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的时间及效果】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条文对比

关联法规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