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职场维权全指引
- 尹学林
- 1458字
- 2022-07-28 10:24:36
6.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职场案例:
在家待业半年多的任义,在朋友们的介绍下,于2009年5月到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一同应聘的还有其他10多人,他们均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800元。他们对工资待遇很满意,但该公司的管理方式却与众不同,企业对所有职工进行封闭管理,包括工作在内的所有活动都得在厂区内进行,就连吃饭、休息也不许离开工厂,公司出入大门都有保安把守,不许任何人出去。任义等人对这种强制管理很不适应。又过了几天,任义家里来电话说母亲病重让他回去,任义赶紧跟公司请假,却被管理人员无故刁难。工人们对这种封闭管理提出了整改意见,却被老板指使保安拳脚相加,任义等人感到已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遂提出辞职。但公司负责人却说劳动合同没到期谁也别想走,任义等人被逼无奈打电话报警。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不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3]。
本案中,任义等人完全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用人单位实行封闭管理,劳动者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根本无法离开单位。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认真学习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强迫劳动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仅侵犯劳动者的自由权,也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合同法》第8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者在六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甚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实践中一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引起的——对于这种有可能直接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不仅可以拒绝,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想走就可以走,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走人的权利,但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