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分歧与相对主义

麦吉在《相对论的论证》(“The Argument From Relativity”)中提出如下见解:不同于具有客观性的科学知识,道德知识是基于人们特定的生活方式产生的。

麦吉认为,社会、文化、地缘政治的特定需求与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道德信念与价值。比如,中国人的儒家传统部分诞生于紧密的家庭关系,西方个人主义则因为其特定的历史语境而导致,古希腊的理性精神、勇气、美德则要归功于海洋文明……这样类似的解释还有很多很多。

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思考和科学方法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科学知识最终要能够解释客观的、外在的世界。可当物理学家争论量子力学究竟如何能够与相对论相容时,人们依然倾向于认定所有人最终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去解决这个问题。就和道德知识一样。麦吉认为道德规范的不断演化恰恰反映了道德本身是不同生活方式的建构。如果真的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真理,不同国家、文明、民族的道德信念又怎会如此不同呢?甚至,如果道德真理是客观的,同一个国家的信念又为什么会随着历史的进程不停改变呢?我们可以总结一下麦吉的观点:

前提(1):如果存在大量根本的文化差异和道德分歧,那么道德就是不同生活方式的产物。

前提(2):存在大量根本的文化差异和道德分歧。

结论1:道德是不同生活方式的产物。

前提(3):如果道德是不同生活方式的产物,那么我们应该否定客观道德真理和实在论。

结论2:我们应该否定客观道德真理和实在论。

威廉斯(Williams)表达了和麦吉类似的看法。威廉斯也认为伦理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属于两个不同的类:伦理知识是关于行动的知识,而不是关于世界的知识。因此,道德实在论难以为道德的客观性提供基础的支撑。罗尔斯(Rawls)的看法更加激进,他认为道德相对性意味着有一些原则性分歧永远也不可能被解决,哲学家们也无法形成共同的答案。比如,功利主义者永远也不会同意康德主义者“永远不要撒谎”的要求;而康德主义者也永远无法接受功利主义者用效用来衡量人的价值的方法。

麦吉、威廉斯和罗尔斯的看法在规范性层面上意味着什么?换言之,如果接受道德相对主义,我们应该如何面对现实世界中的道德分歧?

最常见的看法是宽容原则:既然不同文化间的道德范式不可通约,那么一个文化中的主体没有理由去评判其他文化的价值。同样也没有文化能够具有更优越的地位,武断地要求其他文化接受自己的观念。用俗语表达: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我们井水不犯河水。这种观念被自由主义者们奉为宽容的基石:“消极的自由”(passive freedom)。伯林在《对理想的追求》(“The Pursuit of The Ideal”)中谈到,相对主义(或者用伯林的话说,多元主义)恰恰让人们超越了柏拉图式的幻想,即认为世界上有一个普遍的、绝对的准则。在打破了这种幻想之后,人们可以想象出一个多元主义的图景:每种文化在交流的同时也尊重彼此的差异,吸取可以调和的共识,尊重不相容的文化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