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8.订立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吗?

合同的形式就是合同的表达方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双方用对话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意思,口头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广泛运用,例如在市场、超市的买卖交易中都会用到。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其中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是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也被称为“合同书”“协议”,其中通常会约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此可见,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需条件,除非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两者相较而言,口头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快捷、方便,而书面合同则在发生纠纷时比口头合同更容易获取证据。从生活经验可以总结出,由于口头的约定没有被记录下来,容易出现口说无凭的状况。因此,除了超市购物、餐厅用餐等即时可结清的交易,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当发生争议时既可以固定证据,又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