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按照学术界的一般观点,税收是与国家相伴相随的。国家的出现也就意味着税收的产生。尽管如此,但把税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世界范围内还只是20世纪以来的事情。一百余年来,随着西方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体系,不仅变得越来越庞大,而且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它已经发展成了一个高度抽象化和类型化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现代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税制,税种体系少则由十几个税种、多则由上百个税种组成。因此,无论是在各税种单独立法的国家,还是在实行法典化的国家,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仅在税法体系内存在着空白、不一致甚至于冲突,而且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也存在空白、不一致甚至冲突。为了消除这些现象,税法基本原则就担当起了指导、协调、整合和约束税法具体规则的重任。它被视为税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和支配整个税法体系的根本法律准则,在税法体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职是之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就成为税法学的重要内容。

自1949年以来,我国在经过多次的税制改革之后,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18个税种在内的复税制税种体系。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经过70多年,特别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制定实施以来4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10部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50多部税收规章,以及超过5500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比较庞大的法律体系。它对于促进我国税收法治化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应的,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也自1986年《中国税法概论》出版以来,不仅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而且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尽管如此,但无庸讳言的是,由于受我国整体法治化进程和水平的制约,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尽管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使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税收公平原则还没有得到我国法律上明确的肯定和认可;在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还有8个税种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这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规定;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还大量存在着空白、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我国的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的冲突与矛盾,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亟待税法基本原则的弥补、协调与整合。在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中,虽然有关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少,但由于研究内容不够深入和细致,研究方法不够规范和科学,从而导致研究结论之间出现较大的差异。据笔者统计,学者们提出的税法基本原则有46条之多。这些观点之存在,固然说明了我国税法学研究中的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但同时也昭示着我国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还缺乏基本的共识。这不仅制约了我国税法学的理论研究,不利于我国税法学的理论发展,而且也弱化了税法学对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鉴于此,本书在对税法基本原则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应该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并对这两个原则的理论内容、制度实践以及我国税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期望能够对我国税法学的发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