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格尔的社会哲学:和解方案
- (美)米歇尔·哈德蒙
- 4757字
- 2023-03-24 16:19:05
第一节 观念陌生的问题
第一个困难是,黑格尔方案对我们来说显得很陌生。我们之所以说它看起来令人觉得陌生,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
黑格尔方案之所以看起来令人陌生,首先是因为他的“社会世界”观念对我们来说是很陌生的。[2]当我们谈论社会世界的时候,我们所谈的到底指的是什么呢?[3]我们可以说,它指的是社会或某种类型的社会。更具体一点,我们可以说,它指的是核心制度的框架,以及社会或某种类型的社会的社会生活实践与政治生活实践。因此,社会世界的观念与罗尔斯的“基本结构”观念是紧密相关的,罗尔斯讲的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它包含了由社会中主要的社会与政治制度所形成的体制,或者这些制度彼此连接的方式。[4]
我在运用“社会世界”这一表达的时候,指的并不是社会的亚领域或亚文化——例如,分别由朋克音乐爱好者、艺术家、工人和律师所组成的“世界”,相反,它指的是整体意义上的社会或社会类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的制度与实践必须形成某种具有高度内在关联性的整体;从逻辑上讲,社会世界并不需要形成一个“系统”或“全体”。这一点是值得强调的,因为黑格尔认为现代社会世界形成了一个系统或全体。我赞成“社会世界”的这种用法,据此,我们既有可能提出既定的社会世界是否形成了一个内在关联的整体的问题,又有可能否定某个具体的社会世界(或者就此而言,所有的社会世界)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或全体,而这并没有什么逻辑上不一致的地方。我们必须指出,“社会世界”也指人在主要社会制度中所具有的特定角色。因此,黑格尔认为,现代社会世界包含了家庭成员、市民社会成员(Bürger ,“burgher”)与公民的角色。
“社会世界”的表达与“社会”大致是同义的。那么,为什么偏要讲社会世界呢?这个词一定表达出了与“社会”不相同的东西,特别是,它表达了一个观念,即社会形成了一个“世界”——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制度与实践所构成的世界。黑格尔认为,现代社会世界是一种特定的现代类型的社会,它或多或少是由19世纪早期的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与普鲁士)所实现的。我们将在第六、第七章更详尽地阐述黑格尔的现代社会世界概念,但必须指出的一点是,社会世界的观念可以适用于任何特定的历史时期。例如,我们可以有意义地谈论古代与中世纪的社会世界,而不仅仅是现代社会世界。
我们也有必要指出,按照上面所赞成的方式谈论社会世界观念,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接受黑格尔的如下观念,即在任何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一个主导性的社会与政治制度结构(VG,155-157/129-131)。这也不意味着我们要接受黑格尔的另一个观念,即现代社会世界的主要社会制度包含了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PR,§157);仅就社会世界这一观念来说(或者说,仅就现代社会世界这一观念来说),它并不包含这些承诺。
关于“社会世界”观念,我还有最后一点要讲。这一表达也可以用来指称某一特写人群所生活的特定社会世界。例如,我们可以把我们的社会世界说成是社会世界,我们也可以把黑格尔的社会世界说成是社会世界。但是,这种用法并不意味着要把某个特定的社会与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合并起来。相反,它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方式,我们可以以此进行表达,对于生活在特定社会世界中的人来说,它可以代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世界。可以说,对他们来讲,这就是社会世界,是他们生于斯、葬于斯的社会世界。
和解方案看起来令人陌生的第二个原因是,与社会世界达成和解只是对社会世界采取某种特定的看法,或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与社会世界发生关联——这些观念看起来令人感到陌生。[5]因此,有人可能会说:“我对社会世界并没有什么看法。我只对我的父亲、老板、美国总统有某种看法,但并不是对社会世界有什么看法。”关键的问题是,当一个人说自己与社会世界的关联时,他讲的则是他与自己的社会世界之间的关联,即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世界,我们重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可以否认他对自己的社会世界有什么看法。对此,我们的回应是,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世界并不需要有那种明确直白的看法。人们对社会世界的看法可能是潜在的,并以人们与社会的主要制度和实践发生关联的方式得以表达。“与某种制度发生关联”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与制度打交道时,处于某一特定的心境之中。例如,出于公民义务感履行法律义务,出于义愤履行法律义务,拒绝履行所有法律义务,都表达了与法律系统发生“关联”的不同方式。
一般来说,认为人们对自己的社会世界具有某种看法(或者一系列的看法),似乎是合理的。他们的看法(或许多看法)可能是潜在的、初步的或零碎的。他们甚至并没有明确的社会世界概念。但是,人们大概对社会中的那些主要制度有某种看法,哪怕是漠不关心,也毕竟是一种看法。人们在社会中总是会有一些活动,如结婚、找工作与选举,如果对某人来说,这些活动并没有引发特定的私人问题或政治问题,那么他对社会世界就持有一种看法;如果对另一个人来说,这些活动引发了尖锐的私人问题与政治问题,那么他对社会世界就持有另一种看法。一般而言,一个人与世界的关联存在的问题越多,他就越有可能对社会世界持有某种看法。但是,即使某人与社会世界的基本关联根本就没有什么问题,他也依然对社会世界持有某种看法(或某些看法),这也有可能是真实的。例如,这种人可能未经反思地认为,它的制度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很明显,那些自觉地接受社会世界的基本制度安排的人,如那些认为社会世界非常棒的人会对此社会世界持有某种看法。
人们以明确或自觉的方式思考他们与社会世界的特定领域(如政治秩序)的关联,这也就表明了他们以同样的方式与社会世界本身所发生的关联。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生活在纳粹德国会是什么样子。政治环境会迫使人们对政治秩序采取某种明确的看法。人们可能会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果我是具有这种体制的国家的一个公民,对我将意味着什么?我如何与之发生关联?我应当拒绝参与其中吗?还是顺从?抑或尽我所能地离开这个国家?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免受其害?我如何才能不让自己助纣为虐?对于像纳粹德国的这种体制,我们到底会采取什么看法,这个问题是我们大家都能理解的。
只要我们自觉地掌握了同政治秩序发生关联的观念,我们就能将这种观念扩展到与社会中其他主要制度之间的关联。思考一下那些鄙视家庭制度的妇女会面临的问题。她会称自己的父母为“爸爸”和“妈妈”吗?她会认为父母所扮演的角色是固定不变的吗?当然,她会承认他们承担了这些角色。但是,她是否认为这些角色只是他们身份“认同”的一部分?她是否认为这些角色(她自身作为女儿的角色)只是建构了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她的父母总是以父亲或母亲的身份与她发生关联,那么她将如何与父母相处?如果出于某种实际的理由,例如她结婚了,那么她将如何看待自身与配偶的角色?她会把他看成是自己的“丈夫”吗?或把自身看成是“妻子”吗?当人们只是把她当成某人的“妻子”来看待,如人们称她为某某夫人时,她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当她的丈夫乐于将她作为“妻子”看待时,她又应当如何反应?当社会的一些客观状况(例如,女人的工资远远低于男人)迫使妇女只能扮演恪守传统的“妻子”角色,她又当如何处理这些客观状况?[6]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非常熟悉的。
然而,即使人们掌握了以明确或自觉的方式与社会世界发生关联的观念,与社会世界取得和解的观念依然看起来令人感到陌生。在我们与社会世界的关联中,我们一开始很少采用和解这一范畴。我们一般是在人与人发生关联的时候才使用和解概念,如思考有无可能与同工厂的工人、同事、朋友或家庭成员达成和解。或者在涉及集体或团体时,我们也会运用这一概念。例如,我们会问美国白人与黑人、以色列与巴勒斯坦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但是和解这一概念——像异化概念一样——可以扩展到社会世界。正如某人可以讲与社会世界的异化,也可以讲与社会世界的和解。
和解方案看起来令人陌生的另一原因在于,它是一种社会神正论(social theodicy)(参见VG,48/42)——这一观念在我们看来很陌生。“社会神正论”是对传统神学概念进行社会化与政治化的转变后形成的一种观念。[7]在传统意义上,神正论力图为上帝对待人的方式辩护;社会神正论则力图为社会对待其成员的方式辩护。传统神正论认为,世界从根本上讲是善的,从而寻求人与上帝的和解;社会神正论认为社会世界从根本上讲是善的,从而寻求人与社会世界的和解。我们可以把黑格尔的社会神正论看成是对如下两个问题的回应:异化问题与社会之恶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分别回应这两个问题正是他的社会神正论的作用。
我们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因为人们通常忽略了这两项子任务之间的区别。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异化问题指的是,他同时代的人(还有许多知识分子),在当时的社会世界中,却并非“在家”之中。[8]他们认为,主要的社会制度都是异化的、分裂的,对他们的需要采取敌视或漠不关心的态度。黑格尔的社会哲学既然作为一种社会神正论而发挥作用,那么,首先它就要表明,与这种表象不同,他们的社会世界事实上恰好是“家”。它表明社会的主要制度并不是异化的、分裂的,并不是敌视的或不关心人们的需要的,人们所建立的现代社会世界正是他们真正的家。只要黑格尔所面向的听众真正理解了社会世界就是家,他们也就能在这里找到家并能达成和解。
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社会之恶的问题之所以存在,那是因为社会世界包含了一些有问题的特征,使之直观上看起来是恶的,如离婚(PR,§176)和战争(PR,§324);还有另一个主要的特点,即贫穷(PR,§§244-245),也是一种真正的恶。而且,黑格尔认识到,特定的家庭、特定形态的市民社会、特定的国家总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缺点与不足,而且有些还相当严重。
黑格尔的社会哲学还有另一种方式体现社会神正论,它可以表明:首先,通过肯定离婚与战争来表明它们也含有某种合理因素;其次,贫穷之恶并没有损害社会世界的基本善;最后,从根本上讲,具体的社会制度总是表现出缺点与不足,这一普遍事实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人类生活与行动的领域总是有限的,社会制度要想在这些领域中得以全面实现的话,缺点与不足就是其不可避免的代价(我们将在第七章较为具体地处理由离婚、贫穷与战争所引发的问题,在第二章较为概括地处理具体制度的不完善性问题)。另外,我们可能还要提及一点,如果我们把社会之恶问题看成是异化问题的一个可能来源,那么社会之恶问题可以隶属于异化问题。那么,这也就表明了,在黑格尔的两项子任务中,从广义上来理解,回应异化问题的任务是更为根本的。
现在,我们能清楚地看到社会神正论的令人陌生之处了。我们一般并不认为社会神正论是属于社会哲学的任务。然而,将传统的神正论观念扩展到社会世界,无论在黑格尔那个时代的人看来是多么自然,这种观念对于我们今天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一目了然的。不过,它也并不是完全令人陌生的。社会神正论代表了对如下问题的一种回应,即我如何与社会世界发生关联,并认真地对待它。这也是我们将认真对待的问题,也是今天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问题。而且,社会神正论所处理的两个问题,我们都认为是真实的:异化问题与忍受社会世界必定展现出缺点与不足的问题。只要我们把社会神正论看成是对这些问题的回应,那么它就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不需要假定,社会神正论之所以令人关注是因为它成功的解释力。事实上,哪怕它并不成功,也是值得关注的。既使我们发现社会世界不容许任何成功的社会神正论,那么这也将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因为我们可以与容许某种成功的社会神正论(如果真有的话)的社会世界发生关联、也可以与不容许某种成功的社会神正论的社会世界发生关联。但这两种发生关联的方式可能是极为不同的。如果某种社会世界容许存在一种成功的社会神正论,那么我们就会接受、支持并赞同它,这也是我们与它发生关联的方式。如果社会世界不容许存在某种成功的社会神正论,那么退却、抵制与革命就是我们可能采取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