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对涉及公务员录取、晋升、奖励、处分等行为不服可否起诉?

“公务员”一词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小的差异。如在美国、法国等,公务员一般指文官、事务官、行政官吏等。而在我国,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均为公务员。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看,作为公民意义上的公务员,理应享有与一般公民无二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对国家负有特别的公共服务义务,亦有遵守纪律及服从长官及达成任务之义务,故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比一般公民较多的限制,其救济途径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公民。

《公务员法》作为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基本法”,规定了一个较为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处分救济途径范式。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因此,行政机关针对公务员所作出的具有处分性质的行为和其他人事处理,如对于公务员的录用、晋升、奖励、处分的行为等,均属于针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又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虽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但并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调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寻求救济。依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公民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方可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分决定,不能提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将“公务员处分”视为内部行政行为,排除了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进行诉讼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公务员作为我国特殊的公民群体,其公民权利需要在公务员义务的基础之上得以体现。因此在行政机关的工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公务员所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务员如果对相关行为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申诉。

(撰写人:孙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