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4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考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28题·单选)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解析】鉴于2019年3月《外商投资法》已经通过,本题无复习价值。

【逐项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A选项表述错误,应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B选项表述正确,不应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C选项表述正确,不应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D选项表述正确,不应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