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甲把自己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没有将此事告诉乙,丙请求乙履行债务,乙可以拒绝吗?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据此,是否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取得。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上,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不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受影响。如果转让债权已经存在,则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债权;如果被转让的权利是将来债权或者尚不具备可转让性的债权,则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转让债权成为现存权利或者具备可转让性时,受让人才取得债权。但是,为保护债务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使受让人取得了债权,债务人有权拒绝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债权消灭。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此时债务人即对受让人负有履行义务,并且有权以此拒绝让与人的履行请求;如果债务人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则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有利于保障债权的流通性;另一方面也防止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债权转让通知作为保护债务人的客观时点,避免了考察债务人主观因素所可能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而过分增加债务人的审查成本和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