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合同未成立,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是否应负保密义务?

众所周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对互相之间了解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但由于合同签订需要一个过程,并非所有的磋商最终都能成功,在合同签订前,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又如何?假设一种场景,科技公司与研发公司协商订立科技开发合同,由科技公司提供技术基础,研发公司自行研发。后因某些原因导致该合作不能实现,研发公司能不能将在这过程中了解到的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以后的研发?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信任才产生的,即使合同未成立,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也应负保密义务,这也被称为先合同保密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扩张。

不过在一般的交易过程中,在合同订立前期并不会涉及太多商业秘密,也不需要矫枉过正,把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都一刀切地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比如说要采购一批电脑,采购过程中买家势必会了解电脑的价格、性能以及基本技术指标,这些就属于正常的信息,只是为了让买方能够在知悉产品的情况上作出充分选择,任何一方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一方知悉到诸如独家配方、研发流程等技术细节,这种情况就有很大不同,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