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法社会学的理论源流[17]

从历史发展脉络看,法社会学从一开始便存在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理论形态或历史源流,即社会学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个理论形态清楚地反映出,法社会学这个交叉学科有法学历史源流和社会学历史源流两翼:社会学法学来自法学一翼,法社会学来自社会学一翼。现今的法社会学,实际上就是这两翼的合流,共同推进了这场“法律的社会学运动”的发展。

(一)社会学法学一翼

社会学法学的发源地是欧洲大陆。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是社会学法学在欧洲的奠基人,他提出了“活法论”,即“活的法律”的观点,认为法律并非都由国家制定,许多保证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都是法律。西方把埃利希的法社会学理论称为“双重主义”,意指一种主张国家法律之外还有法律的理论。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社会利益说,也是构成西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基石之一。他认为法律不仅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且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他与埃利希是从社会本身和社会利益角度研究法律,推动了社会学法学这一理论形态的形成。

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社会学法学在欧洲、北美得到广泛发展,并且形成了许多理论分支,如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以法国塔尔德和波兰彼得拉日茨基等人为代表的“自由法学”、德国赫克的“利益法学”、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等。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来自法学一翼的理论形态即社会学法学,其历史潮流有如下共性和特点:第一,其代表人物主要是受社会学强烈影响的法学家;第二,其理论传统上应归于法学流派;第三,其理论运用的主要是法学范畴。[18]

(二)法社会学一翼

法社会学的理论形态也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大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继承、发展孔德和斯宾塞创立的社会学的同时,最先尝试并建立了系统的法社会学。他认为,法社会学是社会学力量中的中心问题,理性的法律秩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特征。在其代表作《经济与社会》(第2篇第8章)[19]中,他集中论述了自己的法社会学理论。

法国的迪尔凯姆也是来自社会学一翼的法社会学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是任何社会的衡量尺度,法律再现了社会联合的主要形式(机械性联合与有机性联合),与此相适应,也存在两种法律形式:压迫性法律和偿还性法律。在以机械性联合为基础的社会,法律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在以有机性联合为基础的现代社会里,惩罚性不再是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而偿还性法律成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他还指出,契约是交换的法律形式。

埃米尔·迪尔凯姆

(Émile Durkheim,1858—1917)

法国社会学家、人类学家

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

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

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

应当指出的是,埃利希既是欧洲社会学法学的奠基者,又是早期法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极为关心探讨法律的社会基础,强调法律来源于社会事实,依赖于社会强制力而不是国家权威。

可以说,早期的法社会学作为来自社会学的重要一翼,为西方当代法社会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它的历史渊源也体现出一定的特点:第一,其代表人物主要是社会学家;第二,其理论传统应归于社会学流派;第三,其理论运用的主要是社会学范畴。[20]

(三)法社会学两翼的合流

法社会学作为法学和社会学整合而形成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实际上存在两个不同侧面,即法社会学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处于靠近哲学和一般社会学的一侧,研究的问题往往服从于更大的社会学思考,诸如法的社会性,法如何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以及法如何影响社会,等等;而社会学法学对法律的研究则处于靠近法学一侧,通常凭借经验研究的方法,探讨和验证法的实行及其效果等问题。但是,随着“法律的社会学运动”的发展,不仅法社会学日益表现出更为强劲的势头,而且法社会学的两个历史源流即社会学法学和法社会学也明显呈现出相互影响、彼此渗透的趋势。因而,笔者将由社会学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股历史潮流所构成的新学科即“法律的社会学运动”统一称为法社会学。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学法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所有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的学说;后者则专指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