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十辑)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 14字
- 2022-08-02 16:17:41
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阅读提示: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1]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装装潢”之间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案号】
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字第2487号
【案情与裁判】
2号案:
原告(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药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制造商,简称大健康公司)
3号案: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简称广药集团)
被告(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与答辩
2号案(加多宝公司诉大健康公司):
原告加多宝公司起诉称:一、1997年2月13日,鸿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王老吉商标的原所有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2000年5月2日,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订内容基本相同的《商标许可协议》。二、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在广东东莞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鸿道集团董事长)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加多宝公司实施,用于生产王老吉凉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产品配方也属于加多宝公司所有。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初,市场上并无其他红罐王老吉产品。经过加多宝公司十余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大规模的宣传推广,红罐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品牌的同时,也与加多宝公司产生了特定的指向关系和识别功能。三、2012年6月起,大健康公司开始公开销售其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其产品的外包装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产品非常类似。大健康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请求法院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销售带有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并销毁库存;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3096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大健康公司辩称:一、“王老吉”凉茶是本案中的知名商品。陈鸿道不是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名称、包装、装潢的所有权人。二、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具有不可分离性。知名商品权利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最终归属于王老吉商标持有人。三、鸿道集团曾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者,但在许可合同期满后,他就不再是经营者了,亦不再享有知名商品王老吉的任何权利。四、广药集团为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利人,可以将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同时将知名商品上的特有装潢使用权一并授予合法经营者大健康公司使用。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3号案(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
原告广药集团起诉称:一、广药集团是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第626155号等系列“王老吉”商标注册人,1992年至2009年期间,“王老吉”商标多次获评广州市、广东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曾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书》,约定由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到2010年5月2日止。后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三、在双方就商标许可协议发生争议期间及仲裁裁决作出后,加多宝公司先后将原使用的两面均为“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装潢改为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以及两面均为“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包装装潢形式。四、“王老吉”红色罐装装潢属广药集团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应受法律保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失去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现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饮料,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王老吉”相似,其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王老吉”商品混淆,损害了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享有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在罐装凉茶上使用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等。2.判令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广药集团自2011年11月或12月始至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3.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广药集团撤回对鸿道集团的起诉。
被告加多宝公司辩称:一、加多宝公司多年来生产销售的红色罐装凉茶商品是知名商品,该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上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为加多宝公司,而非广药集团。二、现有证据证明,本案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到作为包装装潢使用均由加多宝公司一方完成,广药集团从未参与其中。三、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知名商品是传承王泽邦后人的正宗配方,消费者对于广药集团委托生产的绿盒凉茶和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业已形成明确的区分识别,应当尊重、确认这一事实。四、加多宝公司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已经生效判决明确认定。五、广药集团无权主张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双方在《商标许可协议》中约定,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能使用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颜色,只能生产绿色纸包装凉茶。在2012年6月前,广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从未生产或委托生产过任何一罐红罐凉茶,亦没有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生产和宣传作出任何贡献,无权针对涉案知名商品享有任何权利,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亦非来源于广药集团的授权。六、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分别行使的权利,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将商标权扩大保护至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认为本案包装装潢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依托于商标而实现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七、广药集团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消除不良影响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一)本案所涉相关公司的情况
1996年8月7日,在原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广药集团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012年2月28日,广药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
鸿道集团于1995年9月设立东莞鸿道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8月注销。其后,鸿道集团于1998年9月设立东莞加多宝公司。东莞加多宝公司于2000年5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加多宝公司(即本案中的加多宝公司)。目前,鸿道集团在国内共设有广东加多宝公司、加多宝中国公司、浙江加多宝公司、杭州加多宝公司、福建加多宝公司及武汉加多宝公司六家公司。
(二)有关“王老吉”商标的注册情况
广药集团名下现共有核定使用在第37类“凉茶”商品上的第328241号“”、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第626155号“”、第3980709号“”及第9095940号“”注册商标,现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本案双方商标许可协议仅涉及第626155号“”注册商标。
(三)广药集团经营王老吉牌凉茶的情况,以及王老吉品牌所获得的荣誉
1991年5月9日起,广州羊城药厂开始研究并确定可供工业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饮料配方、工艺技术条件及设备要求。1992年3月24日,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同意生产、销售“王老吉”牌清凉茶产品。
1992年起,广州羊城药厂的“王老吉”商标被认定为199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此后连续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3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羊城药业“王老吉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此后连续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5年8月起,王老吉凉茶被认定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凉茶的配方及专用术语”之一。2009年4月24日,商标局认定广药集团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11月10日,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品牌的价值为1080.15亿元人民币。
(四)有关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1995年3月28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第626155号注册商标,限于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双方在各自生产的清凉茶商品上的所有包装图案和颜色均不得与另一方相同,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样板经羊城药业认可才可生产。鸿道集团使用上述商标有效期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2003年1月。
1995年9月l4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二)》,主要是对1995年3月28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期限及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许可使用期限自1995年9月14日至2003年1月止。
1997年2月13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确认鸿道集团已于1995年从羊城药业处取得独家使用“王老吉”红色纸包装和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鸿道集团享有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羊城药业的包装设计图案不得与鸿道集团生产的“被许可商品”相同。许可期限自1997年2月1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鸿道集团在红色罐装、瓶装王老吉凉茶独占使用“王老吉”商标,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鸿道集团可以以自身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权行为。
2002年11月27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以下称2002年补充协议),将2000年许可协议的许可期限从l0年变更为20年,自2000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
2003年3月3日,广药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鸿道集团在浙江省、广东省内以自身名义对侵犯“王老吉”商标的进行诉讼等活动,授权期限为2003年3月3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
2003年6月10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称2003年补充协议,2003年补充协议与2002年补充协议合称两份补充协议),两份补充协议主要对续展注册和商标许可备案问题进行了约定。
(五)本案所涉包装装潢情况
1995年12月18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饮料盒标帖”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2月1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4638,申请号为95318534.6,请求保护色彩。
1996年6月5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罐贴”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7月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9953,申请号为96305519.4,请求保护色彩,该外观设计专利见附图(略)。
2012年8月15日,潘良生(系新灵印刷设计公司独资东主)出具声明称,其为陈鸿道设计了许多罐装、纸盒装、瓶装的项目,红罐王老吉包装从1995年开始设计,1995年为第一阶段设计,1996年2月为第二阶段设计,1998年7月为第三阶段设计。
2012年9月19日,原南方饮料厂董事长梁世和出具个人声明称:1990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该厂受东莞鸿道公司委托,加工使用红色利乐纸包装盒的清凉茶产品。
2003年5月15日,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鸿道集团所属东莞鸿道公司于1996年5月1日开始,一直委托其制造红色“王老吉”空罐至今。
(六)1995年以来王老吉凉茶的产销量、广告宣传、获得的荣誉等
2002年8月25日,温州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出具证明称:1997年至2002年9月,加多宝公司在该台投放红色罐装“王老吉”广告费共计3095944.8元。2003年,鸿道集团投资数亿元首次竞标拿到中央电视台3个黄金时段“标王”广告播放权,启动“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广告语宣传,以后长达近十年时间在中央电视台不间断进行广告投放。此后,还在央视先后推出“怕上火喝王老吉”“正宗凉茶,加多宝出品”等广告词。
根据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加多宝集团历年支出的建厂、广告、促销费用》的数据,1998年至2011年上半年,加多宝集团为生产和销售红罐王老吉产品,共支出建厂、广告、促销费用各22.2亿元、32.8亿元、29.5亿元,共计84.5亿元。加多宝集团历年参加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合计3.09亿元,其中,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捐助1亿元,2010年玉树大地震时捐助1.1亿元。
2005年8月24日,加多宝公司的凉茶配方被认定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此后,加多宝公司及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先后获得多项荣誉。2008年度至2012年度,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连续名列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给的上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08年4月,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获得“中华民族凉茶行业第一品牌”称号。
2013年3月26日,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先生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女士携家族成员在深圳召开“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后人媒体见面会”。王氏家族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同时,王健仪对广药集团滥用王泽邦及其他先祖的肖像注册商标及利用其先祖的名字、凉茶创始年份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表示强烈抗议,或将会依法律程序捍卫家族的合法权利。
(七)有关判决及仲裁裁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加多宝公司诉三水华力饮料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一案,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第212号判决,认定:“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在广东地区应属知名商品。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东莞鸿道公司于1996年起开始在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上使用本案讼争的装潢标识,并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使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该装潢在“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使用时间明显早于三水华力公司使用的时间,加多宝公司是“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继受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故其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权利主体,可以认定加多宝公司对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
2012年5月9日,根据广药集团的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以《“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签订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的受贿行为有关,系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由,宣告上述两份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八)有关产品目前使用的包装装潢情况
纠纷发生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略)。
从2011年12月开始,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略)。
从2012年5月10日开始,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略)。
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3日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举行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的新装上市活动,见附图(略)。该产品由大健康公司生产。
(九)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请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
根据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加多宝公司及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期间的财务会计账册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为: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红罐凉茶产、销量及利润数据如下:1.生产红罐凉茶1139560331罐;2.销售红罐凉茶1107818863罐;3.销售毛利:940967603.38元;4.利润总额:42719811.54元;5.净利润(税后利润):32039858.65元。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红罐凉茶产、销量及利润数据如下:1.生产红罐凉茶1455826536罐;2.销售红罐凉茶1293149988罐;3.销售毛利:1217946221.09元;4.利润总额:174199825.22元;5.净利润:130589868.91元。
一审判理和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上诉与答辩
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到实际用于商品生产和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均是源于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并与加多宝公司建立了稳定而唯一的联系,且上述事实已经被在先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商标权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是由不同法律予以保护的两种平等、独立的权利,二者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包含关系。
二审判理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具体而言,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认为,因“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大健康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申请再审情况
广药集团申请再审称,涉案知名商品应为“王老吉凉茶”,其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二审改判双方共同享有特有包装装潢,不但没有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反而引起不良的示范效应,严重破坏我国商标许可制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再审审查判理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知名商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认为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由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认定,理据确凿充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评述】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纠纷。判决书对知名商品的认定、特有包装装潢内容的认定以及确定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清晰、全面的论述。明确了以下法律适用条件:知名商品应为与特有包装装潢存在特定指向关系的具体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及包装装潢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确定;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既要尊重当事人的诚实劳动,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的显著特征而对商品来源形成的认知。具体而言:
一、关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和指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2]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从本质上而言,是对商业标识性权益的保护。因此,确定本案中是否存在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首先需要评述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包装装潢的内容及其是否具备特有性的问题
1.关于涉案包装装潢的内容
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所提供的,用以证明涉案包装装潢具体形式的产品实物,均为两面标明“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装潢,具体表现方式与一审法院认定相符,即底色为红色,中心部位有三个竖向排列的黄色楷书大字“王老吉”,右侧为两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凉茶始祖王老吉创业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历史”,左下方为褐色底、白色宋体文字“凉茶”,再左侧为三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王老吉凉茶依据祖传秘方采用上等草本配制老少咸宜诸君惠顾请认商标”。罐体上部为深褐色装饰线,装饰线上有黄色英文文字“herbal tea”和“王老吉”楷书小字相间排列,罐体下部有粗细搭配的两条装饰线。此外,罐体之上还包含有“王老吉”商标图样、“王老吉凉茶”文字、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在红罐王老吉凉茶生产、销售过程中,除对罐体之上的部分文字内容稍作更改外,一直沿用了该包装装潢形式,而其中亦始终包含黄色字体的“王老吉”文字。其次,加多宝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曾多次使用“红罐王老吉”指称本案其请求保护的知名商品,并援引第212号判决的内容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该判决亦认定“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由此可见,加多宝公司关于在确定涉案包装装潢内容之时,应忽略文字含义的主张,与其作为权利依据的事实并不相符。最后,商品的包装装潢通常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文字部分一般指向的是使用该包装装潢的商品名称或商标。在对包装装潢进行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一,亦可将其明确排除在外,这完全取决于包装装潢设计或使用者自身的意愿。涉案包装装潢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除根据商标许可协议的约定,在包装装潢之上使用了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图样外,还将以黄色字体书写的“王老吉”三字放置在包装装潢中的显著位置,且加多宝公司在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的过程中,亦从未对包装装潢的上述表现方式作出过实质性变化。因此,加多宝公司既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王老吉”文字作为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的主观意愿,亦通过长期、稳定的使用行为和使用方式,使“王老吉”文字在事实上也成为涉案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并与包装装潢中的其他内容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在该包装装潢之中,“王老吉”文字及王老吉注册商标为加多宝公司经广药集团许可使用的内容,包括红色底色、图案及排列组合在内的其他部分,为加多宝公司自行创设完成的部分。
2.关于涉案包装装潢是否具备特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涉案包装装潢以红色为主色调,并选择使用色彩鲜艳、与主色调具有强烈对比效果的黄色字体书写包装装潢中心部位的“王老吉”三个大字,并与装潢中包含的被许可使用的“王老吉”商标标识、褐色或黑色文字、图案、线条组合等在内的其他构成要素进行了有机结合。因此,虽然以红色为主色调的表现形式在罐装饮料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中并不鲜见,但考虑到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形式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而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并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并通过经营者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行为,使涉案包装装潢所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断加强。事实上,双方当事人亦未对涉案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的问题提出质疑。因此,涉案包装装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条件。
(二)关于涉案包装装潢依附的商品及其知名度
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时,应对“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的关系作出正确理解,即二者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的对象。相反,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1.关于涉案包装装潢依附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具体到本案知名商品的界定:
首先,基于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所应具有的指向和依附关系,结合本院前述已经认定的涉案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即使用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罐体之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前述包装装潢形式使用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故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应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对于加多宝公司主张其自2011年12月开始使用的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和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以及广药集团主张其自2012年6月开始授权大健康公司使用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亦为知名商品的问题,本院认为,加多宝公司与大健康公司分别自2011年12月及2012年6月之后开始生产的凉茶商品,不是双方在一审期间作为确定包装装潢具体内容的事实依据,故对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评述。
其次,关于“王老吉凉茶”是否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商品名称,在双方纠纷发生之时,至少可以指代由广药集团生产的绿色纸盒或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色罐装等不同包装装潢形式的凉茶商品。而本案界定“知名商品”的目的,是判断附着于其上的、特定的包装装潢形式,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性权益提供保护的条件。因此,该“知名商品”应当与涉案包装装潢形式具有明确的指向关系。
最后,关于配方或口味是否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产生影响。加多宝公司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还应当包括“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秘方”的内容。对此,双方自1995年开始建立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后,各自开展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并无证据显示,加多宝公司在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的过程中,曾通过着力强调配方、口味的差异,而使得消费者能够据此对双方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形成区分。
2.关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否具备知名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据此,对于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否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王老吉”品牌的历史渊源。“王老吉”品牌由王泽邦创始于清朝道光年间,被称之为凉茶始祖。1956年公私合营后,历经广州羊城药厂、羊城药业等企业的经营,自1992年起即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著名商标。因此,一审法院所作双方建立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前,“王老吉”品牌在广东地区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认定,已为广药集团提供的相关证据内容所佐证。(2)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销售及广告宣传情况。在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对红罐王老吉凉茶进行了规模化的生产、销售,并开展了持续性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销售数量连年攀升,并连续多年在全国罐装饮料商品的销售中名列前茅,亦获得了包括“中华民族凉茶行业第一品牌”在内的多项荣誉称号,加多宝公司的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使红罐王老吉凉茶在此期间的知名度获得了极大的提升。(3)红罐王老吉凉茶作为知名商品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保护的记录。第212号判决曾认定: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在广东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在凉茶饮料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享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广东地区应属知名商品。以上事实证明,红罐王老吉凉茶符合知名商品的认定条件。据此,综合考虑“王老吉”品牌的历史渊源、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的销售、宣传、受到保护的记录,以及相关公众在此基础上对商品形成的知晓程度,应当认定其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
本案中,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对涉案包装装潢主张权益,故确定该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是判断加多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具体而言: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曾对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一个包含了文字、图案、色彩搭配等多种构成要素的综合表现形式。在“王老吉”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虽然曾对鸿道集团有权在红色罐装凉茶饮料上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以及生产、销售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作出约定,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包装装潢的具体表现形式。许可合同中使用的“红色罐装”的表述方式,并不足以表明由多种要素组合而成的涉案包装装潢已经存在,亦无证据显示。许可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但广药集团的关联企业已经设计完成或实际使用了涉案包装装潢,并具备了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的事实基础。
(二)厂商信息能否成为确定权益归属的直接依据。首先,商品的生产者在包装装潢之上标注厂商名称等信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其作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厂商名称等信息对于商品的来源固然具有指示作用,但厂商名称能否作为获得与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权益的直接依据,仍需作出具体分析。其次,具体到本案而言,涉案包装装潢作为一个包含多种构成要素的整体形象,既包括“王老吉”文字及商标标识,也包括线条、色彩的搭配与选择,以及包含厂商名称等在内的其他文字内容。上述构成要素相互结合,使涉案包装装潢在整体上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加多宝公司虽然通过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之上标注厂商信息,以及向消费者昭示其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者等宣传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建立了一定的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王老吉”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许可制度所带来的品牌控制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愈加普遍的情况下,消费者很难完全忽略涉案包装装潢中使用的“王老吉”文字及商标,以及该文字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而仅凭厂商名称的标注,即将涉案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形成确定的联系。
(三)已有判决内容对权益归属认定的影响。本案相关判决所涉纠纷的发生时间,是在双方签订的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存续期间。加多宝公司得以在该案中以自身的名义,就红罐王老吉凉茶所涉知识产权纠纷提起诉讼,是根据广药集团曾经对鸿道集团作出的明确授权。广药集团基于之前双方对诉权处分问题进行的约定,未参与上述诉讼并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主张权利的事实,并不当然意味着其放弃了与红罐王老吉凉茶有关的知识产权权益。此外,就前述判决本身的阐述来看,并未对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就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关系作出认定,亦不足以直接得出加多宝公司为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唯一享有者的结论。
(四)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的产生,源于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对可能产生于许可使用期间的衍生利益如何进行分割作出明确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停止使用行为,被许可使用商标之上所积累的商誉,应同时归还于许可人。但本案纠纷发生的特殊之处在于,许可使用期间形成的特有包装装潢,既与被许可商标的使用存在密切联系,又因其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独立权益的属性,而产生了外溢于商标权之外的商誉特征。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本案中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具体而言,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认为,因“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双方各自提出的权利主张,既涉及与商业标识性权益保护有关的一般性法律适用问题,也体现了本案所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在形成过程中所包含的复杂历史和现实因素。因此,在确定其权益归属时,需要对如下因素作出综合考量:
1.“王老吉”品牌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从“王老吉”品牌的传承和发展来看,双方于1995年签订第一份许可使用合同之前,“王老吉”品牌即已是具有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曾经和现在的权利人,广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开发“王老吉牌清凉茶”饮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维系了“王老吉”品牌的历史传承和市场价值。对于加多宝公司所称广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曾经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本案无关,进而否定“王老吉”品牌原有市场基础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由此可见,在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经形成、积淀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也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在中国已经具有的历史渊源和品牌效应,使得加多宝公司在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即选择以醒目、突出的字体在涉案包装装潢之中进行使用,并使得红罐王老吉凉茶一推出市场,即拥有了较好的消费者认知基础和市场前景。因此,作为“王老吉”商标权利人的广药集团,对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王老吉”品牌在涉案包装装潢中发挥的作用来看,涉案包装装潢包含了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等多种构成要素,属于文字图案类的装潢形式。其中,包装装潢选用的红色主色调,以及位于罐体中心部位,并与底色形成强烈视觉对比效果的“王老吉”三个大字,应当是包装装潢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设计要素。对于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而言,从最初投入市场流通环节至本案纠纷发生之时,黄色字体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装装潢中的使用方式一致、稳定、持续,这种使用方式除使消费者不断强化了“王老吉”文字已经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的认知外,还在事实上发挥了向消费者昭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即相关公众在购买红罐王老吉凉茶时,既会联想到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加多宝公司,也会联想到“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特征表现在红色底色、黄色标识文字和黑色辅助文字结合而成的视觉效果,而不在于文字内容本身。然而加多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对涉案包装装潢进行宣传、使用的过程中,虽然突出标注了“王老吉”文字,但曾采取措施,刻意阻断了包装装潢本身与“王老吉”文字之间的联系,以及“王老吉”文字所可能发挥的来源指向作用。因此,通过加多宝公司的实际使用行为,“王老吉”文字事实上已经成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定其对涉案包装装潢同样发挥了来源识别的功能,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行为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从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活动来看,在鸿道集团与羊城药业于1995年签订第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鸿道集团即通过委托他人设计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由加多宝公司的前身东莞鸿道公司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的方式,逐步将使用了涉案包装装潢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推向市场。在东莞鸿道公司注销后,加多宝公司承接其生产经营业务,并继续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包装装潢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在此期间,加多宝公司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断加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宣传推广力度。如鸿道集团于2003年首次竞标获得中央电视台3个黄金时段的广告播放权后,投入巨资、持续多年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对红罐王老吉凉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2006年开始,加多宝公司及红罐王老吉凉茶还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由此可见,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加多宝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不仅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由加多宝公司实际经营这一信息,也显著地提升了加多宝公司及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加多宝公司的经营行为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发挥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是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提供法律保护的依据,包装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及该包装装潢依附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涉案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定要件。显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产生,与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案中,自红罐王老吉凉茶推出市场至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加多宝公司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其持续和稳定的使用行为,在显著提升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同时,也使得包含有红色底色、黄色“王老吉”文字等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具备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同时,消费者在此过程中,亦逐步对加多宝公司是红罐王老吉凉茶在此期间的实际经营者这一事实产生了清晰的认知。因此,否定加多宝公司的经营行为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亦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3.消费者的认知与公平原则的衡量
本案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虽然纠纷本身肇始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但在解决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这一本案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时,仍需回归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特有包装装潢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本身。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之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包装装潢形式。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注册商标制度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保护制度虽然均属于对商业标识性权益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但二者的权利来源和保护条件有所不同。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可以各自发挥其独立的识别作用,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红罐王老吉凉茶推出市场后,经过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效的营销活动,红罐王老吉凉茶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知名度和独特性,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商业标识性权益。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涉案包装装潢实际经营者的加多宝公司,在设计、使用及宣传推广的过程中,始终将作为广药集团注册商标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装装潢中进行了突出使用,且从未着意阻断和清晰区分包装装潢与其中包含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客观上使包装装潢同时指向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消费者亦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而会自然地将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同时建立联系。实际上,涉案包装装潢中确实也同时蕴含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加多宝公司通过十余年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而形成、发展而来的商品知名度和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效果。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编写人:最高人民法院 佟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