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 杜涛主编
- 669字
- 2022-08-02 15:08:37
29.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就需要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平衡双方利益。格式条款具有为了重复使用、单方事先拟定、对方未参与协商等特点,相对于一般合同条款有其特殊性。基于此,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条款的特殊之处。
《民法典》第498条针对格式条款的特点,对格式条款规定了专门的解释规则。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也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既不按照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也不按照个别的相对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照可能订立该格式条款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这对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是公平的。
二是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如何处理?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无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因此在对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有必要给予相对方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的,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非格式条款优先采信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规则。格式条款是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对方使用、相对方未实际参与协商,不能充分体现相对方的真实意愿。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与格式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更符合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也更为公平。据此,《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