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 杜涛主编
- 857字
- 2022-08-02 15:08:54
11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怎么办?
约定违约金可以通过司法酌增或司法酌减进行调整。《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司法酌增。
司法酌增适用的前提是:(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此处的损失应当按照本法第584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予以认定,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2)债权人提出申请,并应当对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
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增加,一般而言,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予以增加以及增加的幅度时,可以综合斟酌考虑一些因素,例如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的限制责任的意图、债权人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的利益等。
2.司法酌减。
司法酌减的前提是:(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处的损失同样应当按照本法第584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予以认定,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是,约定的违约金必须“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虽然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并未“过分”高于,就不应当适用司法酌减。(2)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方式可以是另行提起反诉,也可以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抗辩。
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适用机械主义,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1)合同履行情况;(2)当事人过错程度;(3)预期利益;(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5)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