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在3个月内供应铁矿石10万吨。乙公司供货1万吨后即不再供货。甲公司一再发函要求乙公司立即供货,乙公司毫无反应。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10条予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请求并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2.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一般应当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解除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一旦解除将会消灭一项交易,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任何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会造成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因此,债权人一般应当进行催告,并且指定一个确定的合理期间。在该合理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责任的承担,但不得解除合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债权人通知指定的期间短于合理期间,则并不需要再次作出通知,债权人在通知后经过合理期间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据此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