得最为彻底,但在布列塔尼、诺曼底、普罗旺斯以及南方的其他地区,发展程度就要差一些。正如在欧洲的其他地方一样,领地农业与农民农业同时并存。农民的法律地位显示出相当大的差异,从农奴经过隶农(占大多数)到新旧自由民。然而,法国很快又经历了一个简化过程:人身依附状况和个人负担转为依附于土地,而使用收益权实质上合并为财产权。
正如在英格兰发生的情况一样,德国以及欧洲大陆的其余地区在13世纪推行了一种日益增强的货币经济。实物租金大部分被货币租金所代替,不过布列塔尼是个明显的例外,在那里,实物租金一直维持到18世纪。同时,领主的领地农业衰落了,直到11世纪,领主的领地还占法国耕地的四分之一到一半之间。这些土地常常以明显优惠的条件出租给农民。13世纪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大多数或一部分农民以劳务换取现金报酬。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解放。领主们需要现金并急需同城镇的吸引力作斗争,因此,他们不得不这样做。而且,农奴制存在的原有条件在这时开始消失,但并没有像在佛兰德和布拉班特那样完全消失。在法国的大部分地区,农奴制瓦解的过程一直持续到16世纪,到那时农奴制就完全瓦解了。持续了几个世纪的垦殖过程在13世纪终于结束。这一垦殖过程并不是像在德国那样要砍伐原始森林,而是清除掉生长在曾经耕种过的土地上的灌木丛。只是在这一个世纪,那些曾在罗马时代使用过的所有土地才重新得到耕种。在这一过程中,农民获得了对树林和牧场的共同所有权,或至少明确规定了在这样的公共土地上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开始的一个发展阶段在百年战争期间只能有零零星星的发展,其后才变得完全明显起来。鼠疫流行使战乱雪上加霜,必然造成大灾难和新的破坏,但是,人们也可以看到旧的关系正在进一步瓦解。由于租金的购买力下降,贵族变得非常贫困,因而他们无法阻止传统的农奴制的进一步消亡。在像洛林、勃艮第和弗朗什孔泰这样的地区,由于未受战争的影响,农奴制就非常容易保存下来,这是其特色。在别的地方,这时领主已丧失大部分甚至完全没有了奴隶劳工,而又无法支付临时工的已增长的工资,因而被迫将自己的土地交给农民耕种。租约(多半是部分租赁和短期租赁)越来越多地代替了过去的农民承租权。富有的市民(主要是商人)开始有了地产,特别是城镇附近地区的地产,这有可能促进这种由契约确定的经济关系。15世纪后半叶已恢复和平,同样的发展趋势——庄园制特别是领地农业的衰落,日益增多的出租土地的做法——继续进行而未受妨碍。
法国的工商阶层没有以羊毛出口、布匹生产和布匹贸易这种影响英格兰历史进程的方式来寻求一条不同的发展路线的情不自禁的欲望,这与英格兰的发展形成鲜明的对照。法国工业在这段时期很不发达;它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供应当地市场,商品质量低。的确,城镇居民、商人、金融家、投机商、法官,偶尔还有富裕的农民挤入地方贵族阶层,而原来拥有土地的家族变穷了,只好到宫廷和军队中去谋职。但是,新贵族采用了旧贵族的时尚和习俗。实际上,新贵族通常是法院(Parlement)成员,控制着司法过程。虽然他们曾经为反对庄园制而斗争,但现在,庄园使他们有了社会地位和租金收入,所以,他们运用他们的全部权势来巩固庄园制。诚然,普瓦图和皮卡迪的大布商组建起广大的国内工业和出口贸易,但他们与英国同行不一样,没有考虑过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羊毛生产,从而改造农业以适应养羊业。他们对振兴和发展实质上已不复存在的直接开发也不感兴趣——这种生产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在英格兰而更多见于东欧。17世纪和18世纪竭力限制农民的林权和放牧权,或者以一种彻底的解决方式完全废除公共土地,其目的仅是想要增加租金收入——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想抵消租金价值的持续降低。这些尝试不涉及农业方法或基本农具的改革,他们也不打算这样做。另一方面,农民(即使他们认识到经济上的这些可能性)无法采用革新措施,因为他们完全没有必需的资金。在19世纪之前,一直无法消除农业上资金的匮乏。发展如此受阻不是由于租金的压力(普遍说来租金相当低),而是由于小片的土地限制了生产效率,以及像税收这样的公共负担造成的。大多数法国农民拥有的农场非常小,以致仅够维持他及家人的生计。在许多情况下,他们甚至连生计也无法维持下去,所以农民家里的人被迫去寻找农业以外的其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怎能谈得上资本积累呢?在法国,能获得的这种资金来自农业以外的其他来源,而且不是进入农业领域,而是进入贸易、投机事业、工业,甚至采矿业。国内交通运输系统不健全——道路很差,更重要的是种类繁多的国内通行费等——均由这种受抑制的发展状况所致,反过来又使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
因此,法国在农业方面几乎没有出现过那种明显合理的经济思想和行动。13世纪的这些变革及其在16世纪的延续确实引起以货币地租代替实物地租和劳役,从而结束了人身农奴制,巩固了所有权,更多地采用出租方式,但事情到此止步。法国仍然是一个农民国家,靠收租为生的地主阶级使农民负担过重。法国仍靠传统的经济方法,是一个贫穷而不发达的国家。在宗教战争爆发前的和平时期就有了发展趋势,但未发展成熟。而在英国,他们经历的是一直向前发展。只有重农主义者(魁奈、杜尔哥等人)的思想和政策,当然还有法国大革命,才使新经济力量产生出巨大的爆发力。
在南欧国家中,西班牙和意大利占有特殊的地位。两国都经历了西罗马帝国晚期的经济改革,然后,在征服民族的统治下,接触到与他们先前发展情况格格不入的新奇的社会与农业组织形式。在这两种情况中,起初的征服者都是日耳曼人,随同他们带来的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并使之与当时的罗马晚期文化相融合。公元415年,西哥特人建立了一个以托莱多为首都的帝国。起初,帝国版图包括法国南部和西班牙,但后来,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使其仅限于西班牙。在意大利,在西哥特人和汪达尔人的队伍取得短暂胜利之后,狄奥多里克大帝率领的东哥特人于493年建立了一个王国,只维持到533年。早在568年,北部就被伦巴族王国取代。在这两种情况下,日耳曼人的“服从”思想和由此而产生的封建制度通过领主与仆从之间的个人关系决定了农业结构。711年,除北部以外整个西班牙都落入阿拉伯征服者手中。在意大利,由于查理曼帝国(774年)中的伦巴族王国与经常派仆从到那儿定居的历代德国皇帝后来建立的统治地合并,从而加强了日耳曼人的力量。在西班牙,经过阿拉伯人几个世纪的统治之后又开始收复失地。在阿拉伯人统治期间,政治结构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意大利独立形式的农村组织在10世纪开始发展起来;在11世纪,它们在与日耳曼封建制度作斗争的过程中农村组织的发展势头更加猛烈。最后,都市的精神力量终于战胜了封建统治。正如阿尔弗雷德·多伦指出:“在意大利的几乎每一个地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组织体制战胜了北方日耳曼人的封建制度。”自由自治公社确立了自己的地位——甚至在政治上也使周围农村屈服的城市国家。
这样,意大利及其农业结构发展史上的关键时期从11世纪持续到13世纪。以后就一直不间断地延续至今。这段发展时期的特点是:法律上曾经严格分开的一些阶级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阶级,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契约或承诺的约束。昔日的仆人(servus)成为隶农(colonus),而livellarius(有人身自由但受劳役的约束)和arimanus(有人身自由的日耳曼人)与隶农结合为统一的佃耕农阶层。这时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出身时的身份而仅是应该承担的义务。然而,在撒丁区和弗留利这样的边缘地区,无人身自由的状况晚至15世纪继续存在。一步紧接一步:即使这种事实上的终身依附状况也减少了,并为以租金(通常以现金支付)体现的劳役所代替。结果,终身占有权改变为合法的自由租赁制。所有这一切发生的同时,领地农业制被逐步废弃了。意大利的领地农业制的作用从来就无法与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大庄园相比。但是,已有一些庄园使用劳工并付给工资,这些庄园依据不同于农民法的法律行事。领地大部分被分开出租;剩下的部分——主要用作花园、公园、果园,以及葡萄园——不再有单独的法律地位。换句话说,这时只有一部统一的“资产阶级的”土地法,不再有封建采邑的土地法。
纯粹从物质方面来看,这些变革一般来说没有改善农民的命运;各地的租赁金或应该承担的义务超过了原来的终身租用金。但农民在耕种方式方面有完全自由。因此,各种土地所有者和农业工人被迫进入一种由城镇控制的经济。同样地,贵族越来越多地从农村特权阶层转变为城市特权阶层,将其大部分财富投资于动产而不是不动产中,分享由贸易中所赚得的利润。城镇自身的一些因素也促进了这一都市化过程。当时,富有的城镇居民购置田产,种植果树或喂养家禽,以满足自身的部分需要。但是,他们也将其用作避暑住所和农村休养地。在评价城镇与农村的这种相互结合和消除法律观念上原有的差别时,人们必须看到这些“别墅”所起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意大利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托斯卡纳——这一过程到13世纪就完成了。16世纪在几乎整个欧洲都产生了这样的新发展,而对意大利却没有重要意义。虽然在这几个世纪中甚至直至现在,大宗地产确实一直掌握在大贵族家族和教会手中,但是没有大规模的农业,只有小农场经营。教会也发觉必须将其巨大的财产中较大部分予以出租或出售,因为罗马教廷进行的十字军东征需要的大量捐款已造成无法承受的债务重负。因此,世俗人士或宗教界人士的手中都没有足够强的经济实力来支持自给自足的理想而不参与到总体经济中。
西班牙的发展截然不同。这不仅是由于该半岛上几个地区的气候差别很大,而且还由于政治时运的不同。尽管该国的大部分地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处于摩尔人的统治之下,但加泰罗尼亚归卡洛林王朝管辖并建立起严格的封建制度,成为从事与摩尔人作斗争的军人阶级的基础。西北部的其他地区的发展情况很相似,不过,在巴斯克地区很快就开始显现出特点。这个地区受贸易和运输业的影响,即城镇的影响,反对这些地区从族长统治而不是从解放奴隶发展而来的封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巴斯克地区的农业经过自动调节适应了邻近城镇的市场经济,明显出现非常类似于意大利的那种发展。在那些逐渐从摩尔人手中收复的地区,发展情况也不尽相同。在阿拉贡地区,上层贵族取代了摩尔人领主的位置,他们与城镇结成联盟,对王室权力进行强有力的限制,以致农民一直处于极端的从属地位,直到18世纪才获自由。卡斯蒂利亚和莱昂的中心地区保留着由凯尔特—伊比利亚人建立的定居点——由一圈不设防村庄围起来的设防城镇。在继续收复失地的过程中,这些城镇成为贵族领主的宅邸所在地,他们控制着周围的平原,这是在意大利也可以见到的特征。南方还不懂得这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定居方式——这里要么由地方贵族要么由军人集团统治,养羊业在农业中占主要地位。地中海沿岸地区受占有土地的大贵族控制,他们拥有必需的灌溉系统。另一方面,小庄园是塞维利亚内地的特征。在15世纪和16世纪,塞维利亚的商人大量买下这些小庄园,企图以此攀升为贵族。
上层贵族和下层贵族都没有经济上的进取心。他们把庄园的管理工作交给管家。大部分贵族的生活条件都相当低下。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将土地交给承租人,这些承租人有时又分为第一承租人和第二承租人。正如间或在安达卢西亚见到的情况一样,他们从居住中心直接将土地包租出去。从中世纪的全盛时期起,农民一直享有人身自由。而对土地要么拥有继承使用权要么拥有租用权。此外,还有一些临时工。农民的负担普遍很重,尤其是在那些可以提高租税的地方;但在巴伦西亚和穆尔西亚,这一点行不通,那里的农民一直承担固定不变的租税。
总的来说,只有在西班牙的大港口和大的贸易城镇能发挥作用的那些地区才呈现出与欧洲的发展总趋势相一致的特别景象。
二 安特卫普的重要作用
安特卫普的“黄金时代”被公认为是欧洲文艺复兴史上最著名的篇章之一。正如英国外交家桑普森指出,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安特卫普是“世界的一朵鲜花”。当时的这些人,包括亲王、外交官、艺术家、诗人、旅游者和商人,已在历史记录上留下了他们对这座商业都城之王的惊讶赞美之词。到16世纪中叶,赞美之声的音量加大,调子升高,佛罗伦萨的圭恰迪尼在1565年的描述使这一赞美的高潮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是由外国人所写的有关该城的最华丽的墓志铭之一,因为当圭恰迪尼撰文赞美之时,安特卫普已度过了它的鼎盛时期。如果同时代人把该城看作是无与伦比的,那么,这位历史学家赞同他们的看法则是分量更重的评述。因为他与他们不一样,能对照继该城之后的名都大邑所达到的水平来估量出该城所达到的高度,而且还得出结论:“从来没有一个市场曾将世界上所有重要的商业国的贸易集中到这种程度。”可以对安特卫普的金融市场作出类似的尽管不太全面的结论:该城同时所起的两种作用肯定是一项独一无二的成就。借用安温对安特卫普与维多利亚时代的英格兰进行的类比,安特卫普不仅仅是16世纪的伦敦,它还是曼彻斯特。如果加上博尔顿或奥德姆我们也几乎没错,因为安特卫普以工业活动感到自豪,其重要性被该城早期的历史学家所忽略,因此,这一点遗留给近代的著述家来论证。
在有关这段繁荣时期的种种直接起因之中,与1499年选择安特卫普作为葡萄牙的香料贸易中心相比,没有哪一个事件显得更加突出或有更充足的理由标志这一时期的开始。从大约1460年起,葡萄牙人就在布鲁日开始销售他们航海事业的产品。但是,直到葡萄牙王室代理商在安特卫普立足之后,香料贸易才突显重要。在1488—1493年的佛兰芒叛乱期间,这位王室代理商就临时转移到那儿,但这次旅居是应马克西米连皇帝的邀请,而在1499年重返那里却是出于他自己的主动行动,而且,这次他是来居留的。在瓦斯科·达·伽马成功地深入到东印度香料产地的同时,他的决定确保了未来半个世纪中安特卫普将是葡萄牙香料进入欧洲的主要渠道,因为葡萄牙的殖民地贸易受王室垄断,出售贸易品是王室代理商的主要职责。从里斯本发送来的第一批胡椒和其他商品于1501年到达安特卫普。两年后,王室代理商与安特卫普的一位商人签订了第一份合同,结果,在1504年8月,1000吨香料沿斯海尔德河逆流而上运抵该城。
代理商将出售的1504年运来货物所得利润的一部分用于购买葡萄牙当时所急需的粮食。但是,通常他想要换取的是金属(特别是铜)、金属制品、布和银。这些东西可以运到非洲和远东去换来更多的香料。一直在那里做生意的其他两个“民族”商业集团将数量越来越多的这些东西运到安特卫普:南方即高地德国人运来金属,英格兰人运来布匹(还有一些铅和锡)。正因为如此,在50年中,葡萄牙代理商一直驻扎在那儿。1549年葡萄牙王室代理商的撤离立即产生后果,这是情况变得对安特卫普不利的象征。但是香料是一块磁铁,除了金属和布匹之外,它还吸引着其他东西。其他商品运输路程短,沿线很安全。而运来与它们作交换的香料则不同,从遥远而无安全保障的地区经海路长途运来,结果,供应量大起大落。因此,从一开始就无法阻止香料交易成为一种赌博。然而商人并不想阻止这种赌博;相反,他们却急于要利用这种交易中的投机性。风险很大,但回报也很大。用铜和水银交换香料的德国南方人同样也出了一些那个时代最大的金融家,这绝不是偶然的。
同样也绝不是偶然的因素使葡萄牙人、英格兰人或德国南方人来到安特卫普,无论好歹,随同他们一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商业与金融强国的信心;他们的到来是前一个时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从11世纪到17世纪,尼德兰是包括由莱茵河、马斯河与斯海尔德河冲积而成的巨大三角洲在内的低洼地区,当时是欧洲贸易的集散地之一;这一点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毫不新鲜,其原因是不言而喻的,无须详述。但是,正如这个地区总的来说构成一个经济重心一样,在任何特定时间它在自身范围内也有一个最大商业强度:在这一地区众多的城镇中,有一个拥有大都市的地位和权力。从12世纪到15世纪,那个城镇是佛兰德的布鲁日。然后,在15世纪期间,布鲁日被安特卫普超过。在五十多年中,安特卫普在其最兴盛时期拥有比布鲁日更大的霸权。在经济变化与政治动乱的双重夹击之下,安特卫普接着也衰落了。而这一次,领导权又转移到三角洲北缘的阿姆斯特丹,它对此早已翘首以待。阿姆斯特丹的绝对霸权是安特卫普从来就没有过的,所以持续的时间相当长,直到这一整个地区暂时丧失了长期拥有的龙头地位时才结束。
因此,安特卫普的兴起恰好同时是布鲁日的衰落。安特卫普发起第一次挑战正是在14世纪早期:例如,1338年该城成为与英格兰进行贸易的中心,第一次预示它有极好的前景。但是,1357年,安特卫普成为佛兰德的属地,在半个世纪中,它的经济利益为该国的利益作出牺牲。只是随着勃艮第家族的到来这种约束才得以消除,而有利于安特卫普的实质因素又再一次充分发挥作用。皮雷纳在其《比利时史》[4]中描述了16世纪的安特卫普,其中著名的一段的主题就是关于起作用的那些实质因素:通向海路的水道逐渐变深,港口设施的改进,英格兰的布匹贸易的增加和高地德国人的到来,而最重要的是成为城镇解决商业问题的方法的特点的经济自由主义。对于皮雷纳来说,这些是安特卫普领先于其近邻的主要原因。简短地回顾一下这些要点将便于简略地谈一谈自他那个时代以来所做的一些研究工作的结果。
进出方便是大海港头等重要的必要条件。由于安特卫普进出大海的水道最终得到自然改善时正是它取得优势的时候,所以,在对该城起着有利作用的种种变化中,高度评价这一点是必然的。斯海尔德河西段水路的改善肯定促使了海船沿河航行而不是在河口处,在“瓦尔赫伦之路”上停泊,在那里将船货转运。在16世纪20年代,由直达运输而付停泊费的船只数目每年介于6艘至36艘;在16世纪30年代,相应的数字为88艘至319艘,而此后,船只数目稳定在200艘至300艘。这些年代是安特卫普的繁荣鼎盛时期,因而也是斯海尔德河西段海运最兴旺的时期。但是中转运输体制直至16世纪中期都还远远没有被取代,其原因不难理解。这不仅仅是因为通行“巨轮”的河道仍然有些危险,而且由于安特卫普的港口设施很有限,使得沿河逆流而上的船只在到达时可能受到严重耽误。从海上进入的便利条件已经产生而不是解决了问题。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它的好处很多,但并不是有时声称的那样重要。很清楚,这些好处只不过是对该城在与东南部广大内地的交往中已享有的好处的增补而已。向南辐射的水路网是从早期起使安特卫普成为水陆交通枢纽的两个自然特征之一;另一个自然特征是该城位于从莱茵河向西通往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的一条陆路的终点。从科隆到布鲁日的中世纪大道穿过根特和梅奇林,但在跨越马斯河之后从主干道分出一条支路,向西北延伸,跨过坎彭河通往斯海尔德河河口。这是德国南方人去安特卫普的路线,正如斯海尔德河西段是英格兰人去那里的路线一样。走这条路线费用较低,穿过贫穷的农村地区,在那里能得到便宜的供应品,重要的是免收通行费和不征收其他税费。在坎彭的乡村地区,至今还可以见到像“科隆大篷车”之类的客栈名称,这些名称使人们保持了对这条已消失的交通干线的记忆。
在葡萄牙人到来之前,德国南方人是到安特卫普来做生意的两个主要“民族”之一,这是人们对这两个商业集团的称呼。在该城历史的这一页上,“汉萨同盟”这一名称曾一度占据了重要位置。但是现在很清楚,曾经认为汉萨同盟具有的重要性更多的是由于该同盟的高度组织性因而在那个时期的文献上的突出地位而不是经济上的真实情况。对比之下,除了少数几个主要商行,德国南方人未受到人们的重视,主要是因为他们作为一个松散的团体在档案中几乎没留下痕迹。他们以纽伦堡、奥斯格堡和法兰克福为基地,与像柏林、布雷斯劳和莱比锡这样的一些地方相联系,经营中欧矿山产的金属和南德高地的农村工业织造的棉麻混纺粗布,地中海沿岸的所有国家对这两种商品都有旺盛的需求。他们的大商行,如富格尔、霍赫斯泰特尔、韦尔瑟和图克尔开始时全都是既做金属生意又做布匹生意,但是他们在崛起过程中往往放弃布匹生意而专做金属生意,尤其是铜和银。在安特卫普的地中海“民族”中,意大利人位居前列。他们之所以有重要地位,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经营的是贵重商品,包括细布和从来未被葡萄牙的廉价商品排挤出该市场的黎凡特高级香料,而且因为他们的商业和金融专业知识:安特卫普的第一代银行家全是意大利人,他们是直到那时聚集在布鲁日的商行的继承人。后来他们中出了许多商界领袖和官员,以及在卢多维科·圭恰迪尼著作中提到的该城最伟大的国际法学者。
但是,毫无疑问,当时在安特卫普的“各民族”中占第一位的是英格兰人,选择安特卫普作为英格兰布匹的“贸易城镇”是仅次于把它建成香料交易中心而吸引全欧洲的商人到那里去的第二个原因。尽管遭到许多令人灰心的挫折,英格兰布匹业在15世纪经过努力奋争终于在尼德兰获得一个货物集散地。它所显示的毅力,以及由此而得到的丰厚回报是出于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因为正是他们在欧洲沿海别的地区未能站住脚才驱使这么多的英格兰商人到尼德兰来碰碰运气。英格兰对安特卫普的布匹贸易的增长,就像开始控制这一贸易的冒险商公司的兴起一样,总的来说是英格兰海外贸易的收缩而不是扩大。对于这一看法还有很多话要说。可以假定,当谈判准入条件时,当时的形势就会使英格兰人无能为力。如果尼德兰当时已形成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很可能就是这种情况。但是由勃艮第公爵将这些地区进行联合是人为的联合,在勇敢者查理死后,中央政权瓦解了,过了半个世纪之后才又着手重建国家。因此,当充分深入到回顾中的那个时期——而且在整个这段时期中的某些方面时,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地区以及这些地区中强大的城市社团继续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完全是中世纪产物的排他主义。从英格兰人的观点来看,这是可取之处,因为它使他们的弱点转变为长处。冒险商公司在尼德兰开始享有特权地位的秘密之一就是有意避免承诺单独利用三个相关城镇的其中一个。这三个相关城镇是安特卫普、米德尔堡和贝亨奥普佐姆,都是可供他们利用的。为了捍卫这一策略原则,他们不但必须抵制这些城镇本身的诱惑,而且还须抵制勃艮第公爵们施加的压力。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宁愿看到由一个强制性的贸易中心来安排布匹贸易。例如,在1497年,当美男子菲利普请求亨利七世同意在安特卫普和贝亨奥普佐姆建立这样一个贸易中心时,冒险商公司坚决抵制并坚持选择自由,这使他们能“迫使这些城镇由于担心他们撤走而改正错误”。单是威胁要撤走还不够,英格兰人还时时转移到互相竞争的城镇去办一段时期的商品交易会。
但是,只有安特卫普才会成为英格兰最佳的贸易中心,只有在那儿他们才会遇到几乎所有其他做生意的“各民族”。这是不是由于这些商人发现在那儿受到更好更多的文明待遇、较少的限制和较大的宽容——换句话说,是不是由于安特卫普比邻近地区更自由、更“现代”?四个要素支配着安特卫普的国际贸易:本身的交易方法;允许“各民族”商人进入的条件;在该城的两个交易会期间得到公认的特别管理制度以及尼德兰政府奉行的政策。其中,第一个最不重要。一般说来,交易方法是全欧洲共有的,就像很快就传到安特卫普的复式记账簿一样,预付款的方式也通常是最先在南方采用,然后由创始者带到北方。但是,在15世纪,商品的买卖,送货和付款是根据各贸易城镇大致相同的规则进行的。确实,在1500年后,安特卫普的商品贸易量和复杂程度都在增加,与此同时商业交易方法也有了提高。只要这些方法有助于使该城能成为一个更自由更现代的商业中心,荣誉就应更多地属于设想出并完善了这些交易方法的商人而较少属于该城。
“各民族”到安特卫普来的准入条件更为重要,因为如果我们期待能在什么地方找到城市开明公正的特别证据,那就只有在此地了。而且由于在各国的所有商人中,只有英格兰人获得最好的条件,他们是最有可能证明这个论点的例子。不可否认,在1446年(那年第一个“法规”明确规定了英格兰商人的地位)以后的半个世纪由安特卫普授予他们的特权当中,有几个是“自由的”和“现代的”特权,从而代替了旧的外国人旅居管理条例(gastenrecht),安特卫普的英格兰人在这方面开始享有几乎完全的自由,而且他们在同其他外国人做生意时如果需要雇用当地的经纪人,这些中间人的合法与不合法活动的范围越来越有限。但是,所有证据都表明,不仅仅是安特卫普在这样逐步放宽苛严的外国人管理条例,甚至通常被看作是非常落后的布鲁日也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而且,由于这些特权决非这些城市自动给予的,所以看来肯定是在受到要撤走的威胁的情况下强行取得的,我们已听说冒险商公司曾夸耀过这一点。这些城市本身对于挑拨它们相互反对的手段不抱任何幻想,有时这些城市还能同心协力进行自卫,就像安特卫普和贝亨奥普佐姆在1488年所做的那样;是年它们联合“反对英格兰王国的商人,因为他们所做的有损它们利益的不公正的事超过任何其他国家的商人”。
当谈到布拉班特商品交易会时,我们了解的事实更加确凿。该交易会是三角洲地区历史上非常有名的“四个集市”。当约翰二世公爵于14世纪初建立,或许只是使其规范化时,每次集市交易期只有两周,但是这些集市的交易期很快就延长到6周(从理论上来说,其中前两周是去交易会路途的时间,最后两周是离开交易会的时间),因此,在15世纪,这4个交易会(其中有两周重叠)至少要花22周,将近半年的时间。它们间隔的时间不是均衡的,而是分为两组。贝亨奥普佐姆的复活节交易会(The Paasmarkt)于复活节前的星期四开市,紧接着是安特卫普的五旬节交易会(The Pinxten或Sinxtenmarkt)。与此相类似,8月底开市的安特卫普交易会(Bamismarkt)即圣巴沃(St Bavo)交易会之后,几乎紧接着就是于10月份最后两周开始的贝亨交易会(Koudmarkt)即冬季交易会。两座城市相隔很近(相距只有30英里)使得商人们很容易在春秋轮回经商过程中光顾两地,这就有助于说明在两届贝亨商品交易会已丧失其商业意义(像它们在1540年以前所起的重大作用那样)之后,它们仍然能实现更小但更有用的目标:提供财务年度中的两个结算期。关于这些商品交易会在15世纪中对布拉班特的这两个城市的价值几乎没有疑问。诚然,它们相互之间的管理制度或与其他城镇的管理制度之间并没有多大差别:除了刑事原因之外,人员和商品免办法律手续,并受特别保护以防暴力、抢劫和类似的违法行为——这些是最基本的特征。但是,这些城市为保护自己的交易会举办权而表现出的妒忌行为和想要延长交易期的急切心情足以证明它们受重视的程度。
然而,进入到16世纪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尽管这两个城市的商品交易会表面上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它们的实际意义开始有了区别。贝亨奥普佐姆继续作为商品交易会举办城市,它的外贸集中在几个星期的两次商品交易会之内,此外就几乎没有外贸。而且,它的商品交易会本身很快就完全衰落了,来参加交易会的客商人数从16世纪20年代的大约400人逐渐下降到16世纪40年代初期的100人或更少。只是由于英格兰的布商决定把贝亨商品交易会用作安特卫普交易会的陪衬,它才能够继续存在,这一点几乎没有太多可说的。相反,在安特卫普,不仅商品交易会本身繁荣兴旺,而且越来越兴旺以至成为多少有些连续不断的商业年度的高峰。英格兰人的影响也很重要,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因为冒险商公司的控制有利于周期性贸易而不是连续性贸易,运送布匹的船队定于商品交易会(尤其是五旬节交易会)期间按时到达。因此,一方面,尽管看来安特卫普的贸易正在冲破中世纪商品交易会的限制,另一方面,一直确凿无疑的是,即使在达到最大贸易量的时候,这些商品交易会仍然是商业年度的主体,以及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成了金融业的基础。
尼德兰的勃艮第统治者对斯海尔德河两岸的新兴大城市的态度依然如故。这些地区的中世纪体制、勃艮第和哈布斯堡王室的重大使命所要压制和取代的众多棘手的特权和风俗习惯,长期以来妨碍了他们的行动自由和阻碍了推行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连贯一致的政策。因此,只有在像通行费和货币体系的管理或商业条约的谈判这样一些中央政府能较为得心应手地加以控制的经济政策领域中,我们才能找到至少在初期偏袒安特卫普的痕迹。正是佛兰德给了勃艮第王室在尼德兰的第一个立足点,这种情况继续反映在它的法令中。直到在勇敢者查理的统治时期和更加明显的是在马克西米连统治时期,佛兰芒的工业和贸易持续衰退,以及随之而产生的政治上的剧烈动荡,才中断了原来的那种关系。佛兰德所失去的正是布拉班特尤其是安特卫普所得到的。在马克西米连与佛兰芒诸城市进行的。十年斗争中,正是安特卫普对他的支持才缔结了该城与该王朝之间的联盟关系。这种关系一直维持到菲利普二世于70年以后到来之前都未受削弱。该联盟关系以马克西米连1488年颁布的特种权利法令开始,该法令要求住在布鲁日的“各民族”转移到安特卫普。其中也使葡萄牙王室代理商第一次来到该城。
因此,如果安特卫普把15世纪末结束的成长期间的某些东西归结于政治上的好运,那么,在16世纪的半个世纪的成熟期和鼎盛期它继续享受着那些年留下的遗产。在哈布斯堡统治者的直接控制下,在他们开始逐步带来的不论好歹的状况中,安特卫普能够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即使在本国也很了不起的政治、宗教和财政自治而感到自豪。但是它做到这一点是依靠两个条件。第一是它“在亲王需要时给予支持”的能力和意愿,第二是它以提供财力的方式来赞同亲王奉行的政策。该世纪的头50年几乎完全与查理五世的统治期相吻合,这段时期中这些条件基本上得到履行。地方行政官始终乐于花费金钱以便保住旧的或获得新的征收通行费或承包税收的特权,而官场外最富有的人经办帝国外交政策日益需要贷款。除了偶尔抱怨一下之外,该城也同样接受了它要么赞成要么能使之变得对它自身利益无害的政策。这在宗教上更是如此。在一个越来越不宽容的时代,地方行政官使用该城的特权来保护其商业社团。他们对小人物不感兴趣,安特卫普的殉教者中大多数是这些人,其中许多人被通称为“再洗礼派教徒”。但是,商业界的任何重要人物,无论是从葡萄牙蜂拥到安特卫普的“新基督徒”还是天主教“各民族”云游教徒都会受到自治市法律和习惯法的多方面的保护。正是这种态度和政府的政策之间日益增大的裂缝比任何别的东西都更使他们之间疏远了,尤其是在1555年以后。如果不是政府在财政上这么依赖该城及其金融市场,它可能早就打击这个享有特权的障碍物了。实际上,格兰维尔可能劝告菲利普二世鼓励根特的贸易以作为对安特卫普的一种平衡力。自从根特在1540年被制服以来,它就没有添过麻烦,而且它比斯海尔德河岸边的“过分强大的臣民”更容易管理。这是与1488年的打算相距甚远的一种想法。
直到一代人以前,有关安特卫普达到或接近顶峰时的交易量的仅有的数字是圭恰迪尼在1560年左右写的著作中提供的那些数字。当时下降趋势或许已经开始,圭恰迪尼在著作中给出了每年输入到该城的一系列金额巨大的各类商品。在将近1600万金克朗的总值中,英格兰布匹占了500万,或者说将近三分之一;其次是意大利商品,特别是细布,达到300万;波罗的海小麦将近175万,德国葡萄酒150万,法国葡萄酒和葡萄牙香料各占100万。西班牙葡萄酒和羊毛、德国布匹、法国菘蓝染料、英国羊毛和法国盐,金额渐次减少,构成总值的一部分。幸亏有比利时历史学家们的著作,现在才可能将这些传统的数字与安特卫普某些年份的出口总额相比较。安特卫普的这些出口总额是通过将尼德兰政府为帮助支付法兰西战争的费用而对该国的出口贸易征收的税收收益相乘而获得的。在这些税收中,主要的税收是1543—1545年对所有出口商品征收的百分之一的出口税和1552—1554年对出口到南欧的商品征收的百分之二的出口税。这样所得的总额包括从1543年2月到1544年2月的12个月中从安特卫普由陆路和水路出口的全部大约100万佛兰芒镑[5]的贸易额和其后12个月超过120万佛兰芒镑的贸易额,而1551年11月至1552年1月的0.5%的税收收益代表的是225万佛兰芒镑的年总额。由于政府在财政意义上对进口贸易的兴趣不如对出口贸易的兴趣大,所以我们对进口情况知之甚少,但有一个相当于1551—1552年出口额的大约160万佛兰芒镑的进口额。
虽然这些数字的误差可能很大,但这些及类似的数字证实了从非统计数据中所能作出的推论,安特卫普的过境贸易额在该城的“黄金时代”的不同时期差别很大。1939年发表的耶斯克鲁德(Iersekeroord)的通行费,或泽兰的通行费收益的金额提供了这种商业活动模式的清楚明白的迹象。这是对使用斯海尔德河三角洲水道的交通征收的主要的通行费。这些水道包括安特卫普与大海之间的斯海尔德河西段,这条路线可能占了该城贸易量的一半。由于通行费通常是承包的,所以这些金额大多数是承包人每年所付的租金,但是,间或有记录下的实际收益。总的来说,这些数字说明这样一个结论,1500年与1560年之间的“黄金时代”是由三个非常明确的时期组成:该世纪头20年快速扩张的初始期;接着,经过10年的衰退之后是大约12—15年的稳定期,这时大致达到顶点;然后,从16世纪40年代末起,经历了12年的剧烈波动期,在这段时期中,新的高纪录与经济大萧条的低谷迅速交替。
16世纪40年代和16世纪50年代的贸易总额可以成为某些有启发性的比较的基础。当用来衡量安特卫普与尼德兰其他港口对比的贸易额时,它们表明该城处理着70%到80%的该国对外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证明了皮雷纳的这种说法:整个地区都成了这个大都市的郊区。另一方面,相当于大约90万英镑的1543—1545年的出口总额是伦敦对应的出口总额的将近3倍,比所有英格兰港口的出口额总和还多50%。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安特卫普看来已有贸易“顺差”。由于外国人在安特卫普筹集了大笔贷款,所以我们本来可以预计到由这些贷款服务所体现的入超。情况似乎相反,这是对该城在把进口原料和半成品转变为价值更大的制成品来努力发展工业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奖励。
普遍认为,16世纪安特卫普的贸易性质主要是“转口贸易”,该城只不过是尼德兰别处生产的商品的一大转口港,通过它转运到或远或近的目的地。事实上,安特卫普所起的作用远远不只是在别处启动的一股贸易流的渠道。因为不仅该城本身是许多商品重要的最终市场,而且它与周围地区共有的工业活动是其商业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用一个简明的现代术语来说,由此产生或加快的“专门贸易”就进口方面而言有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就出口方面而言有在该城或周围地区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安特卫普是欧洲北部人口最稠密地区的最大城市。16世纪中期对尼德兰人口的估计数字是300万,这很可能有些夸大——现代的学术权威可能会把这个数字减少到200万以下——但是人口密度在佛兰德和布拉班特肯定是最大的,后者有50多万人。安特卫普自身的居民人口从起初的不到5万人增加到该世纪中叶的大约10万人,就大小而言,当时该城紧接在欧洲的6个最大城市之后;还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客商、托运人和旅游者。这个人口集中的都市的粮食供应需要连续不断的贸易流量。当地的农产品和渔产品连同大量作燃料用的泥炭每周源源不断运到,为该城送来了食物和温暖;而该城拥有的三个粮食、鱼类和燕麦交易中心意味着它也处理许多为整个布拉班特地区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许多进口商品在安特卫普进入工业活动范围经过加工处理:那里的鱼加工、制糖和肥皂制造早已闻名。
最重要的专门进口贸易项目是与纺织品有关的项目。在16世纪前,安特卫普几乎没有纺纱和织布业,但是布的精加工已发展成为一个较重要的行业:1564年,单是服装同业公会就有1600名工匠和学徒。在安特卫普进行上浆处理的大批布匹来自英格兰,因为买英格兰布的商人通常在该城将布进行精加工然后才运到目的地。1565年,安特卫普的地方行政官估计,每年进口的英格兰布匹价值达70万佛兰芒镑以上,其中价值40多万的布匹用于再出口。由于精加工的成本平均为批发价的三分之一,因此,该城从这个贸易项目所得的收入可能达到10万佛兰芒镑。除了布匹本身之外,精加工工业还需要各种其他的进口商品。首先是明矾,它是用于固色的必不可少的媒染剂(也用于炼铜)。在教皇国的托尔法发现明矾矿之后,勇敢者查理禁止从任何其他地方进口明矾,而在1491年,美男子菲利普和马克西米连通过使安特卫普成为明矾交易中心来加强垄断。这项贸易本身掌握在承包商(通常是意大利人)手中,但是该城负责收取每拉斯特[6]25先令的关税:随着贸易额的增长,所涉及的税收金额变得非常之大,直到1555年,才以支付24万佛兰芒镑将其赎回。其次的进口品是用明矾来加以固色的染料。安特卫普的染料业有3种常用色:黑、蓝和棕黄色。直到该世纪中叶以后,安特卫普人才找到一种菘蓝的代用品来作蓝色染料来源,而这种菘蓝(法国菘蓝)是从法国南部、西班牙和葡萄牙进口的主要商品,其中一些又再出口到邻近的一些国家。世界的开发带来了作染料用的新材料。1550年以后不久,在安特卫普人们就知道靛青,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才用于染色工业。虽然红木(巴西的名字来源于红木)属于葡萄牙最早的贸易项目之列,但只是慢慢代替传统的西洋茜草。胭脂红从1550年左右进入该地。
在安特卫普及其附近地区发展起来的其他新工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们越来越多地耗用金属。军火工业在法兰西战争的刺激下增长并繁荣起来;而在安特卫普出售的部分武器装备以成品形式从德国或马斯河流域运来,有些则是在安特卫普或附近的梅奇林用进口金属制造的。1549年9月举行菲利普亲王的入城式时,大约1000门炮排列在他入城的城门外,此事给人的印象是大炮非常多。另一个欣欣向荣的行业是铸钟业,平原上无数高耸的教堂尖塔对铸钟保持着旺盛的需求。
显然,在安特卫普的进口总量中,不少商品不仅仅是通过而是运进该城,要么是在那里消费要么经过当地工匠的手加工制作之后再运走。对应的出口贸易除了已提到过的那些主要项目之外还包括一大批其他东西。这些东西促进了物质享受水平的提高和文化进步,这些是那个时代的特征:各种各样的家具、地面和墙面上的覆盖物、花毯、绘画和小雕像、珠宝首饰、玻璃器皿、书籍、纸张和地图,以及尼德兰以此而闻名的乐器。在尼德兰别处生产然后运到安特卫普来销售的众多商品延长并丰富了这张商品目录单,如由佛兰德的农村织布业或北部省份产布的城镇所生产的“新布匹”,其中大量的由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从安特卫普运走。
有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安特卫普的贸易几乎完全被外国人控制,本地人在贸易中所起的仅是一种次要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作用。这是圭恰迪尼的观点,像他的大多数权威看法一样,这一观点长期以来毫无疑问地被接受。就主要的海外贸易项目来说,这确实是非常正确的:从一开始,将货物运到安特卫普来并相互买走货物的是英格兰人、德国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而不是去寻找这些东西的安特卫普人。在这方面,16世纪的安特卫普所占据的位置与很快由阿姆斯特丹占据的位置迥然不同。阿姆斯特丹的海外贸易大部分是由荷兰人自己开创的。那种认为,要么安特卫普人从一开始就温顺地默许这种事态的发展,要么是这种事态使他们除了“站着等待”以外毫无作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至少在该城占优势的初期,安特卫普商人的船队不完全是微不足道的。在欧洲水域,我们听说过安特卫普人积极与邻近的国家做生意甚至深入到波罗的海,偶尔还竭力仿效远洋航行到欧洲以外的地方。在1510—1520年,敢于进取的德克·范·佩施恩为朝圣者和商人组织了去意大利和黎凡特的豪华旅行。1521年,3艘安特卫普的船只航行到远东,只有一艘船从那里返回。但是,部分由于该城贸易增长,其自身的作用变得更消极。在很大程度上,这是早期取得的成就引起敌视行动的结果。在波罗的海,安特卫普人与汉萨同盟发生冲突;在英格兰,他们同越来越多的排斥行为作斗争。最主要的是,他们为打破香料垄断的尝试激怒了葡萄牙人,如果坚持下去,就可能损害这一繁荣的贸易。当然,在所有这一切中毫无例外,各地的商人都要面临心怀妒忌的竞争者以及自然灾害。如果安特卫普人显示出的毅力,比如说,不如荷兰人的话,那是因为他们已经得到的这么多好处会在贸易战中丧失,要是接受分配给他们的角色,得到的要多得多。他们要做的事还很多。贸易引出了一整套的“商业服务”。尽管其中有一些,特别是金融服务,逐渐被外国控制,但其他一些仍然保留着较多的民族特征。因此,为商业文件作公证的业务繁忙的公证人通常是本地人,就像那些人数更多但社会地位较低的中间人、经纪人一样。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人中各个不同国家的人都有了。发展非常迅速然而大部分仍控制在当地人手中的一个行业是佣金代理行。其中一个叫范·德·莫伦兄弟公司的代理行创下一个独一无二的交易纪录,1538—1544年间,它受理了一千多份委托书。
简单地把安特卫普贸易界划分为外国人和本地人的做法忽视了那些已在该城定居并适应了该城生活的外国人中间群体。在这些外国人聚居区中,最大的是西班牙人聚居区。政治上的联系使西班牙人与其他外国人的立场不同,非商业人员(主要是官员和军人)使他们的人数逐渐增加。在16世纪40年代,大约有50个西班牙商人常住该城,到1560年,总人数上升到100,或许还有同等人数的公务员和代理人。葡萄牙人的人数看来大约为一半。同时,到该世纪中叶,英格兰人聚居区很可能达到50或60人(或家),而意大利“各民族”(热那亚人、佛罗伦萨人和卢卡人占多数)的总和达到大约同样的数目。法国人的人数很多,但没有具体的数字。德国人的人数也难以确定。总体说来,到1550年左右,可能有400个至500个外国商人常住安特卫普,还有相等数目的外国人家属。
并非所有的这些外国人都在那里终生定居,他们包括每一个同化阶段的人。在该城住上几年然后又回国的外国商行代理人仍然可以算作外国人。但是,如果一个在那里站住脚的商人与当地人结婚生子,那里就成了他的家,他就向“归化”的方向迈进。但是,很少外国人最终成为公民。在1533年与1582年之间,只有179个地中海沿岸国家出生的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意大利人)被接纳为该城的市民,在这些年份中,只有两年接纳的人数超过10名;在同一时期内,成为公民的英格兰人不超过23名。显然,只有少部分外国出生的居民无论因什么原因决定与该城市共命运。然而正是在“被接纳”的这一小部分安特卫普人中,我们发现有一些商界的主要人物。伊拉斯谟·谢茨继承了铜材生意,通过婚姻关系又进入香料行业,并将两者变成为安特卫普最大的个人财产之一。就像糖业大王希利斯·霍夫特曼一样,他也属于这一小部分人。这些人对决定该城命运与任何纯粹的外国人有同样大的影响。
安特卫普很少有现金批发买卖。现金购买者很难遇到,而且往往索要达30%的折扣。在使用的各种形式的信用付款中,最常用的一种是将所涉及的金额分为若干部分,并确定各部分金额不同的付款日期:通常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可在即将到来的那次商品交易会上支付,其余部分在继后的两次商品交易会上支付。长久以来为欧洲所有贸易国确认,在安特卫普几乎人所共知的一个有助于作这种付款安排的条件是各次商品交易会的间隔时间很合适。到16世纪,原本属于商品交易会期间内的“结算期”开始紧接在交易会后:通常定为10天,但可以延长,稍作调整后这4个“结算期”就可成为按季付款的基础。根据1521年的法令,这4个结算期的时间定在2月、5月、8月和11月的月初。头两个月份是贝亨奥普佐姆商品交易会的结算期,后两个月份是安特卫普商品交易会的结算期。
安特卫普的贸易正是建立在赊购和票据付款这个双重基础之上。对当代的商人来说,要是没有这些便利条件,他们习惯了的那种大规模贸易就不可能办到,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理查德·格雷欣爵士在1538年断言:“商人没有交易同海上的船没有水一样都无法继续存在。”提供必要的信贷是16世纪的银行家的主要职责。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在中世纪晚期已成为交换业务的特征。虽然这种交易一直持续到16世纪,但是,到那时,特别是在大的贸易中心,购买票据以及其他形式的预付款项的业务越来越为银行家所接替。不加区别地使用“商人”这个词既指商人又指银行家,这表明至此还没有明确的区分。一旦拥有一些资本,商人就弃商从事银行业务的普遍倾向在各地引起关注并令人感到痛惜。克莱门特·阿姆斯特朗对于“通过汇兑占有金钱”的“富有的老商人”的斥责在一代人以后得到圭恰迪尼的响应,他谈到,绅士和商人都利用“他们能弄到手的所有资本来做银钱生意,其大笔可靠的利润是巨大的诱饵”。但是,只要这些由商人转变过来的银行家接管并改善了巨大的商业票据业务,他们就代表了专业化的一个必然阶段,有助于消除旧的做法中的一些弊端。他们使商人不必去找交易对手,并且提供了非常需要的信心要素。有许多票据未能按期付款:付款人老是拒绝承兑这些票据,声称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出票人。一个与一家在各主要中心都有代理行的有名商行打交道的商人不大可能遇到这种困难,结果发现比较容易说服债权人接受支付款项的票据。
16世纪没有正规的票据贴现;它们在当场银货两讫地进行买卖并在到期日变现。每届商品交易会的利息通常为3%,即年息为12%,并付给经纪人0.5%的佣金。因此,如果一位伦敦的银行家以26先令8便士佛兰芒币兑换1英镑的汇率买进一张习惯期限即1个月期的汇票,其中的大约4便士是利息收益和佣金,剩下的“净”兑换率是26先令4便士。如果同时有一位安特卫普的银行家买进一张在伦敦兑付的汇票,他为定于在那里收款的每英镑交付的这个“净”数字是26先令4便士减去应支付利息和佣金的4便士,即26先令。因此,同一汇率在安特卫普的证券交易所和伦敦的伦巴第街金融中心以相差8便士的两个数字来表示,并且安特卫普的汇率总是较低的那个数字。对于较长期的汇票,或在银根“很紧”时,利率就高一些,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差距就按比例增大。这样,买进汇票准备在国外收款的银行家从该笔交易中获得一笔可以事先计算出来的收益。但是,如果他想要将钱再汇回国内,他必须反过来重复这一过程:用那个时代的语言来说,他必须“再兑换”。正是这种“兑换和再兑换”(拉丁语cambium et recambium,意大利语ricorsa)构成了最简单最普遍的兑换投机形式。由于银行家无法预先知道他能再兑换的汇率,这就产生了不确定因素。然而,他可以用各种名为“汇率贴水”的方法为资金投保不利流动险。这些方法可以用来赚取利润也可以用来避免损失。汇率波动和利率变动密切相关,它们为16世纪的金融家提供了两个主要的投机领域之一(另一个是商品价格的变动,特别是像香料这样无稳定供应而可以“囤积”的商品价格的变动)。当时与现在一样,成功的条件是有足够的资金和将其迅速调动以寻求边际利润的能力。有关的主要市场是安特卫普本身,德国南部的一些城市,特别是奥格斯堡这个德国高级筹资的摇篮,里昂、热那亚和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安特卫普—奥格斯堡轴线为德国大商行所垄断,安特卫普—里昂—意大利三角区为意大利人所垄断。
在安特卫普的其他投机性行业中,最安全、利润最丰厚的一个行业是房地产。由于对该城各种住处的需求总是领先于供给,所以,购买土地或房屋等待“涨价”是外国人积极参与的一项有吸引力的事业(然而,创办最大的一项房地产事业的是一位名叫吉伯特·范·朔恩贝克的当地人。他于1548年在旧城以北开发安特卫普新城)。接着有了各种类型的保险。从事长途而危险的航行的商人在其离开期间有保人寿险的险种,可是,由于被大肆滥用而受非难——理由之一是它导致杀人事件的增加——因此在1571年被禁止。海上运输保险的情况也不见得好一些。考虑到它对商业界的重要性,它那杂乱无序的特性令人感到有点惊讶;由于大部分业务都委托给公证人和经纪人,16世纪前半期它在受到最少控制的情况下发展起来,因而弊端百出,欺诈成风。1550年颁布了革除这些弊端的第一个法令,1559年,皮埃蒙特人J.B.费吕菲尼被任命为第一个监管员;10年以后,阿尔瓦发布了有关这个问题的重要法令。由于有这么多类似于赌博的东西成了安特卫普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只能预料那儿名副其实的赌博成风。很快就风行于全欧洲的抽彩给奖起源于安特卫普,但另一种直到1544年才被禁止的很流行的赌博形式——对孩子的性别下赌注,似乎是从西班牙传到那里的。
如果安特卫普在16世纪仍然仅是它15世纪期间就已成为的那副模样:勃艮第人统治下的尼德兰的商业和金融中心,那么它在欧洲的金融业中所起的作用虽然重要但是有限。使这座城市在这方面的作用发生转变的是把尼德兰首先与帝国然后与西班牙联系在一起的王朝纽带。低地国家就这样被卷入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网中,被迫向哈布斯堡政权缴纳税款;战士、作战武器、船舶,所有这些都是帝国利益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中于安特卫普的财力在重要性方面开始超过所有别的部分。由于里昂在法国的政府财政中起着类似的作用,所以,哈布斯堡和瓦卢瓦两个王室之间的长期斗争是这两个金融市场之间一场持久力的较量。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受到激励去取得重要的技术进步。正是1511年的法兰西战争第一次促使尼德兰政府利用安特卫普开展贷款业务,从那时起直至1542年,公众借款尽管仍然是时断时续的,但更为常见了。1542年是金融市场的成长期和成熟期之间的分界线。尼德兰政府在需要时通过谋求贷款来满足特别的需要。其他的借款者也一样,只是由于葡萄牙人的业务与香料贸易联系在一起,它们有自己的特点。没有系统化的尝试,借贷期限也短。埃伦贝格的借款始于1516年,那一年,该政府借了总额为5万佛兰芒镑的当时堪称大笔的贷款,采用交易会会历(the faircalendar)来确定贷款时间。当时所借款项的借期从1届交易会到4届交易会不等,即从3个月到1年,如有必要,还可在同样的基础上延期。查理五世关于确定“结算期”日期的法令未必与他在这些日期的利益无关。
在谈判这些贷款时,有关政府只依靠一小批主要的金融家。富格尔、霍赫斯泰特尔、韦尔塞以及其他一些德国南部家族与查理五世皇帝的主要业务往来始于别处,但是人们发现他们这时在安特卫普做的政府业务数量日益增加。除了他们之外,主要的金融家在开始时有在尼德兰的最后两个佛罗伦萨大家族弗雷斯科巴尔第和瓜尔泰罗蒂,后来有西班牙人德·瓦伊莱和莫希卡以及拉萨鲁斯·图克尔,他们是第一批安特卫普的“金钱大王”。该市场的有限性加上需求无规律,使得利率很高而又不稳定,例如,在1516年这一年中,尼德兰政府筹集的贷款年利率在11%与31%之间,而在1520—1521年这两年中,年利率在15.5%与27.5%之间。16世纪30年代期间,利率逐渐降至12%与15%之间。虽然部分由于政府对金融体制不恰当的干预使得利率在1539年和1542年之间又有上升的趋势,但是到这段时期末,利率下降和波动减少表明金融业务的管理已取得很大的进步。
1542年与1557年之间的15年中,安特卫普的金融业务规模空前巨大。随着新法兰西战争的爆发,尼德兰政府本身大大增加了借款的规模和次数,单是在1543年它就筹借了25万多佛兰芒镑,这一数额比先前任何一年的借款数额大几倍。此外,查理五世这时也开始通过西班牙王室代理人为西班牙大量借款。即使如此,哈布斯堡王朝的总需求起初还是不如查理五世皇帝的盟国英格兰的需求量大。在亨利八世统治的最后4年中,他在安特卫普的借款接近100万英镑,即大约150万佛兰芒镑,以便为他在战争中承担的份额筹措资金。在此期间,第三位王室借款人葡萄牙国王以交付香料作抵押继续大规模筹款,据说1543年他已在那里欠债50万佛兰芒镑。尽管这些总金额巨大,但在这些年中很少有货币真正紧缺的时候,而且短缺情况持续的时间不长,利率也没有上升,一般介于12%与15%之间,这是它们在16世纪30年代期间降至的水平。而且,这时的利率比从前要稳定得多。显然,货币的供给足以满足需求。由于资本积累使安特卫普能够承担这些新的重担,金融市场应该归功于自1499年以来40年中商业上所取得的卓越成就。但是,对于将这种资本调入这些巨大的贷方所使用的方法来说,有关政府应感谢那些他们越来越信赖的金融专家。
16世纪40年代在安特卫普的这些专家中,最伟大的是意大利人加斯帕尔·杜奇。他的一生是同时代大部分金融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他开始时当商品经纪人和佣金代理商,以这两种身份在安特卫普的几个贸易中心作了大笔交易,自然而然地被吸引到金融业中。他主要在安特卫普和里昂之间从事业务活动,很快就成了那个时代最大的外汇投机家。杜奇并不满足于以正常的利率差和汇率差来赚取利润。他利用自己的财力在他的营业线的每一端交替营造货币丰歉的局面,让利率或汇率上涨致使自己能获利而使他的竞争者尤其是佛罗伦萨人破产的水平。他采用的方法的政治含义所引起的怀疑加剧了他的方法在那里的商界中引起的强烈的敌对态度。因为安特卫普和里昂是互相敌对而且常常交战的政府的两个金融堡垒,而杜奇的活动超越了这一界限。然而,哈布斯堡君主政权很感谢这个只为自己无止境的贪婪和野心所动的金融丛林之王,主要原因是在整个16世纪40年代和16世纪50年代初期他维持了安特卫普的财力调动。杜奇为达此目的所使用的主要手段是以尼德兰税务总局的名义发行而用其控制的税收作担保的公债。它们属于“无记名债券”,任何持有这些债券的人都可以将其兑现,因此很容易流通。在这方面,它们等于是商业债务证明书,1536年颁布的一项法令使其广泛用作流通票据得到法律认可。杜奇所控制的是这样一些债券的定期发行,它们既可通过吸引小额资本来直接为政府服务,也可以通过把政府借款与商业借贷更紧密地联系起来而间接为政府服务。在里昂,法国政府发行的“王室债务证”也达到了同样的目的。
受到16世纪60年代前后第一次大灾难的沉重打击的正是安特卫普的高级金融界。1557年,西班牙和法国宣布自己破产,3年后葡萄牙也这样做。对于已经借了巨款给伊比利亚半岛这两个政府的银行家来说,这些打击非常沉重:他们眼见贷款被迫转为利息为5%的年金,这不仅意味着利息的大量减少,而且大量的资金只能分期偿还。但是他们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这些国家的政府破产之后紧接着是尼德兰的公共行政管理机构的破产,其中有税务总局和一些城镇,然后又是一大批私有机构:最近靠金融市场和投资景气而筹措的小额资本现在又把破产的影响扩散到各地。
金融危机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不会迅速或轻易就能恢复的冲击,然而它的前奏和伴随现象是金融界中不那么引人注目但预兆更不吉祥的动乱。就时间而言,或许在重要性方面,第一个预兆就是作为永久机构的葡萄牙王室代理商行于1549年关闭。对采取这一步骤或产生的直接后果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它都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以安特卫普为中心的香料贸易模式在保持半个世纪的相对稳定之后紧接着是20年的混乱和短缺。在此期间,出现了一种不同的贸易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欧洲可以直接从里斯本或从正在复兴的黎凡特贸易路线购进香料,而安特卫普就从操纵这一贸易的首要地位下降到与其他城镇,特别是地中海沿岸港口城镇同等的地位。有可能减弱葡萄牙对安特卫普的依赖的其中一个变化是东印度地区所需的白银可以轻易地从当时由新大陆流入西班牙的主渠道中弄到手,而从前葡萄牙是在安特卫普购买产自德国南部的白银,这样,欧洲白银的供应量就更容易预知。或许另一个变化是同样的那些供应商乐意将其他金属运到除斯海尔德河沿岸以外别的地方。富格尔家族与葡萄牙王室代理商之间签订的为期3年的合同上包括大批铜制品的交货地点就定在里斯本。
对于英格兰布匹贸易来说,这些年也是重负的年代。自该世纪初以来,这一贸易稳定扩大,伦敦出口的布匹从1500年一年大约50000匹上升到16世纪40年代初的两倍于那个数目。从1544年起的货币贬值加快了这一贸易,于1555年达到顶峰,该年伦敦的出口总量超过130000匹。但是,那时市场的暂时饱和,英格兰物价的日益上涨,以及1551年本想降低物价采取的货币贬值,这三者同时造成的后果必然会严重打击这一贸易并使其在十多年中都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人为寻求新市场并想马上达到旧市场的水平所作的努力,以及针对外国(包括安特卫普本身)的竞争采取的措施的尖锐化,导致关系恶化,这在十来年内造成完全停止交易并且第一次将这一“集市交易”移至尼德兰以外。
正是安特卫普的贸易支柱遭到削弱,而不仅仅是对金融上层建筑的损害,才使这个“黄金时代”于1560年左右结束。摧毁这些支柱的大动荡还在后头——在1566年、1576年和1584—1585年,甚至在这些大灾难之后,该城还远未精疲力竭。的确,随着那些曾在黄金岁月大量涌现并获取了丰厚利润的外国人逐渐减少和离去,本地人得以重新显示自己的能力:于是,在1562—1565年间,建立了许多到波罗的海和地中海沿岸做生意的安特卫普公司。但是,在超过这一意义上,安特卫普的作用自此以后注定仅是一种“本国的”作用。欧洲的政治和贸易大潮流曾使这个城市成为经济界的中心,而这种“本国的”作用则是回归到此前的地位。
(曾佑昌 译)
[1] 由于第一卷中没有论述过这一问题,所以我们认为这一章最好概括介绍一下农业结构的变化。
[2] 这里讲述的德国情况还包括瑞士和低地国家的发展情况,它们在这时刚开始脱离旧帝国。
[3] 分封地的做法受到大宪章的这条规定的限制:封地的剩余部分必须大到足以使授予封地的承租人能够履行他对君王的义务。法令Quia emptores以出售地块来代替领地分封,并规定:购买者不是向卖主而是卖主的主人——通常指国王尽该块土地附带的劳役义务并缴纳税款。
[4] [比利时]亨利·皮雷纳:《比利时史》,1923年版,第三章第三节,第271页。
[5] 同本节中别处一样,这里的“佛兰芒镑”这一术语的含意是合240格罗申的币值,不是指合40格罗申的币值,即查理金币,这就是造成疑问的原因。因此这里所给出的总数等于该记述本身所引总数的六分之一,再加德·斯梅特(De Smedt)在De Engelse Natie te Antwerpen一书第2卷第437、441页中已指出的未包括在内的对冒险商公司出口额的一个补充的估计数字。
[6] 拉斯特(last):重量单位,约合4000磅。——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