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骥

官员考核,又称考察、考绩、考课、计典等,是对在职官员的履职行为、资质及年龄、身体状况等进行评定,分别其优劣而实行奖惩,目的在于激励官员勤职敬业、有所作为,降黜、淘汰不利于行政的官员,儆戒、惩处有劣行者,保持官僚队伍的健康性,保障、提高行政效能,整肃吏治。因而是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清代考核职官制度因袭明制而有所改变并发展。先对其概况及制度的特点作简单介绍。明代对官员的考核,有两种方式:考满、考察。考满,是对每位官员在其任职三、六、九年之时的考绩,以决定其职务上的升降调补,因而每年都有时值期限的官员被考核。考察,是几年(如京官六年、外官三年)一次,对所有官员在八个方面[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罢)、不谨]的普遍考核,以罢黜贪劣、裁汰不合格者。清代将两种方式合二为一,定期对所有官员普遍考核。文职三年一次,京官考核称“京察”,外官考核称“大计”(督抚列入京察[1]);武官之考核统称“军政”,五年一次。

清代的考核,制度规范细致,皇权强化了对考核过程及优劣评判的掌握,对不同档次的官员以及京官的京察与地方官的大计,实行不同的掌控方式。

京察,按官员的品级档次、身份地位,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考核方法。1.一、二品大员,如六部、都察院、理藩院的长官尚书、侍郞、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2],以及内阁学士,各省的总督巡抚,是由吏部开列其职任履历、事实,以题本呈报皇帝,由皇帝审阅后直接评定优劣,明降谕旨,予以官职上的升降,称为“列题”。这一档次官员职任重要、地位高、人数较少,而且皇帝经常与他们有直接行政接触,面见的机会也较多,皇帝对他们的行政素质、勤惰、业绩以及身体精力状况有较多了解,因而采取这种方式。这一档次官员,起初是以“自陈”的方式,由官员自己陈述,至乾隆十七年,因自陈之语“谬以斥罢为辞,是相率为伪”而停止。2.三品以下“京堂”及部分四、五品官,皇帝对其考核方式与上述大员有所不同。这里所称的“京堂”,是指中央机构中次于部院级之衙署的堂官(正副长官),正三品至正六品不等。这些衙署有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钦天监、国子监、太医院等,其堂官称为“京堂”。在考核上划归这一档次的,还有其他官员——身份地位较高的四、五品官,如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詹事府左右春坊的庶子。这一档次官员的考核方式复杂,变化较大,也体现了皇权对这一档次官员考核的不断深入[3]。最后确定,与一、二品大臣一样,也由吏部开列其任职履历、事实,上交皇帝审阅,但因人数相对较多,还需要引见皇帝,由皇帝亲自面验的方式把关、确定:或奖励议叙而加级纪录;或照旧供职;或以原品休致等。这种方式,为区别一、二品官考核的“列题”,而称为“引见”[4]。三品京堂起初是划归一、二品大臣的考核方式,乾隆四十八年,以其不像一、二品官那样皇帝时常召见,因而将三品京堂也引见皇帝面验而归入这一档次考核。3.中央各机构属员及五品以下的其他中下级官员。这一阶层的京官档次较低,数量最多。有内阁、部院、寺监等所有衙署的属员,如六部、理藩院的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各道监察御史,内阁的中书,各机构的小京官、笔帖式等,皆先由本衙门堂官按照四格八法注考。四格为守(操守)、才(才能)、政(行政表现)、年(年龄、身体状况),按照这四方面评出一等(勤职)、二等(称职)、三等(供职),四格重在评出优者,即“一等”者。八法为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贪、酷。后来以贪、酷者应随时弹劾罢黜,不入于三年一次的考核,因而又有六法之称。八法重在查核劣者。各机构堂官将属下官员按照四格八法考核的情况造册密封,送吏部及都察院吏科、京畿道(乾隆二十年以前为河南道)。吏部考功司、都察院,各自封门查对考核册。届日,都察院的吏科、京畿道前赴吏部考功司面议。再由吏部堂官会同大学士、都察院堂官、吏科给事中、京畿道御史考核,在吏部依次过堂,按四格评出一、二、三等,为“应留”。入于六法者,为“应去”,注明理由:不谨、疲软无为者革职;年老有疾者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三级调用。以上造册呈报。这一档次官员的京察,考核的重要环节是上述多机构负责官员的会同核实确定,因而称为“会核”。由于这一档次官员人数较多、身份地位及职任重要程度均相对较低,所以是将会核后确定的结果造册列名上报,皇帝只是以重点引见的方式行使其掌控权,凡“应留”中列为一等者,或“应去”者,才引见皇帝最后确定。列为一等者,引见皇帝后圈定之人,再引见一次并记名,以备遇缺升用。[5]乾隆三十三年又增定:京察二等、三等人员中六十五岁以上者,也带领引见。

地方官的考核——大计,由上司考核属员,按官员的档次分为两种。1.督抚对两司——布政使、按察使这两个最高级别的属员,清前期经过多次改制,至乾隆后期定制,由督抚将所出具的考语、履历清单咨吏部,由吏部将各省所报汇奏皇帝裁定,此形式称为“考题”。2.两司以下之道、府、厅、州(散州)、县官的考核,上司官按照四格六法作具体考核,逐级上报,总汇于总督巡抚核查评定。即最基层的各长官——厅同知或通判、知州、知县分别考核其属员,上报本管知府,直隶州所管县的知县将其考核属员的情况上报直隶州知州。知府、直隶州知州考核其属员即辖区各长官(厅同知或通判、知州、知县),将考核结果报告其上之道的道员(直隶厅对下级的考核也报本管道)。道员再考核本道下各长官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长官(同知或通判),上报两司布政使、按察使,汇核加考而报督抚。督抚结合平日对辖内各级官员才能、品行操守等情况的了解,再对上报的材料核对,作注考,分别“举”“劾”,应“举”之卓异者、应“劾”之入于六法者,各为一本具题,并报吏部。吏部会同都察院官考核题覆。这种方式称为“会覆”。凡不入举、不入劾者,为“平等”,评为“平等”的知县以上各级长官,由各该管上司注明考语,出具印结,督抚填注考语,仅造册咨送吏部。地方官比京官数量大得多,皇帝对布按二司直接评定,而对其下大量的其他官员,则只对评优的卓异者、入于六法的被劾者,通过题报的资料了解,并引见皇帝而确定。

清代考核制度的细致,还体现在随时根据出现的情况而在细则上的补充、修改。如严格制定保举京察一等、大计卓异的资格条件,规定必应有的某些业绩、没有某些禁止的劣迹。规定不同档次、不同职务性质的官员应保举的比例及其名额。实行举劾连带责任制,督抚、司、道、府等长官将不符合卓异条件的官员保举,针对责任轻重定以罚俸、降级以及革职的惩处。自乾隆后期开始,又实行年终密考,每年的年末,督抚对本省布政使、按察使、学政、道员、知府、提督、总兵出具考语,密奏皇帝,以作黜陟参考。

以上定制的细致深入以及皇帝对考核的直接操作或掌控,体现了对这一制度的重视以及它的重要性。学界以前的研究,多为制度上的简介,或某方面内容的探讨,专门系统的专著尚未出现。近几年,两位青年以此为题作为博士论文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常越男博士论文经修改后2010年出版《清代考课制度研究》。薛刚博士论文《清代文官考核制度研究》,修改后申请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复经修改、补充本人近些年研究的成果而出版。两位青年的专著都注意利用有关档案资料,使所考察的内容细致深入。而在内容上又各有侧重。薛刚这部著作,是关于文官的考核,详于制度细节的考察梳理,其中京察、大计对不同档次、不同类别官员实行不同考核制度的细节及其变化的探讨,就有第三、四章的12小节共32目,其中考核程序是重点内容,而且突出对长官注考负责制的探究。另外,关于文官考核的问责制,评为京察一等、大计卓异者升迁的各种情况,以及乾隆朝以后增加的考核方式——年终密考及其来源、对地方官的掌控与仕途的影响等,也是较有价值的内容。此著还揭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如京官评为京察一等者,选任为地方道员以下、通判以上各级地方官,一来可解决在京衙门职官之待实缺问题,另外,在清中叶以后京官清苦、喜外任的情况下,可激发某些官员工作的积极性。再如,在考核的奖惩方面,乾隆前期以后,六法处分渐趋减弱,重上轻下,举多劾少,以致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性,与实施的渐趋怠玩性,形成鲜明对照,除密考外,考核惩处功能逐渐失效。还有,清代皇权虽然对考核掌控强化,但仍出现各种弊端,主要在中下层官员的考核,尤其是地方官。对这些弊端出现的原因,此著也作了有意义的探讨,认为“举多劾少”“该举不举、该劾不劾”的原因,是由于“官场利益为核心的盘根错节的人情关系”。另外“宽大吏而惩微员”的原因,是“佐杂微员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与民接触机会多,不法的概率也会高”,此为客观因素。而制度性因素则是“一是微员被参劾以后不得引见,基本由督抚定罪;二是佐杂、教职受处分的申诉权受到严格限制”。长官注考制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造成考核失实的重要原因。

以上观点,体现了研究的深度。虽然只是个人见解,但为以后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参考,这也是此书的价值所在。

清代文官考核制度,是清代整个官员考核制度中的最重要部分,也是个大课题,需要深入考察的内容相当多。与其他研究较多的课题相比,清代官员考核制度还只能说刚刚进入深入阶段。本人于清代官员考核制度无深入研究,只有制度简单层面的一般了解,仅提出以下几点以供参考。康熙二十四年以后停止京察、雍正朝后又恢复而延续存在的原因。乾隆朝以后每年实行“年终密考”的原因。翰林院、詹事府的“翰詹大考”,是否可纳入考核系统,可作论证。以上似应作为继续深入探究的考题,其他未知者还很多。愿薛刚君再接再厉,锲而不舍,在这一研究领域取得更大成绩。

2018年夏于南开园


[1] 各省督抚,从根源上说,是皇帝派往各省的官员,带中央兵部、都察院职衔,从这一角度而言,也可视为京官。

[2] 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正三品,因属部院级别的副长官(堂官),也列入这一档次,为特例。

[3] 起初,四品京堂也令自陈,后来取消。五品以下,由吏部、都察院与各该衙门会同考察。康熙六年改由各该衙门开列考语后移送吏部、都察院考察。康熙十二年后又定,四品衙门的正卿、少卿及掌印官由部兼辖者,由兼辖之部的堂官注考。不由部兼辖的,详开其履职事实造册,不注考,移送吏部、都察院考察。乾隆十五年,又以这一档次的京堂在考核之后并不引见,部、院填注考语不过是按册过堂,虚文应事,而改由皇帝钦点王、大臣数人验看,区分为一、二、三等,注明应留、应去者的意见而上奏皇帝并引见,由皇帝裁定。嘉庆五年,又以王、大臣对被验看者的贤否无由深知,所定等第不一定准确,而取消王、大臣验看,直接引见皇帝裁定。

[4] (清)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八《吏部·考功清吏司·考群吏之治》(武英殿本,页八):京察有列题……有引见(三品以下京堂,及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左右春坊庶子,由吏部缮履历清单,引见……)有会核。(清)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吏部·京察统例》。

[5] 以上见何刚德《春明梦录》(下),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本,第39—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