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处分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

尽管条文中没有明确出卖人处分他人之物所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但实质上本法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主要理由如下:(1)买卖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均属有效,有利于交易的正常开展。(2)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也应当认定处分他人之物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从善意的受让人角度而言,认定合同有效,其可以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否则,其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3)司法实践中已普遍认为,处分他人之物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为有效,故立法不应当与实际情况相违背。(4)本法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时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从合同的成立时生效。(5)域外规定通常认为处分他人之物所订立的合同有效,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第3.1.3条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2条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或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与合同有关的财产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