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社会学

数千年前,当人类跨入文明社会的大门时,便制定或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如古巴比伦法、古中国法、古罗马法、古希腊法……这些法律是不同社会条件的必然产物。法律深深植根于社会之中,研究法律离不开对社会的了解,反之亦然。但是,真正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律,却是近百年才有的事,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阿兰·亨特(Alan Hunt)称之为“法律的社会学运动”。[1]而法社会学派则引领着这场运动的潮流和方向。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它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下面笔者试图对法社会学派的发展脉络及其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做一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