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罪”)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写明职务及姓名)回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经本院复议,……(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回避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二、如有此项复议申请的,可以参阅本样式制作复议决定书。

三、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样式的说明第二、三、四、五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