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诉讼活动表现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它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并推动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活动如何进行,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都取决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有: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等。上述各阶段各自独立存在,相互之间又有联系,民事诉讼活动既可能经过上述全部阶段,也可能在某个阶段即告结束。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再审,这一程序是为纠正有错误的裁定和判决而设立的,不是通常的诉讼阶段。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与社会生活中解决民事争议的其他方法(比如和解、调解、仲裁)相比较,民事诉讼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

和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仲裁是由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主持,而只有民事诉讼是由审判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来主持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参加者,包括在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的法院,都应当遵守、不得违反。而以其他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则没有如此严格的程序和制度,即使是在有明确的程序和制度规定的仲裁活动中,仲裁参加者的自主程度要较民事诉讼高得多,行为的选择余地也较民事诉讼大得多。

(三)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这一特点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是否以该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以双方合议为前提条件,只要争议的一方的起诉符合条件,另一方即使不愿参加民事诉讼,也得被强制参加;而和解、调解、仲裁等则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二是民事诉讼中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判的义务时,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而和解、人民调解的结果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多数是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少数则有赖于法院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得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