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意义

尽管西方法学理论中对于法律规范之存在形式及特点的研究汗牛充栋,但有些核心命题贯穿始终并构成了相关理论的思想主线,“法律规范作为意义”便是其中之一。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正是围绕此核心命题建构起来的一套关于法律规范的认知科学。然而,“意义”一词究竟指的是什么,不同的哲学传统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传统的认识论哲学和后来的语言哲学对于该问题的理解有着不同的侧重。凯尔森在其思想的后期则一直在这两个传统之间徘徊,他前期的思想主要建立在康德的认识论哲学和新康德主义思想之上,后期则试图将规范理解为语义。实际上,凯尔森这两部分思想可以通过弗雷格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予以结合,并且在不违背凯尔森中心思想的同时消解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除了因为弗雷格和新康德主义的主要思想家如李凯尔特等人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还因为弗雷格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与康德认识论之间有着重要的内在联系。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阐明“法律规范作为意义”这一命题,就能明确此后探讨法律规范性生成的总体方向,即通过意义理论来阐明法律规范这一特殊形式的意义是如何生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