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的存续或者履行期限,当事人会无限期地受合同约束吗?

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不会无限期地受合同约束。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这一规定,一是要求合同必须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合伙合同等,而非一次履行就会使债务消灭的合同,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继续性合同。二是要求是不定期的合同。继续性合同通常会约定一个存续或者履行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未约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无法确定期间的,就是不定期的合同。例如,《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97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同时,不定期的合同也可能是以下情形,合同的存续或者履行期间本来是明确的,但是该期间结束后,尽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继续该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默示地继续该合同。例如,《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948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976条第2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同约定存续或者履行期间是无限期的、永久的或者终生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可将此类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根据这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首先,双方当事人都有解除权,而非仅当事人一方享有解除权。其次,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是为了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确定可以考虑当事人之间合作时间和合同关系已经持续时间的长短、另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努力和投资、寻找新的合同对方所可能需要的时间、双方履行之间的时间间隔等。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并非解除通知无效,而是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但要赔偿因未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解除通知延至合理期限之后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