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一锤定音”,不能撤销的赠与
- 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民法典案例采撷
- 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编著
- 1174字
- 2022-11-09 09:58:22
“你说什么?房子是你的?这个家你十几年都没回来过了,现在跑来争房子!你爸爸还没死呢!”林翠华愤怒地关上了门,把继女张小萍关在了门外。
林翠华回头对自己的老公张雄伟抱怨道:“你看看你前妻给你生的这个女儿,死要钱。小时候就天天追着你要生活费。现在长大了,心更凶了,竟然还想要这个房子!”
张雄伟沉默了一阵儿,讪讪道:“当初我和小萍她妈离婚的时候,是说好了把这个房子送给小萍。因为小萍跟随我生活,由我抚养,房子就归我们父女住着。”
林翠华简直火冒三丈:“那是十几年前的事儿了!后来,小萍自己跑去跟着她妈过的,早就离开这个家了!这房子早没她份儿了!”
张雄伟猛抽着烟,不敢言语。张小萍十岁的时候说后妈林翠华打她,就自己跑去跟着她妈妈生活了。这房子,小萍的妈妈也找张雄伟多次,让他腾房子,但每次都被林翠华骂回去了。现在张小萍十八岁了,她竟然跑来要房子!
林翠华骂着:“简直没天理了!这房子是你张雄伟挣钱买的!她凭啥子来要!说送她就一定要送她,她又不是天王老子!我们反悔不行吗?不准送了,张雄伟你听到没有!”
张雄伟掐灭了烟头,点了点头:“不送!当初说送给她,是为了离婚。都过了十几年了,房子我一直住着,不送了!”
争吵,无休止的争吵,却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张小萍不想吵架,她可不是她那软弱的母亲,只知道退让。她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一纸诉状把父亲张雄伟告上了法庭,要求张雄伟立即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限期移交房屋。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雄伟在与前妻(张小萍的母亲)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送给张小萍所有,遂判决支持了张小萍的诉讼请求。
承诺要赠与送给别人的东西在交付给受赠人前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吗?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能反悔撤销的。
案例中,张雄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张小萍,这一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并且附随了离婚这一条件。该协议自张雄伟与前妻离婚之日起即生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属于不可撤销的协议。张小萍有权根据《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要求赠与人即张雄伟将房屋过户并移交给自己。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案中的房屋赠与是以离婚为目的,且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善良风俗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既然已经赠与了,就不能擅自撤销,否则就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谭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