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科学权威到规则权威:全球治理中的标准及其规范化进路
- 周银玲
- 3533字
- 2022-11-17 16:09:48
一 问题的提出
在物理学领域中,基于“物质和能量守恒”定律,断然不会有永动机的存在。然而,广阔的国际社会领域每天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变化的过程即为创造的过程。
晚近,特别是全球化[2]浪潮席卷所带来的国际社会的变革,刺激了国际法以非传统的进化方式发展。自1980年伊始,非国家行为者[3]积极关注乃至参与劳工、人权、环境等领域全球标准的创设和实施,推动了多层级治理体系的兴起,在国际立法中所起的作用已经引起普遍的注意。
在国际层面,为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承认WTO成员方根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以下简称FAO)与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所制定的《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标准之优先地位。尤其是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推定WTO成员方以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标准为基础所制定的技术法规符合WTO的义务规定。这将原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标准,通过条约并入等方式,而获得了事实上的法律拘束力。
在次国家层面,诸如公司、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松散联盟等标准化机构发布类似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下简称ISO)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的自愿性标准。此类并非传统国家规制机构创设的标准,或通过前述权威机构的承认,或通过全球“最佳实践”等方式发挥了监管、实施等规制性功能。
本书将结合国际法的语境,从标准的全球性规制功能角度,对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以及标准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加以探讨。标准的特殊性与全球化的演进性紧密相连。关于标准在全球治理的地位,实际上是将两个不同问题合并在一起的新课题。
一个是“治理”问题。作为旧事物的新视角,“治理”并非新的体制现象,而是对传统国家政府的补充和修正。[4]从国际社会发展变迁来看,伴随全球化浪潮,国家主导事务的能力下降,非正式合作机制兴起,国家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机构、贸易联合会、跨国公司共同增进规制框架的有效性。全球治理需要包含非国家行为者的角色。但是,作为“去中心化”的治理体系,非国家行为者主导的私人治理虽然在一定领域可以弥合国家或国际组织为中心的治理空缺,但往往呈现出自发性、部门性、补充性的特征,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之间的合作甚至缺口严重,导致合法性、正当性质疑,难以成为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替代。故此,仅仅通过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或者后现代的“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都难以为继。这便意味着:全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更为有效的合作形式和监督机制加以体制性回应,考虑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方式的灵活性、多重治理机制的互补性。全球化进程,需要国家的贡献、容忍[5]与积极参与。因此,全球治理不仅仅意味着詹姆斯·罗西瑙所称的“无政府的治理”,而体现为“有政府的治理”与“无政府的治理”叠加[6]的过程。
另一个是“标准”问题。本书主要探讨的是技术领域的标准。标准并非新颖的概念,但是关于标准化的学术兴趣始于近十年。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全球治理活动的关注主要侧重于从国际制度和国际组织角度的研究,标准化仍然处在技术舞台的边缘,缺乏政治上的重要性。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者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私人部门参与国际事务治理以及私人的规则制定过程。[7]标准基于其私人性、技术性以及动态性,长期处于自治和半自治的状态。即便是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也是自愿性的适用。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精进,标准的创设和实施体现了全球化的趋势,范围也覆盖到科学、外层空间、航空、海运、邮政、卫生、食品、农业等领域。标准的产生虽然由来已久,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功能则是全球化推动下的新近趋势。首先,早期的国际标准主要由专门机构制定。各个机构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包含公私行为体的治理系统。其次,国际标准的制定是经过相当漫长的时间才形成并日趋成熟的。晚近,国际标准通过私人或中间组织(例如国际会计标准化董事会、CAC、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并入条约的方式获得法律拘束力;某些国际标准即便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也可以通过普遍性遵守来实现规范性价值。[8]此时,标准的纵深发展,才逐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标准化模式。
那么,标准的建构及其与全球治理的关系究竟如何?对此,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例如,标准的建构被视为以软法、私人规制或跨国新型治理等形式出现。然而,标准作为新规则,填补规则真空的提法主要针对全球层面,其忽略了国内、区域层面存在诸多标准的现实。而且,如前所述,国际组织制定标准也有漫长的渊源。因此,更为确切的提法,乃是标准增加了新的跨国法律“层级”,通过深入国内法、习惯法秩序来重塑全球治理实施进程,以此推动实现“厚度”的全球治理[9]。同样,将私人标准仅仅视为突破了国内法律框架、权力争斗的技术性工具之观点,大多从专家政治的视角出发,忽略了技术性标准的制定实施也存在政治偏向性的一面,而且私人跨国标准没有内在的权利能力来对抗国内法规,国家导向的旧治理对私人规制的效力仍有重要影响,故应避免单纯研究私人规制标准,而是将不同机构多元规则的互动纳入研究范围。[10]概言之,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所探讨的是公私标准、硬软法、新旧治理的互补和冲突问题。[11]这使得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现实不如想象中的影响深远,但却更为复杂。
这种复杂性表现在:不同国家有其各自的规制传统,对外而言,有主权原则,为何全球标准需要成为有影响力的规则?例如,自愿性标准与国内法相比,缺乏正式的法律拘束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自愿性标准与国际法相比,其制定者大多为私人行为者,并非国际法主体,其本身也并非传统国际法渊源,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标准具备足够优势,继而成为全球治理的规制性技术?
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本书认为,国际硬法的制定困境与国际软法的执行困境,导致新的国际法创设方式和实施方式的涌现;国际组织发展的动态变迁,导致具备“可软可硬”特征的技术标准,逐步成为全球治理的有效技术。但是,如何使用该治理技术、如何规制该技术却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本书在梳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制功能的基础上,反思国际法的传统渊源,试图对该问题加以回应。
然而,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有效性取决于标准的国际拘束力和实际影响力,而其正当性侧重于对标准的可适用性与可接受性的校验。相对而言,自愿性标准的治理有充分的有效性,但是正当性不足,而规则性标准进行治理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其治理并非完全有效。加之公、私规则之界限的模糊性,导致自愿性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区分度降低。由此,标准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缺陷可潜藏于任何环节,任何环节都有可能引发治理失效危机。
那么,标准在全球治理中是否将如抛物线,在国际社会呈现兴盛和衰退的巨大弧线?除了考察相关理论,还需通过经验性的研究来挖掘。例如,标准发生冲突时,行为者通过何种评估方式选择适用?行为者是否发展了替代措施来弥补差异?当标准发生兼容时,是否增进更强有力的实施?兼容的标准是否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限制?
综上所述,本书的选题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现实意义
本书主要探讨技术标准在解决全球治理问题时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及其应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跨国协调和整合机制的兴起、运作和限度,并借此反思现有的国际法制度是如何创制、适用与改变,为增进国际法的创设、实施与遵守提供更加准确的路径。
2.理论意义
作为反思国际法的新视角,本书不仅关注标准本身的技术性功能,而且围绕标准对全球治理的概念、主体、方式等产生的争议和影响加以探讨。这对于更好地理解传统国际法秩序的近代转型,特别是国家主权、国际法拘束力、国际法渊源等数百年间的拓新和变迁应该不无裨益。
3.战略意义
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性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有权利也有能力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规则的制定,长期以来欧美制定规则,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应当予以改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用“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的提法。全会通过的《决定》又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主线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方案。这说明中国已经在积极推动政府创新社会治理。在大力推进国内民主法治进程的背景下,中国把体现自身利益的国家政策与国内标准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国际标准,从而使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可以扩大到超出中国领域的国际范围。2017年年底,国家标准委发布《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期通过标准化的开放合作,促进政策、设施、贸易、资金和民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这有助于提高中国在解决国际问题中的地位,提高参与修改国际旧规则和制定国际新规则的能力。此外,对标准在全球治理中正当性问题的探索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核心利益,具有较大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