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古董卖给乙,1个月后交货。半个月后,甲明确表示不会向乙交付古董,此时乙可以让甲承担违约责任吗?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为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当然要求其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的,才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不同于《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解除,在预期违约的解除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一般只有主要债务的不履行才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才有法定解除权。但是,这一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该合同义务是否是主要义务,即使是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等,对方都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和对合同关系的破坏,必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能请求违约责任,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使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需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这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