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合同可以设置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吗?

在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并非在所有合作中,当事人都愿意让合同一成立就生效。有的当事人出于某些考虑,并不想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又希望先签订合同,在达到一定条件或时机成熟后再合作。此时,签订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就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达到当事人预想的效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了结婚、离婚等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也就是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既可以约定附条件也可以约定附期限。具体来说,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合同生效、失效的不同情形。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是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果的生效或失效所作出的限制,要区分是附期限还是附条件,所附的内容是否包含时间不是判断的唯一依据,而是应当根据事实是否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来判断。附期限的合同,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或者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依据,其中包含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明确具体的。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则是当事人约定的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条件成就必须可能且合法。例如,父母对孩子说,等你考上清华大学,我就给你买辆小车,考不考得上清华属于不确定但有可能发生的事实,就属于附条件。如果父母说的是等你18岁时,我就给你买辆小车,18岁属于根据自然规律必然到来的时间点,就属于附期限。

由于条件能否成就牵涉到当事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例如,人身保险合同规定某项条件成就后,受益人就可以获取某种利益,一般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但如果出现受益人杀害被投保人的行为,就属于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保险公司会将其纳入不能理赔的范围内。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订立合同的动机来设置相应的生效条件或期限。同时,当事人也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正当行为来促成条件,切莫为了利益作出恶意促使或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否则一样无法达到想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